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案例集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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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案例集思考 一起违法建设引发触电伤亡事故的思索 编者按 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在电力线路爱护区内兴建违法建筑物引发触电伤亡的事故。如何避开此类悲剧的发生,成为多方关注的话题。 线路爱护区内建房酿成触电悲剧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去年6月30日傍晚,湖北武汉市某区一栋在建四层楼突发触电事故。房主见某在吊运钢筋的过程中不慎碰触10千伏高压线,当场造成包括张某在内两死一伤。距离事故点不到5米处,有一块写有“高压危急,禁止建房”的警示牌。但是,警示牌并没有引起建房者的重视。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8年3月,区供电公司检查人员在巡察过程中,发觉这条10千伏线路29号杆旁边有人打地基。检查人员在告知房主无
2、效的状况下,便将标有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平安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房屋最近的29号电线杆上,以此提示建房者留意平安。从该线路巡察记录可以看到,2008年上半年,检查人员分别记录了有该处违法建设的详细状况和实行的警示措施。据检查人员介绍,房主对他们的多次劝告和警示束之高阁,区供电公司无法阻挡房主的违法建设行为。 法院判定 供电企业无责任 事故发生两个月后,房主家属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主见法院判决区供电公司担当无过错责任,并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6万元。 区供电公司在充分取证的前提下,依法据理应诉,并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主见某没有取得任何建房许可和手续,系违法建设。
3、依据判决适用应遵循的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院对供电企业供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爱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担当民事责任”的诉讼理由予以采信。 法院判定原告主见供电企业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律思索 齐抓共管消退违法建设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电力线路爱护区内违法兴建建筑物的状况比较严峻,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如何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 笔者认为,要歼灭线路爱护区内的违法建设,我们应留意以下几点: 做好爱护电力设施和用电平安学问宣扬。宣扬要有针对
4、性,用身边的案例来说明在电力线路爱护区内建房的危害性,提高群众爱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加强规划。供电企业应主动与土地及规划部门联系,在规划城镇发展和宅基地审批时尽量避开电力线路,严禁在电力线路爱护区内建房,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平安。 供电企业发觉违法建设,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向建房户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刚好向县一级政府部门汇报,并申请强制拆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授权代理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一居民窃电被查,在托付女婿到供电公司补交了电费和违约运用电费后又起先反悔,反将供电企业告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恳求。 事务回放 窃电补交电费后又反悔 2009年2月1
5、8日,上海市民张女士的电表被供电公司查出安装了窃电装置。她赶忙托付女婿小李去供电公司处理此事。小李在承认窃电并签署了承诺书之后,按规定补交了数千元的电费和违约运用电费。 回到家,小李说完处理结果,张女士心疼补交的电费,于是坚称家里装的并非窃电装置,只是个节能器,不能算窃电,更不应补交电费和违约运用电费。随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返还所交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知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担当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托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担当民事责任。用电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
6、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反之,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张女士虽然只是口头让小李去处理此事,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托付关系,小李就是张女士的代理人,小李的看法即代表张女士的看法,他与供电公司达成的协议即代表张女生的意思。既然小李承认了窃电行为,认可了窃电处理金,也就代表张女士也承认和认可了整个窃电处理过程。即使之后张女士不同意小李的处理方式,作为托付人,她也必需接受处理结果。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女士要求返还所交费用的诉讼恳求。 律师观点 授权代理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据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分析,基于托付关系的代理行为,其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
7、。因此,若在窃电处理时,窃电人托付他人来处理窃电事宜,签署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补交电费和违约运用电费,则可以认为窃电人 同意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认可代理人交付补收电费和违约运用电费的行为。窃电人交费后反悔,以代理人没有授权为由认为代理行为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供电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在营业区内进行用电检查时,发觉窃电事实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补收电费和加收3倍违约运用电费的方式进行处理。 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事实是依据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来认定的。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 柳州盗割电线犯罪团伙被严惩 案例 一团伙疯狂盗割电线近万米 据柳州晚报报道,广西壮族自
8、治区柳州市一个犯罪团伙在短短两个月内,疯狂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近万米,造成干脆经济损失4.6万余元。近日,这个犯罪团伙的成员最终被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 团伙成员郑某、覃某、陆某3人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其中郑某、陆某已是“三进宫”。2008年9月至11月间,以郑某、温某(在逃)、覃某为主的盗窃团伙,先后11次窜到柳州市融安县的大良镇,柳城县的东泉镇等地,用胶钳、钢筋剪、电杆爬等作案工具,在夜晚大肆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总计9820米,造成干脆经济损失4.6万余元,使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受到严峻影响。郑某等人将盗窃来的电线先后4次拿到陆某处销售。柳城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快速绽开
