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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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别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 及其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效力或作用 权属争议与承包经营纠纷的区分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根据赵副指示,各县市处纠工作要相互沟通,轮番讲课的规定,支配我今日和大家沟通,我只能勉为其难,抱着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处纠工作实力的看法,上来讲讲个人处纠工作阅历。今日我和大家沟通的题目是延平区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及其各种山林权属凭证在现时期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时间允许的话,再谈谈山林纠纷中什么状况下是权属争议,什么状况下是承包经营纠纷,它们的区分在哪里。打算的时间比较仓促,主
2、要是依据自已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延平区的实际状况来打算材料的,讲的内容也比较老旧,有许多是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责指正。分二部分讲。第一部分:各历史时期山林权属凭证来由简介 (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山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纠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的立案三要素之一。以及其次十一条有规定到。处纠条例其次十一条释义:“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主要是指本条 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所列的凭证”,主要有P21-P36 其他大家都知道,这里主要简要介绍下土改的土地证,林木入社,四固定,土改(林改)清册。一、土地证(政府盖章)及土改(林改清册)(政府盖章),以及5253年期间的林野概况调查(政府盖章) (一)延平
3、区土改前山林基本状况 南平地区志记载:民国以前,闽北山村多为众山(公共山)及无主山。众山有祠堂山、庙宇山、宗族山、官山、村有山。民国时期,偏远的自然林大多处于无主状态,但私有山林占较大比例。南平市志记载:除无主自然林外,全县私有山林面积2246101亩。(二)土地改革状况延平区的土改是1951年6月起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福建省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方法等进行土改。土改法要点是:1、第三十条:土改前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1950年11月25日,中心内务部填发土地证的指示,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2、其次条:没收地主土地; 3、第三条:征收农村中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
4、的土地及其他公地。4、第十八条:大森林、大荒山均归国家全部。5、第十条: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及生产资料除收归国家全部外,由乡农夫协会接收并安排。(从这一条含义反推得出:土改时没有安排登记的部分就是属于国家!) 6、第十六条: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一般土地统一安排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夫。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一般耕地。其安排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摘自省情资料库南平市志,卷十六林业,第六章林业体制 (表16-17)延平区1952年山改各阶层山
5、林占有状况表 项目 地主 半地主 式富农 富农 中农 贫农 雇农 其他 成份 私有林 小计 国有 乡有 合计 户数 1167 428 6101 9110 17526 3547 10137 42613 42613 人口 5921 2022 3478 42458 65401 10147 34862 1631016 1631016 杉木 4339.57 1507.58 2503.42 28545.88 42129.90 5275.02 3005.59 87306.101 28479.46 10730.37 126506.80 松木 5162.53 108.55 43.67 2124.58 3154.
6、14 2837.101 873.74 14305.18 535.86 495.12 15336.16 杂木 617.75 3.63 56.47 693.66 1291.21 233.71 95.13 21013.56 16.76 3008.32 油茶 207.40 46.95 206.68 1491.82 38101.54 260.73 60.55 6171.66 67.71 6239.37 毛竹 176.94 325.85 565.84 14948.51 13058.9 2203.51 1334.82 32614.37 702.80 908.62 34225.79 荒山 3101.23 82
7、1.101 3670.19 9636.16 434.22 459.00 15420.77 23959.101 39380.76 合计 10504.19 2391.79 41101.06 51474.64 73167.85 11245.15 5828.83 158810.51 210118.12 36168.57 2246101.20 占% 4.67 1.10 1.86 22.90 32.56 5.00 2.59 70.68 13.22 16.10 101 人均 1.77 1.18 1.21 1.21 1.12 1.14 0.17 (从上面列的这几条土改条款含义反推得出:土改时没有安排登记的部分
8、就是属于国家!)分析该表,原登记安排的面积是155万8811亩。所以延平区范围,除此之外的面积,在土改当时都应为国家全部山场。7、土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a 县区际交界处,山界未分好,造成历史遗留问题。b 自报山林面积,以多报少,又因“以株定亩,以材定产(折成谷子产量)”折算法,估算的山林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土改记载全区山林面积2246101亩,53年林野调查为611011公顷,即929565亩,这样差了704868亩,说明延平区土改只登记了24.17%,约为1/4。再扣除上表总数中的国有、乡(公)有,真正安排到村个人的只有17.08%,也就是当时除此之外,属于国家全部+乡(公)有的山场占到
