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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律基础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平价、预料、教化、强制等。任何法律关系都有三个要素:法律关系的主题、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规范分类:授权性规范、吩咐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法的效力体系: 宪法(全国人大根据特定程序制定、是最高法) 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一般法律) 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和直属机构制定必需出现“
2、令”字才属于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国际条约 法的其他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惩罚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都属于程序法) 公法和私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为私法) 立法程序:国务院创建部门规章程序:立项、起草、审查、确定和公布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提案、审议、表决或报批、公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审查、签发、公布、生效 法的运用规则: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其次章行政法基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P43)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理行政、程序正值
3、、高效便民、诚恳守信、权责统一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主题概念P47)1、税务行政主体必需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 2、必需是享有国家征税权力,能够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必需能以自己名义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是一个能够独立担当法律责任的组织 税务行政主体分类: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内容: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 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确定权、行政吩咐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 职责: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参加权、行政知情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恳求权、行政受益权 责任:遵守税收行
4、政法律、法规、听从合法的行政管理、吩咐 接受税务检查、督察帮助公务 客体:税务行为人客体主要是行为和财务 税务行政行为特征: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肯定的行政裁量性、强制性 税务行政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资格要件:主体必需是依法或依法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 成立权力要件:是行使税收行政职权的行为 成立形式要件:要以肯定形式表现出来(执法文书) 成立功能要件:干脆或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产生法律效果 生效要件:行政相对人知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使合法 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 行政
5、许可特征:(P66) 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要是行政行为、是受益性行政行为、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 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公正公允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任爱护原则和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 国务院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税务行政许可:当即告知是否受理 税务行政许可变更与持续:随时可变更。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持续最多持续30日 税务行政许可要分清可以撤销(机关错)和应当撤销(申请人错) 第四章税务行政惩罚 税务
6、行政惩罚原则:1、 惩罚法定原则 2、 惩罚公正、公开原则 3、 惩罚相当原则 4、 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 5、 监督、制约原则 行政惩罚的种类:训诫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实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罚 税务行政惩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短暂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 税务行政惩罚相对人权利: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听证权、拒绝不正值的检查和惩罚权、其他法定权利 税务行政惩罚时效:行政惩罚法规定发生后2年未发觉不在赐予惩罚;税收征管法五年内未被发觉,不在赐予惩罚 税
7、务行政惩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看法、送达行政惩罚确定书 税务行政惩罚听证程序:提出听证申请(告知当事人当天不算3日内) 税务行政惩罚执行: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自动缴纳罚款;当场收缴;强制执行。零散学问点:1、 部门级地方规章仅能设定警告和肯定数量罚款的惩罚 2、 税务所可以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惩罚 3、 处以罚金是刑法的规定,不属于税收行政惩罚, 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确定,而对行政相对人身、财产或行为实行强制性措施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特点:行政强制具有
8、行政性: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具有听从性: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确定实施,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或认可。行政强制具有物理性:行政强制干脆作用于当事人的人身、财产 行政强制具有依附性:行政强制本身不是目的,是为了其他详细行政行为的实现服务 行政强制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账户。行政强制措施确定书:两人送达,出示证件;查封扣押,必需当场制作交付确定书和清单;除人身自由外全部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30天,最多可持续30天。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
9、规授权组织;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托付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加惩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解除阻碍、复原原状;代履行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紧急状况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实行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确定。 税收保全: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财务实施短暂性限制的行为 税收保全的相对人是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经营纳税人 保全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拍卖或变卖扣押商品抵税。税收保障措施: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撤销权:当事人放弃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三种状况可运用撤销权。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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