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ocx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爱护房地产交易及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托付人供应房地产居
2、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同等、公允和诚信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根据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看法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养提高。 其次章 房地产经纪结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方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
3、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方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同意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住址实施, 原则上每年实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
4、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依据行业的发展须要而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日内,到所在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筹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酬劳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
5、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
6、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托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托付供应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托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居处等状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状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7、。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供应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托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状况,经托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循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会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表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的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
8、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根据一宗业物收取佣金,不得向托付人增加收费。 其次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其次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托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托付房屋又厉害关系; (二)应当由托付人帮助的事宜、供应的资料; (三)托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半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地产经纪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