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检察:大发展前先解难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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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侵权检察:大发展前先解难题 “主体有扩展,损失难计算,因果多间接,徇私看客观,选举新课题,并案管辖难,异地搞侦查,重点在审判”,在10月28日、29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法学会、武汉高校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忠诚用上述话对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遇到的 困难和问题作了很简练的概括。同样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反贪污贿赂工作相比,长期以来公众好像并没有赐予其足够的关注。经验了长期的静默耕耘,让渎职侵权检察人员感到欣慰的是,局面好像正在静静发生转变。恰在上述研讨会开幕的10
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专项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状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坦言,虽然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心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旧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觉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这“三难一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渎职侵权同一天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研讨会针对的都是这个长期不为公众所熟识的名词,这好像是一种巧合。而有研讨人员对记者表示,“同一天”的确是“凑巧”了,但由此反映出高层与基层、理论界与实务界对
3、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视,却绝不仅仅是“巧合”。高层的重视,已经共睹。那么如何从理论上指导实践、解决基层难题?研讨会就此绽开探讨,首当其冲的就是破解“三难一大”。谋划侦查势:解决“发觉难、取证难”发觉难、取证难,这从报告中的数据可见一斑。在2005年至今年6月的四年半中,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平均计算,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此类案件很少。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徐建波进一步提出,渎职犯罪详细存在多大的黑数不得而知,但依据相关统计分析,比例至少为犯罪明数的一倍以上,的确须要关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杨耀
4、杰从整个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动身提出了“侦查势”的概念,试图破解上述难题。“势”是我国一个古老的哲学概念,根据杨耀杰的说法,“侦查势”是指由侦查要素总和构成的能够作用影响司法主体及被侦查对象心理活动乃至行为选择的信息集合或信息场,比如反腐败形势及刑事政策之势、科技手段及成果之势、侦查员素养之势、讯问调查场所之势等等。他强调,应当把谋划构建侦查势作为实现侦查力价值的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而侦查力探讨的是侦查主体发觉、揭露、证明犯罪的实力,因此谋划侦查势将对解决渎职案件发觉难、取证难有主动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探讨所副所长谢鹏程进一步提出,侦查势应当分不同层次:低层级的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势,比如侦查
5、人员对嫌疑人要保持年龄、阅历等方面的位差;高层级的是类似孙子兵法中讲究的势,比如在某起案件中整体的侦查策略;最高层级的应是我国古代法家所讲究的“胜势”,其注意宏观方面,比如整个社会对查处此类案件的反应与声势以及执法环境等。侦查势可以说是一种侦查艺术、侦查策略,但侦查人员更关切的可能是如何解决详细的侦查难题。四川高校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主见,对侵权案要加强初查的运用,因为不经过初查,对渎职侵权这样的案件就很难知道其有无犯罪事实。但他提示要留意初查手段的合法性,对举报线索进行立案前的初查不能运用强制措施,非强制性的隐私侦查(如跟踪调查)基本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运用,但是诱惑侦查手段
6、则不应在这类案件中运用。龙宗智还认为,初查所获得的物证与书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经过一个提取或移交的程序,其法律效力不应发生争议,而在立案之前实行调查询问等非强制侦查行为获得的人证也可以持续到立案后阶段运用,乃至作为审判中的定案依据。对渎职犯罪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问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永金在多年实践中颇有心得。他认为,并案查处符合办案规律,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北京师范高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并案管辖限定为“重特大”案件,因此要防止在实践中被滥用,只有对查处渎职、贪污案有重大关联的案件才可并案侦查。另外,宋英辉还认为,目前的并查规定针对的是公务人员,
7、对非公务人员则没有相应规定,须要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认为,有些渎职犯罪的认定须要有其他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即“原案”的认定问题,而检察机关对原案的管辖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剧了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的 查证和认定的难度。这涉及到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协调的问题。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发展应加强协调,寻求到一个结合点,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做到高效和公正,并有效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处理难、阻力大:观念要转变,理论要跟上“处理难、查办案件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大”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标记就 是轻刑化。“2006年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犯罪中,犯罪人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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