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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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方法 发布时间:2006-3-16 10:4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规范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部门关于运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2、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监督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法院、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银行、海关、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法人申办相关业务时,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协作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以督促、指导为主,惩罚为辅,把督促、指导贯穿
3、于监督管理的全 过程;在加强督促、指导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二)督促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加登记管理意识,自学 接受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把审查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方法,同 时运用实地检查、实施培训、行政惩罚等方法。 (四)既要依法监督管理,仔细依法办事,又要主动主动为事业单位搞好 服务,依法爱护事业单位已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有义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也有权拒绝登 记管理机关进行的与登记管理工作无关的监督和检查。 其次章 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与其举办单位应当
4、实行政事分开。事业单位的产权界限 应当明晰,应当建立健全能反映事业单位财产状况的独立财务制度。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备案)。新设立 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经核准登记,从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事业单 位法人应当将有关登记事项填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方法变更登记。涉及名称变更的,应交回原印章;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 事业单
5、位法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 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材料,主动接受年检。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被撤销、解散或者被改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方法注销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前,应当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备案),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注销登记填写的各种表格,应当精确、完整、整齐,符合有关操作规范要求,不得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当齐全、有效。提交有关
6、文件、材料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以示对该文件、材料的合法、有效负责。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申办以下事项或开展以下相关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 申办社会保险事宜; (三) 开立银行账户和贷款;
7、(四) 申办税务登记和减免税收; (五) 从事经营活动和兴办经济实体,申办有关执照; (六) 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 土地和房产登记管理; (八)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依据、发票; (九) 法律诉讼、公正事宜; (十) 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 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 其他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禁止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禁止伪造或运用假证书、假印章和假年检标记。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应当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对外挂牌等运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一样。
8、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依据捐赠、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运用。 其次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税务等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其次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开办资金,应当供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举办单位审核确认、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的财务决算资产负责表(损益表)。 其次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处。 第三章 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其次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应当赐予培训和指导, 宣扬政策和法规,讲解清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和各种表格的填写方法。 其
9、次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注销登记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注销登记须要提交的文件、材料和须要留意的事项等印制成一次性告知单(见附件14),事先发给申请登记或者年检的事业单位。 其次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或者年检所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注销登记(备案)而未按规定刚好申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实状况,实行电话督办、发督办函
10、(见附件5)或者上门现场督办等方式督促其办理。 其次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备案)的文件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核准的设立登记(备案)和变更登记,刚好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核准的注销登记(备案),刚好收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经审查不符合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其次十七条 自核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发布公告。 其次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注销登记,应当严格遵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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