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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1: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缁博支公司 居处地:山东省淄博市临缁区梧台镇村1组13号 负责人: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霞 事实与理由:王霞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托付有关部门做出了伤残鉴定,该行为使申请人无法了解其与鉴定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事由。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状况下单方选择鉴定机构,使申请人丢失了与被申请人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权利。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特地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二、鉴定报告对被申请人所做的伤
2、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依法应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 (一)? (二)? (三)鉴定的依据和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原鉴定人拒不出庭进行质证,故其鉴定看法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看法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临缁支公司 2022年 1 月30 日 篇2: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峻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
3、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 二、本案原告是右胫腓骨中断骨折而引发司法鉴定,鉴定人作出最终看法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附录a,拾级a条款,*为拾级伤残。 社会活动实力不同程度丢失,丢失程度如何,是否达到评残标准,在整个鉴定报告及附件中,关于原告功能丢失的数据来源无记录原始文本也无附件照片或录像作为参照依据。鉴定人并未严格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实行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
4、应当真实、客观、精确、完整、清楚,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当保存。因此,鉴定人存在严峻违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规定: 其次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托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峻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其次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托付人姓名或者名称、托付鉴定的内容; (二)托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
5、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被申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存在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问题和错误。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年1月10日 篇3: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microsoft word 文档 重新鉴定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贺某,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住重庆市xx区xxxxx6号1单元x,电话:xxxxxxxx.申请事项: 1、请贵院托付特地鉴定机构依法对被告重庆市xx区其次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与贺某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2司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看法
6、书对xx二院在对贺某的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没有全面客观评价xx二院的医疗过错,有意偏袒xx二院 本案中,被告xx二院在对贺某诊疗中,存在的过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篡改病历,掩盖事实真相,躲避责任 xx二院供应给鉴定机构的贺某第一次入院(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6日)期间的客观病历及主观病历中,以下材料均与客观事实不符,系篡改伪造: 重庆市xx区其次人民医院体液(a)检验登记表(序号016378)中显示的时间2022年3月3日时间系伪造,仅仅手写十几个病人并不能证明贺某尿检时间为2022年3月3日; 贺某在重庆市xx区其次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临时医嘱记录单,显示血常规
7、、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 3、肾功3项、血糖测定、感染标记物检查所显示的时间与事实不符,正确的时间是2022年3 贺某在重庆市xx区其次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入院记录:入院来,患者一般状况尚可,无腹痛、腹泻。 贺某在重庆市xx区其次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中编号为0020226,显示报告送检时间为2022年3月3日的检验报告单,对送检时间应为2022年3月4日4日08:40左右; 我们缺憾地发觉,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2司鉴字第xx号司 (2)严峻违反诊疗程序规范,对贺某先用药输液后检验 根据诊疗规程,患者入院治疗时,应当先对病人进行全面体检,包括对肝功、肾功、大便常规等进行仔细检验,明确患者用药禁忌;对
8、难治性疾病,还要进行细菌培育,选择对患者最有效、副作用最轻,损害最小的药物予以对症治疗。 (3)用药不当 头孢匹胺钠的成人用量为:每天1-2克,分2次静脉注射或滴注 (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 加替沙星注射液的成人用量为:静脉滴注,每次200mg,每天两次(每12小时1次滴注,时间为1小时),严禁快速静脉滴注肌内,鞘内,腹腔内或皮下用药;留意事项:?本品增加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和抽搐发生的危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运用本品应留意调整剂量。不宜运用高于举荐剂量的治疗。禁忌:本品禁用于对加替沙星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药物过量:如发生急性过量,应严密视察(包括心电图监测)并赐予对症和支持治疗
9、。 本案中,xx二院在2022年3月3日在10:55给贺某输入1.5克克林霉素,11:25给贺某输入头孢匹胺钠1.5克,当日13:20,又给贺某输入1.5克克林霉素,15:00分给贺某输入头孢匹胺钠1.5克。 篇4: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诞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缘由”。而申请人却并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诞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诞生时重度窒息
10、,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急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急因素许多,尚有不明缘由的脑瘫,其他危急因素无法一一解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加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 导致申请人诞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干脆导 致脑瘫的缘由有以下几点: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精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诞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苦痛时,剧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看
11、法非常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细致视察产程,仔细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样。 运用催产素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运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需仔细视察亲密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视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料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08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
12、院对申请人诞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阿氏评分)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缺血缺氧性脑病)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 ”(详见产科工作守则)。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诞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刚好,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峻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诞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转运时,天气寒冷、体温下降,气道堵塞、供氧不足,也没运用监护仪器),在重症监护室运用呼机机治疗。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
13、发生度缺血缺氧性脑病。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干脆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急因素许多,尚有不明缘由的脑瘫,其他危急因素无法一一解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加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当将不明缘由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担当。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5: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境爱护局。 被申请人:xx市环恳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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