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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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制是当前国有企业走出逆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改制工作已全面绽开,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趋向正常化、规范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改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和规范的问题,下面对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作些探讨,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避开和借鉴。 一、企业改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改制的企业资产评估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峻。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的企业只注意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动身,将企业多年
2、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归为已有。党委、政府为尽快将企业的资产盘活,对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是少评估,也是常有的事。再者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资质、有实力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能否对无形资产做出精确的评估,缺乏应有的监督。同时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尽量使所评估的资产价值降低,也是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缘由之一。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缺乏公开透亮度。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
3、纳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改制;国有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需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许多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进行的,出售程序严峻违法,最终导致了暗箱操作,没有最大限度地爱护好国有资产。而且在实践中,所改制的企业多是资不抵债,无法接着经营的企业。在资不抵债的状况下,债务远远大于资产,这又给了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一些可乘之机,使他们可以不出一分钱,即可用债务抵顶所购企业资产的价值,从而大大获益。另外原企业的陈年老帐在企业改制中未进行清理,对于究竟是否有债权人、债权人的实力如何,无债
4、权人或无财产继承人的死帐、呆帐不仔细核实的状况,现实中还大量存在。一味地将企业的债务抵顶,势必导致大量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向个人全部,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阔职工的利益。 (三)企业的改制工作缺乏机制制约,逃债、漏债现象依旧严峻。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多头并进,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工作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地产、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脱节,致使这些主管、职能部门不能参加企业的改制工作。特殊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状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担当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
5、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门侧重于本地利益的爱护,对企业改制中低估、漏估国有、集体资产、虚增债务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企业改制,还可能导致债务转移给无履行实力的部门,脱壳经营,以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就是名为改制,实为逃债,损害了债权人和国家、集体和广阔职工的利益。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大股东通过玩“空手道”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其基本做法是自己一点本钱也不出,而是用企业的资产作担保从银行中借款买股,买股后则成为该企业的大股东,用这种手段就把企业搞到了手,获得了巨额利益。改制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企业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现象,多数状况下职工不会实际出资,
6、而是以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等与企业资产相抵消,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起来是公允合理的,但实质上是一种躲避债务的方法,其结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权益得以保障,而原企业责任财产灭失。 (四)工资构成因素因改制而出现单一因素工资,工资的合理因素被破坏。 工人的工资是由多种安排要素确定的,这些要素体现着科学合理的安排方式,并包含着工人解决自身生存、赡养父母、孩子教化等费用内容。企业改制前工人的工资还是按规定内容发放,但是企业改制后,一些企业的负责人错误的认为政府管不着改制后的企业了,工人的工资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所以就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对管理人员实行高工资标准,对工人实行单一的苦力工资标准,并且不少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有的随意增加计件加大劳动强度,变相延长劳动时间,有的取消工人应有的工龄补贴等必要的福利待遇,有的把月出勤时间规定为25天以上,侵害了职工的法定休息权利和加班待遇。这些规定使得合法的工资构成因素被严峻破坏,工人利益受到严峻侵扰,特殊是为创建企业出力多年的老工人,在企业改制后,由于年老明显不能再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岗位工作,而只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按企业的不合理工资标准,这些老工人只能得到单一化微薄工资,难以担当起基本的家庭责任。这样的工资标准在改制企业中普遍存在,已足以影响企业的许久发展和社会稳定。 (五)法院在处理改制企业案件中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困难。 由于企业的改制过程相当困难和
8、繁琐,不行能四平八稳,加之广阔审判人员对于改制案件的审理缺乏整体性的思路,势必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对于改制中遗漏的债务、逃废的债务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虽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我国公司制改造缺乏规范,对企业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往往被遗漏,形成了原有企业的“漏债”。规定对漏债的担当没有规定,对于诸如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担当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债务担当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没有可行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也就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困难、面广,要慎重处理,人民法院内部也必
9、需上下协调,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好企业改制纠纷的案件。否则,将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依法规范引导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当进行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有、集体资产监督机制,建立统一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完善和规范企业改制立法。 对于改制企业中国有、集体的资产统一管理,严格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集体的资产流失。由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亮度,最大限度的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流失,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减负增收的目标,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维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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