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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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部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马路建设市场及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马路建设市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马路建设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法、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方法、马路建设监督管理方法、马路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马路建设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在甘肃省境内进行马路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应相关服务的
2、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招投标工作应在甘肃省交通厅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厅主管全省的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应维护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其次章 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 甘肃省马路建设询问、勘察设计市场由省交通厅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马路建设项目询问和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需遵守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等级的马路工程询问和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无证设计或越资质设计的马路建设项目文件均不予审批。第六条 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询问、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对其勘察设计、询问的质量负责。同时必需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行政
3、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激励和支持询问、勘察设计单位在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各阶段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争创优秀勘察、设计、询问项目。第七条 审批程序:(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托付或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询问、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除国道主干线之外的项目应先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由省计委会同省交通厅预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综合规划处报交通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二)国家投资的项目、甘肃省重点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厅托付或招标确定
4、具有相应询问、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和设计文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托付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三)路网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托付或招标确定询问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托付中介机构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审批。(四)国债扶贫马路由省交通厅、省马路局托付询问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和设计文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报省计委审批。国债扶贫马路项目一般采纳一阶段
5、设计,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和设计文件由省马路局负责审查。(五)县乡马路网建设项目,由省马路局审查后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会同马路局探讨审批并立项。县乡马路网建设项目一般应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探讨报告(小型项目可通过建议安排上报)。项目立项后,应视项目困难程度,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经原批准立项单位审批后依据资金筹措状况列入年度安排。(六)以工代赈马路建设项目依据以工代赈马路建设管理方法,由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议书或建议安排汇总后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提出建议安排上报省计委。建议安排上报的项目由交通厅托付省马路局进行审查。第八条 省交通厅或项目法人与询问、
6、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统一合同文本格式签订服务合同。第九条 马路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交通部申报开工报告,其余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厅申报开工报告。第十条 申请开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法人资格已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二)已纳入年度投资安排;(三)征地、拆迁已经完成;(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五)施工图设计满意施工要求;(六)已完成开工前的资金审计;(七)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第三章 市场准入第十一条 甘肃省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
7、查由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报交通部审批,其它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报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申请资格审查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资格;(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实力;经营性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实力。(四)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日内予以批复。(五)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马路项目建设
8、期内有效。(六)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发布的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十三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询问、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它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申请资信登记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相应工作的营业执照;(二)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相应工作的资质证书;(三)近五年从事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第十四条 申请进入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马路工程项目
9、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进入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供应相关文件。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和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格式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从业单位由省交通厅进行资信登记的,每年月为申报时间,月为审查登记时间。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信登记。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第十六条 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方法和交通部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10、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第十七条 招标范围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平安、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马路工程必需进行招标。(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八条 招标人资质招标人一般应是项目法人,如项目法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实力的,
11、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九条 招标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并报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二级以上马路(含二级)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纳交通部颁发的现行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二级以下马路工程项目参照该范本。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等级马路路基工程一般不应少于公里,路面工程一般不应少于公里,工作量一般不应低于万元人民币,二级路
12、应视详细状况确定,一般不应低于万。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招标文件中应写明评标原则和方法,评标细则应在开标时公布。(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实行公开招标的马路建设项目,招标信息要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从发布信息之日到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天,如是资格后审,则从发布信息之日到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天。不宜公开招标的马路建设项目,必需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只能向符合资质和资信登记要求,并取得甘肃省马路建设市场准入证的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的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后审。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
13、,民办公助的马路建设项目不相宜招标,但应对重点部位、技术困难工程进行招标,可采纳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一般状况下自招标文件起先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天。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个以上具备担当招标项目实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三)资格预审招标人应按交通部制定的资格预审方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报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批,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审批结果报交通部核备。(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七)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
14、投标人参与。开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小时之内进行。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开标时,每个标段的投标人不能少于个,否则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八)标底标底应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后开标前,由招标人确定。 (九)评标马路工程招标中的评标工作应根据交通部马路工程招标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应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专家评标制度。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报请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从交通部或交通厅专家库中随机抽
15、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看法担当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举荐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依据交通部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十)定标招标人(项目法人)必需依据评标委员会举荐看法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就每标段举荐名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如举荐名,则这名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得分相差不得大于分。资格预审和评标结束后,招标人要编制资格预审报告
16、和评标报告,报省交通厅核批。(十一)监督评标工作必需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交通厅负责对马路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重大马路建设项目应邀请公证机关、监察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其次十条 其他运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马路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供应方对招标投标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十一条 应逐步推行设计招标制度,择优选择设计单位。第五章 质量管理其次十二条 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限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其次十三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一
17、)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二)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三)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需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四)建设单位应依据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标价。(五)建设单位在选择承包单位时,应避开同一标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六)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
18、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七)建设单位有责任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杜绝工程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和不正值行为。为此建设单位要按以下要求做好变更设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工程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有的设计标准和运用效果、工程量、工程投资不应发生大的改变。对于原设计有误或明显不合理而需进行变更的,变更申报审批权限为:()对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增加工作量的局部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现场复核确认,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令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对不降低工程设计标准、工作量增加在万元
19、以内的局部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现场复核签认,由项目办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工程设计标准不发生改变、工作量增加在万元以上或原设计标准发生改变或主体结构形式发生改变的重大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和项目办现场核实后,由项目办报建设单位,并经原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设计必需严格按程序审批,且全部工程变更设计必需根据有关规定以正式书面形式申报或审批。任何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八)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
20、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限制;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发的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法作好交(竣)工验收的打算工作。竣工验收前应按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方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审计。(九)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全部建设项目都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根据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十)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刚好申请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进行交(竣)工验收。其次十四条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一)设计单位必需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担当相应的勘测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担当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
21、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二)设计单位必需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限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马路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三)设计文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精确、牢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应符合结构平安要求;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满意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文件必需保证马路工程质量和平安的要求,符合平安、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
22、要求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四)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刚好供应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施工中做好后期服务,刚好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对大中型和有特别要求的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驾驭施工现场状况,解决设计中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意设计要求提出评价看法。其次十五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一)施工单位必需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与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必需依据有关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根据设计
23、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细心施工、文明施工、平安施工。(三)施工单位必需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考核方法。施工单位应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地试验检测临时资质和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证。(四)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配备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及流淌资金。不得运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污染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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