做好人民调解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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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程序 敬重事实 依法依情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一、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相识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法律专家称为:“东方一枝花”、东方文明的宏大创举。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民主与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主要表现为: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教化群众遵纪遵守法律,刚好解决民间纠纷,增加人民内部团结,预防犯罪。假如缺少第一道防线的话,大量的民间纠纷就会涌向司法机关,不仅使公安部门疲于奔命,法院案件积累如山,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奢侈。近年未,随
2、着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组织形式上实现了由单一的村(居)委会向调解小组、企业调委会、集贸市场调委会、联合调委会、乡镇调解中心的延长;职能上实现由单纯的民间纠纷调解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主动参加普法依法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了群防群治的三级调解网络。人民调解已经成为维护基层稳定的不行缺少的重要力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冲突凸显期、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殊是目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一些深层次冲突就会显现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
3、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加,以各利益诉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各种社会深层次冲突会大量涌现出来,一些因征地拆迁补偿,农夫工维权,下岗职工安置就业,复转军人安置,承包经营纠纷、赡养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新型社会冲突纠纷大量出现,假如不刚好调处,就可能酿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甚至出现越级上访、群体性事务。影响到社会稳定,为了实现十七大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有、管理民主、村容整齐、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广阔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养,增加调解处理民间冲突纠纷的实力和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次培训班,我就围绕人民调解工作的
4、基本学问和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和大家共同探讨。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劝服教化、规劝引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同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退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概念,须要正确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任何非人民调解委员及其成员主持协商的调解,均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二是调解的客体对象是各种民间纠纷,既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任何超出民间纠纷,这一范围的调解都不是人民调解。凡是涉
5、及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应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受理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三是人民调解的基木方法是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耐性细致地劝告、疏导。因为,人民调解组织,既不是一级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而主持调解主要是劝告、疏导,而不能搞司法裁定和行政处分。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需出自双方自愿,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准绳。 、人民调解的本质和特征: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质上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其次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和村
6、民委员会下设的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有三个基本特征: ()人民性。这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人民调解尽管渊源于民民间调解,但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和发展的,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冲突,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调解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静人民群众的纷争,增加人民内部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民主性。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管理的好形式,调解民问纠纷遵守同等自愿的原则和敬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运用劝服教化的方法,民主争论、同等协商、充分说理、耐性开导、以理服人、消退隔
7、阂、达成协议。 ()群众司法性。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司法活动,调解活动坚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运运法律武器,调解民间纠纷,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不涉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必需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这是人民调解工作坚持法制原则的重要保证。 ()经济性。人民调解是着眼于便民便利,为群众服务。调解人对各种状况熟识,便于就地解决问题,费用低,群众乐于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是调解民间纠纷;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化公民遵纪遵守法律,敬重社会公德;三是人民调解委
8、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状况。这是人民调解工作坚持法制原则的重要保证。 三、民间纠纷调处程序及基本方法1、民间纠纷的调处程序(一)纠纷的受理。受理民间纠纷主要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否则,可能会把一些不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受理下来,造成工作被动。从调解实践来看,调解委员会对下列纠纷不应受理: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地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未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解决的,但有可能激化或可能造成严峻后果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能
9、放任不管,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去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刚好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详细划分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 (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一是详细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公安机关的惩罚确定,安排生育惩罚确定等引发的纠纷;二是已经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如盗窃、有意损害致人重伤、强奸、杀人、放火等。三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法的。 (2)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的。 (5)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斗殴、损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参加调处。 (6)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国土、城建、行政执法、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但在城镇和农村因建筑房屋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协作国土、城建部门进行调解或者自行调解。 (二)、纠纷的登记。凡是确定受理的纠纷,调解人员应当仔细进行纠纷登记,假如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应仔细听取当事人对纠纷状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在进行纠纷登记时,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切不要把自己的分析推断记进去。调解委员会对一些当即可以调解的简洁纠纷,亦可调解后补办登记。对于不受理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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