9、侦破,2008年11月20日,郑某、覃某被抓获归案,次日涉嫌收购赃物的陆某也落入法网。2009年4月29日,这3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依据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郑某、覃某有期徒刑14年和13年,以收购赃物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2年,并惩罚金1000元。 解析 破坏电力设备须严惩 据安徽宿松供电公司法律顾问石洲介绍,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有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需是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电杆等器材
10、。 所谓正在运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运用或投入运用的设备。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平安的后果,无论其后果是否严峻,均可构成此罪。是否造成严峻后果,只作为量刑的轻重度而已。造成严峻后果,是指导致电力设备失火、发生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峻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峻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郑某、覃某等人大肆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铝质电线,造成该输电线路供电中断,使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受到严峻影响,足以危害公共平安,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应担
11、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该增容却视而不见,该年检预试也束之高阁。供电企业印发整改通知书,但客户置若罔闻,往往造成停电事故后,矛头起先指向供电企业。因此 须全面正视电力执法难题 现象 执法遭受尴尬 客户不增容 停电毁电器 今年8月20日10时许,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商场市场服务中心发生一起因客户变压器零线烧断造成的停电事务,事务还造成部分居民家电损毁。这台变压器产权属于眉州商城市场服务中心,由于变压器投运多年,商场用电负荷逐年攀升,变压器过载和三相负荷不平衡导致零线烧断。而商场始终没有进行年检预试,也没有按东坡供电局的要求进行增容。 据了解,这样的停电事故在东坡供区内时有发生,每次停电的影响面积大。
12、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压器负荷大幅增长是一种普遍趋式。但许多客户为了少交基本电费,迟迟不进行增容。 据介绍,基本电费即固定电价,代表供电企业成本中的容量成本,即固定费用部分。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以客户可能同时运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或以客户最大需量进行计算。 由于供电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印发整改通知书,客户往往束之高阁,而一旦因负荷不够导致停电,客户往往指责供电企业。 年检预试能拖就拖 用电隐患迟迟难解 眉山市青神县一家制品公司由于多种缘由,企业内的职工家属区用电始终没有进行独立计量,居民每月用电量都从企业生产用电总表内扣减。由于家属区供
13、电线径偏小,社区负荷大,供电质量不能得到保障,甚至出现过断线等严峻隐患,居民对此看法很大。 其实供电企业早就要求制品公司进行年检预试,并对社区用电进行改造。但是,制品公司始终麻木不仁,居民用电难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依据四川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用电检查管理规定,客户必需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继电爱护装置的预防性试验和周期校验。据介绍,目前这种不按要求对 用电设备进行年检预试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供电企业只能给印发整改通知书,但即使客户不执行,供电企业也无能为力。 分析 执法主体执法实力欠缺 电力法实施后,电力行政执法权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但电力执法越来越难。对此,东坡区经委相关负责人大倒苦水。据介绍,电
14、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苦于人力、物力、阅历等方面的不足,行使执法权的确有些力不从心。他举例说,目前能源股一共有两人,除了电力,还有管理加油站等一系列工作要做,而就是电力执法,他们的主要精力大多消耗在协调电力施工征地拆迁等工作中。目前,地方政府都在强化发展软环境,增加服务功能,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执法时特殊是惩罚时往往有些底气不足。 对策 解决难题需各方努力 如何打破这一尴尬局面呢? 东坡区司法部门相关人员认为,首要是加大电力法律法规的宣扬力度,特殊是要加强以案说法等形式的宣扬,只有让客户真正懂法,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才能从根本上削减供电管理的阻力。 东坡区经委
15、相关人员则认为,要提高电力执法实力,大量充溢执法人员明显也不太现实,最有效的方法是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实力,增加与供电企业以及用电客户的沟通,也就是说,要从业务的娴熟度上要效率。 当地供电企业负责人说,供电企业必需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整体联动机制。 眉山市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新年认为,执法权回来政府是一种基本的立法取向,也是不行逆转且无可争议的趋式。而关键在于执法的过程中,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做到以法说事。 电力是一个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行业,而电力执法也只有从各方面发力,才能解决这一难题。 私自增容属违约用电 四川省成都市民龚先生来电:前些天,一个经营酒店的挚友因私自增容被供
16、电企业查处。想询问一下,这种做法算违约吗? 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法律顾问解答:用电客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的供用电关系是基于供用电合同的行为。 电力作为一种特别的商品,在产供销方面是同时完成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用电量大小做一个约定,假如用电方私自增容,对于电网来说,就可能破坏这个平衡的供求关系。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于客户用电量的约定是一个重要的条款,这是基于对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的平安、牢靠的综合考虑。客户假如没有征得供电企业的同意擅自增容,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当然,假如造成设备损害或其他损失,违约人还应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客户的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其次款规定来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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