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2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爱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济宁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济宁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爱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支配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
3、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探讨,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发展节约型绿化,推动海绵型绿地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激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城市绿化工作。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花草肯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协议获得自然孳息等经济收益,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扬教化,提高社会各界爱绿护绿意识,动员群众主
4、动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当刚好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曝光。 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因城市绿线调整确需削减原规划绿地面积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足规划绿地面积。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棚户区改造、违
5、法建设拆除等腾出的一公顷以下的地块,应当主要用于公园绿地建设;确需用于其他建设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内适当配置巡游、休憩、健身、科普宣扬等设施,内部道路、广场的铺装应当透气、透水。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山体、水系、城市绿地等资源,建设以林荫路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地、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选用经济好用的乡土适生树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限制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品种,爱护植物多样性,符合生态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新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实行下沉式绿化;种植的行道树
6、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米的高大浓荫树种;树下应当种植灌木或者地被植物。 道路绿化与道路交通设施应当相互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平安。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等设施,不得阻碍平安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平安视距内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绿化带应当采纳通透式、低矮式配置,不得遮挡通行视线。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在符合公共平安的状况下,相宜实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激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合理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
7、种植庇荫乔木、建设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等绿化措施。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别平安须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在设计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需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对以下内容提出看法: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
8、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其次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和绿地运用功能。 其次十一条 闲置土地和逾期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运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意覆盖袒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其次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运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担
9、当相应责任。 其次十三条 各类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绿化平面图; (三)绿地率、绿地面积及范围; (四)根据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爱护和管理 其次十四条 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肯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须要永久爱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
10、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的范围。 其次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其次十六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负责; (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托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济宁市 城市绿化 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