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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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当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矿依据平安生产须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平安监察部,同时设立平安生产调度室,矿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平安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部是全矿平安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长的干脆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支配的工作组织平安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需听从矿统一布置,仔细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平安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惩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部为主,平
2、安生产调度室、平安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帮助执行。 其次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听从上级,基层听从部门,局部听从整体,协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刚好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刚好影响平安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干脆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
3、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支配相关人员准时参与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队、协助单位的行政主管参与,现场会参与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与人员务必准时参与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与会议人员,必需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支配的工作,各单位必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状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听从会议支配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
4、担当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 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支配,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安排单的,或未依据单位供应的物资安排刚好供应的; (三)凡运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运用单位要求,未刚好发觉
5、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九)车皮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运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一)未按规定装卸、存放、运用单体的; (十二)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三)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刚好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调度室是矿平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 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需听
6、从矿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缘由,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刚好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领导支配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支配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刚好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照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
7、20分钟内,临时支配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井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运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运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刚好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仔细履行职责,有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牵头,机运部、技术部、安监部、质标办参与,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全部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
8、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质标办一份,生产部一份,移交单位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
9、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口位置向里至碛头,详细范围由生产部依据头面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动退用的全部材料设备,均由采煤队回收至指定地点,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队回收出井交供应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
10、性移交手续,由机电队回收出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惩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须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机电队安装,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
11、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记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刚好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八)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九)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裂未实行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峻巷道成形差的; (十)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
12、/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科、地面煤仓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科、地面煤仓罚款100元/次。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样状况,不汇报处理,接着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2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其次十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需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其次十一条 井巷工程的验收及移交 (一)井巷工程验收移交规定 1.全部井巷工程(包括硐室、清修改造工程、土建工程等),施工完毕后,必
13、需组织验收,当月完成的工程不阅历收,不能移交,不得结算当月工资;需数月完成的工程,在未完工之前,每月底验收一次,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但不能作为移交依据,仍由施工单位自行维护,直至工程全部结束验收移交;无需移交的工程,也必需验收,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否则后续的一切修理不计发工资。 2.验收标准根据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平安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化要求等相关规定或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附属(如管缆、铁道、台阶、水沟、扶栏等)、工程运用要求、设备、设施、材料、文明生产等施工区域全部的设备、设施一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移交。 3.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由生产部牵头组织机
14、运部、技术部、安监部、质标办、通瓦部、施工单位、运用和维护单位等相关各方负责人参与,参与人员必需明确表示本专业验收看法,同意的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及要求,由生产部部长落实相关施工队整改。 4.参与验收人员不得有意拖延或提无关要求,对不影响运用的工程原则上同意验收,对局部地点存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验收移交单必需经全部相关部门(单位)签字后方可生效,验收移交单一式四份,生产部、质标办、施工单位、运用和维护单位各一份,并备案。验收移交单由质标办详细负责办理,必需具体对移交工程名称、物料、设备、质量标准化状况、责任划分等必要的项目阐 述清晰,无歧义、不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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