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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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保障文化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须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
2、行,完整、精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加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限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其次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依据单位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和安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安排。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
3、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根据规定运用的预算管理方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安排、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方法。详细方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目标和安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坚持
4、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须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可能和单位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四)坚持厉行节约、注意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推动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五)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根据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条 文化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状况,依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状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依据事业发展须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
5、依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安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干脆报财政部门,下同)。文化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限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安排有较大调整,或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削减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 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须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依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精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协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
7、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文化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协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文化场馆服务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
8、文化展示及纪念机构开展文艺演出、举办展览展映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供应各种技术指导、技术询问、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培训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供应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门票收入,即文化展示及纪念机构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供应演 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 (八)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协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
9、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供应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协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其次十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文化事业单位应当运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收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
10、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 管理,收入要刚好入账,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其次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对根据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刚好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其次十二条 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其次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协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
11、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协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其次十四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
12、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二)文化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三)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根据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运用状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运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运用正确,
13、不得运用虚假票据。 其次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根据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其次十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依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须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方法。 其次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选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其次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运用的有效性。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其次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须要根据原
14、用途接着运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根据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接着运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支配、合理运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根据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特地用途的资金
15、。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肯定比例提取,并根据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根据其他规定转入,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根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肯定比例提取以及根据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根据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根据统一
16、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占有或者运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平安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科学规范、从严限制、保障事业发展须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依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安排,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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