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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丢失工作实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
2、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与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状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详细问题的说明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柔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
3、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与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丢失工作或劳动实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丢失工作实力和劳动实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根据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实力丢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
4、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丢失劳动(工作)实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丢失工作实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丢失工作实力或劳动实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
5、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丢失劳动(工作)实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根据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 2、新人发2004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丢失工作(劳动)实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新
6、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3、依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看法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丢失工作(劳动)实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从2006年7月
7、1日起执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一般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
8、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详细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须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接着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五、干部、工人是否丢失工作实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鉴定? 依据新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是否丢失工作实力和劳动实力的鉴定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探讨确定。 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丢失工作实力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退职
9、的,如何办理? 新政人1980047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丢失工作实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 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助费。 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新政人1980047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若干详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
10、应从重新参与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如何执行? 依据人函200127号文件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须要赐予行政处分的,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赐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确定,而根据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方法作出行政处理确定。 (1)、应赐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
11、基本退休金。 (2)、应赐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赐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当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根据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赐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赐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赐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当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赐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根据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
12、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平安、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铕等严峻问题,但尚不够赐予行政、刑事惩罚的,根据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赐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
13、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化、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惩罚期间的生活费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惩罚工资处理看法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职
14、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8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接着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 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在新
15、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曾在新疆部队服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如何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新劳人字19869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参与革命
16、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需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间,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2)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过半年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 (3)新政人1980047号文件、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为照看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规定,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费比例是如何执
17、行的? (一)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 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规定,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与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二)建国后参与工作的退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2)工作
18、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2、新政发198661号“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详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依据参与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 (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 (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 (3)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法原标准工资的15%,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3、为了激励广阔学问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稳定新疆
19、的人才队伍,新党发198371号关于改善学问分子趵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学问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特地进行了优待规定,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学问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 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十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法的比例+新党发198371号文件提高的10%”,但此项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 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的是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48号文件规定: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退休,退休费为: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
20、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肯定比例计发,即: 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 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的工人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依据工龄计发的比例是一样的,即: (1)工作满35年的按90%计发, (2)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
21、的按70%计发, (5)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3)、工人退休费比例: (1)机关的技术工人是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2)机关的一般工人是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计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3)事业单位的人员是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上述比例计发。 2、新政发198661号文件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依据参与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 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 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5%, 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
22、满2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3、新党发198371号文件关于改善学问分子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学问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特地进行了优待规定,即: 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学问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 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十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法的比例+新党发198371号文件提高的10%”,但此项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48号文件同时还规定,对从内地调入新疆工作的,可加其在内地工作的年限享受61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比例。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新政发2006
23、79号文件规定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一般工人退休后的退
24、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新政发198661号和新党发198371号文件接着执行,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 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的比例+新党发198371号文件提高的10%”,但比例相加最高不能超过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 3、离退休(退职)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
25、(退职)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肯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已按新政办200147号文件附件四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天津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职)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事业单位退休费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事业单位退休人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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