9、82.92%。2022年二类建档延平区林业用地面积达到3153442亩,与53年的林业野外调查面积92,9596亩的误差达到222,3846亩,林野占29.5%。土改22,46101亩占2022年315,3442亩的7%。所以现在的面积和土改时期的面积差到天到地去了。c省处纠办熊处长在省处纠培训班上介绍当时全省是如何填写土地证的:填写土地证时一般只是依据个人的自报登记,没有上山核查,以致一部分山场造成重复安排,成了“一山多主”。以及土地证错发、误发和把山场的山名、四至写错等遗留问题造成大量山林权属纠纷。d林改(土改)清册和林野概况调查材料 延平区大部分乡镇未发土地证,土改材料很乱,有的封面有乡
10、政府的四方印,则,我们延平当成林改(土改)清册用。还有一种材料,是5253年的林野概况调查材料,根据几个调查表进行,记载有私有林、公有林、乡有林,国有林有特地的统计表。封面也有乡人民政府的四方印章。个人认为,加盖有乡人民政府的四方印章代表着物权的公示效力,代表着政府行政行为,所以,可以作为土改权属凭证运用。当然在运用时,肯定要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权纠纷的通知(闽政(11012)2号)规定运用。二、林木入社凭证材料 1956年国家搞社会主义改造,目的只有一个:从“私有制”改为“公有制”,原来土改分给各阶层的山林性质上是私有的,改造的政策,就是土地公有,山林土改时归个人全部的山林一
11、律归集体全部,怎么林木入社呢,先期初级社时已折股入社的以股票为依据,分别不同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交通远近等状况,自报公议,分等级评定产量,合理折价入社并张榜公布,林价款从当年起按810年分期偿还林主,林权归集体全部。新造幼林,实行自报公议,评定工值,一次性或分期付给社员劳动酬劳,林权归集体全部。经济林(茶、果、毛竹)按生长状况分别折价,一次性或分期给酬,已荒芜的无代价入社。后期实行无价入社的延平区有89个村,占24%, 初级合作社很快就发展为高级合作社。到1958年8月后,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成立人民公社,这时山林由大队全部。再后59年后期,由大队基本全部,过渡到公社基本全部制,各大
12、队的山林全部权,一律归公社全部,山林收益也全归公社,(插入手册22页图片)59年4月统计,全市山林比例:国有林占40%左右,乡有林占15%左右,公社集体全部占45%,这时已歼灭私有。这就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全社会范围统一核算安排,吃大锅饭。除了山林外,个人的自留地、家畜、果树、房屋、家具,也可能收归社有。结果可想而知,乱套了。59年4月中共批复福建省中发59392号(手册21页)同意福建省委八项处理看法,其次条是,对山林全部权问题回到公社化前状态。全省的数据是公社化前,国有林50%,公有林5%高级社有林45%。(土改私有林占17%全部入到高级社有林中。)第三条指经营状况:国有林和公社全部林
13、除 .外,划归、托付所在地代管(手册25页) 合作社期间林权清理划归国有林的处理原则(手册42页) 三、四固定(第15条内容,只作为处纠参考,不作为依据) (处纠条例第36条),“四固定”是指二十世纪六十年头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运用。(人民公社60条)里的内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一九六一年三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 有关林业的条款有,修正草案第十二:“为了爱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全部的山林,一般地应当下放给生产队全部;不宜于下放的,照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全部。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全部的山林,一般地也应当固定包
14、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这些山林的全部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不论是山区、半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或者其他地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需主动地植树造林,爱护林木,保持水土,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在放牛放羊的时候,不准毁坏幼林。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应当依据山林资源的状况和林木生长的规律,依据国家采伐安排以及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须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在安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经营的单位有权制止。林木的采伐,要有严格的批准制度,凡是违反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受到适当的处分。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经过社
15、员探讨和同意,制订护林公约,并且还要有管理林木的负责人。护林公约应当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一棵树木,至少必需补栽三棵,并且保证成活。” (11011年“三定”工作初国务院办公厅.简报手册48页)对纠纷山场处理原则是,林权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维护国家和集体的造林成果。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改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三定最终山权(林地全部权)也都是定给了村一级,没有定到小组(生产队)一级。但是,延平区没有这方面的材料,档案馆也找不到;省处纠办熊处长去年给我们培训时说:四固定时,山林权划分的不合理,有的只有会议记录,有的是口头划定,大多
16、没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在地籍档案中更无记载,无法查考,以致纠纷不断。培训资料第2页) (五)林业“三定” 1、林业“三定”时期时间是,指11011年至11013年期间,平常我们口语说的82“三定”,不是指11012年,而是指整个“三定”工作时期成果。延平区国有林、乡有林晚的到11015、11016年才定下来,到11010年对三定权属变更登记了一批。2、林业“三定”工作状况:11011年,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爱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确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若干详细政策的规定精神,全市全面开展山林定权发证工作,稳定山权林权,划定社员自留山,制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三定的内容),同年7月22日
