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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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 关键词: 农夫 专业 合作社 法律 内容 提要: 我国颁布实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夫专业合作社 发展 的重大举措,它将使农夫专业合作社成为 农村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文章对该法关于农夫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性质、原则、产权、自治、民主管理及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从 理论 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以便有益于该法顺当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 经济 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
2、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56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其次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这是新 中国 历史 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的 影响 。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顺当的贯彻执行,深刻领悟其立法精神, 探讨 其制度设计,探究把法律文本转化成现实的有生命力的活法的途经,使之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农夫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大举
3、措 农夫专业合作社法首先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夫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夫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农夫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头中期,至90年头,农夫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 目前 ,据农业部统计,农夫专业合作社和产品德业协会的总数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夫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是一种组织比较健全的组织实体,在经营方式上通过干脆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供应生产
4、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和销售产品、统一结算。其次类是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通常是由农业 企业、农夫企业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这种协会主要以为农夫供应技术、信息和询问服务作为经营范围。其中,第一类合作组织占整个农夫合作组织的10%,其次类占5%;第三类占85%。 这些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除了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农夫专业合作社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农业部印发的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浙江省农夫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外,始终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调整,合作社与
5、非合作社界限模糊,绝大多数农夫专业协会不具有合作社的特征;主体地位不明确,责任不清,缺乏统一的设立原则和标准;登记混乱,有的以公司的名义登记,有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登记,还有的以民间社团的名义登记,甚至有很多没有纳入登记。诸如此类的 问题 使其发展受到了严峻的影响。农夫专业合作社的颁布实施必将使诸如此类的问题迎刃而解。 首先,农夫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界定了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明确了农夫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夫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供应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夫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
6、服务对象,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就划清了农夫专业合作社同那些与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为其成员供应与之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其他组织的界限。也就是说,非农业经济组织,非自愿联合、不实行民主管理,不具有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以及主要不是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的农业经济组织,在本质上都不是农夫专业合作社,均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 自然 就不能享受本法的扶持和各项实惠政策。其次,该法明确规定了农夫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的五项原则,即:(1)成员以农夫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7、(4)成员地位同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农夫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再次,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就农夫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0条规定:设立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农夫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夫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须是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作为成员,必需从事与农夫专业合作社业务干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农夫专业合作社供应的
8、服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夫专业合作社。(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居处;(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与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的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13条明确规定,设立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件,申请设立登记。最终,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爱护农夫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扰。”第8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实惠和 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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