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五个理解误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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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食品安全法施行过程中五个理解误区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101-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101)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101-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101)浅谈食品平安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浅谈食品平安法施行过程中的五个理解误区食品平安法已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施行为工商部门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平安监管供应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变更了基层监管部门食品平安监管的模式、方法。这就要求基层监管人员不仅要娴熟驾驭食品平安法的相关规定,更要深化理解食品平安法的
2、立法宗旨。然而,在食品平安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理解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没有真正理解食品平安监管的范围不少基层监管人员对食品概念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食品的范围内,认为食品平安法所指的食品仅限于与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食品,像大米白面、油盐酱醋等。这种理解缩小了食品平安监管的范围。食品平安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根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也就是说,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应当归于食品平安监管范围,如具有保健功能的减肥茶、提高免疫力的饮料等保健食品。二、对超范围经营食品德为适用法规上存在误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平安
3、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因此,工商部门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查处。但是,食品平安法施行后,其中“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表明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为特许行业,所以基层工商所在查处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时,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和特殊法的食品平安法,而不能一概以无照经营查处。三、对食品平安标准“唯一性”的相识有误区食品平安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平安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平安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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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 食品 安全法 施行 过程 五个 理解 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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