17、,成立市稳定山权林权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处理林权纠纷小组。各公社亦先后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全市抽调干部、职工776名,经短期培训,组成“林业三定”工作队。全市分两批进行,第一批121个大队,其次批112个大队。工作队组织当地干部群众代表,实地查山定界,协商调整插花山,调处山林纠纷,确定山林权属;从实际动身划定自留山;因地制宜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核发林权证和自留山证。11012年6月,市政府抽调骨干56名,组成6个复查验收小组,根据省林业厅五条验收标准全面复查验收。同年9月,又经地区林权办质量检查,发觉个别错漏,刚好进行补课订正,至11013年3月25日,全面完成林业“三定”工作
18、。通过林业“三定”,解决三方面主要问题:首先是划清山林权属,解决遗留问题,稳定山林全部制。其次,划定社员自留山,再次,初步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按当时规定,每片山都必需签订山林管护生产责任书,林业生产责任制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专业承包与现在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同,指承包去管护,林权仍属集体,现在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林改承包经营,林权转移到了户。联产计酬指联系产量拿酬劳,产量高指出材基数高主,按比例拿酬劳自然酬劳就高。假如现在还保存有这些材料,对解决山林纠纷有很大的意义,能提交出管护山林的生产责任书,就能说明“三定”的实际经营状况,能比较真实的还原当时的历史状况。) 3、“三定”确权工
19、作所发放的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森林法84年版第三条其次款(手册52页) 11019年7月5日国土籍字第73号国家.若干看法(手册83页)第11条“.土地全部权”。造成了三定权证效力的混乱,不能用于林业!林业部转发.通知(手册90页)目前有些地方确定存在否认山林权证重新发土地证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手册91、92页) 林业部关于林权证是否为林地权属法律凭证的回复(手册93页) 11012年7月14日林业部关于山林的答复(手册50页)第一条: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全部权或运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证书为准。 土改时期国有不发证,三定发的国有林权证,山权是国有的林权证,不能因
20、为村里去经营,就依据他经营20年就将权属转为村的。当然山权是国有的山场,都是以林业局名义管理的,从来就没失管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1、2003年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三项任务:其次项任务就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摘自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95问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改革集体林传统经营体制和解决内在动力机制的问题,它还涉及整个政策、制度的调整。因此看法不仅提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身的任务,同时,强调了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明晰全部权,
21、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全部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全部权和林地运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新体制。将林地运用权、林木全部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这一种新体制,它不仅引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原则,而且也确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林业改革实践中已存在且健康发展的多元化经营制度,充分体现了现阶段党在农村实行的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林权制度改革与换(核)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同步进行。强调改革一个村,发证一个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巩固改革成果,维护
22、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林业经营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全部权、林地运用权流转机制。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林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分散的经营权必定会向资本和技术方向集中,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林木全部权和林地运用权的流转日益加骤。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淌,促进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林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必需为森林资源市场化的发展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它的作用不仅在于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创建一个公开、公允、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且更主要的是通过在政府指导下的市场,爱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林农的基本权益。2、福建省林权
23、登记条例第十七条释义说明,申请初始登记发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林业三定证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权源依据。,发证的林权登记外业调查记录表,有林业三定林班小班这一栏。(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其次部分:现时期调处工作中各时期权属凭证的效力或作用 因为现在颁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所以现在讲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调处的林权登记条例有点过时了,都不知道还能不能用。有些条款,如十四条都不能用了,比如林业主管部门发觉发证有错,可以按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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