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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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核病工作规范 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 为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推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医疗卫朝气构的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所制定的规定。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机构 1.1国家级疾病预防限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限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限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朝气构担当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
2、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人员 2.1各级疾病预防限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朝气构依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 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依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 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依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假如地(市)同时担当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根据县(区)级的工作要
3、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 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依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增加1名人员。 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依据相关医疗卫朝气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须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2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限制机构或卫生行政
4、部门指定的医疗卫朝气构履行下列职责: 3.1 国家级 3.1.1 中国疾病预防限制中心结核病预防限制中心主要职责: 3.1.1.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供应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1.2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探讨、督导检查与评价。 3.1.1.3 参加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 3.1.1.4参加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化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 3.1.1.5帮助卫生行政部
5、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加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安排,帮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选购,刚好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药品管理与监控。 3.1.1.7开展国际沟通与合作,参加国际救济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1.8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3.1.1.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探讨,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1.10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中国疾病预防限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 3.1.2.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供应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2
6、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 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化。 3.1.2.4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探讨。 3.1.2.5制定结核病试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试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试验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试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试验室进行生物平安评价,对全国结核病试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限制。 3.1.2.6 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探讨。 3.1.2.7开展国际沟通与合作,参加国际救济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2.8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省级 3.
7、2.1依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安排、经费预算等供应技术支持,并帮助组织实施。 3.2.2对肺结核患者发觉、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2.3根据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4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进行调查与处理。 3.2.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试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别培育、药物敏感性试验等试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试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试验室网络建设,对
8、结核病试验室进行生物平安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试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试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 3.2.6制定培训安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限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2.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2.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安排,帮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选购,刚好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2.9负责对下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2.10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探讨工作。 3.2.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地(市)级 3.3.1依据省
9、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和县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安排、经费预算等供应技术支持,并帮助组织实施。 3.3.2对肺结核患者发觉、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3.3.3 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帮助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3.4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务进行调查与处理。 3.3.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试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别培育,依据当地实际状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试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试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试验室质量
10、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试验室工作和生物平安进行检查和指导。 3.3.6制定培训安排,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限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3.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3.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安排,刚好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3.3.9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3.3.10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探讨工作。 3.3.11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区)级 3.4.1依据省、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本级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安排、经费预算等供应技术支
11、持,并帮助组织实施。 3.4.2担当肺结核患者发觉、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督导化疗。 3.4.3负责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工作,对信息资料进行刚好分析和评价。 3.4.4检查和指导本地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和转诊等工作,开展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亲密接触者检查工作。 3.4.5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逐步开展分枝杆菌的分别培育,在地(市)组织下开展试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医疗机构试验室和乡镇查痰点痰涂片检查工作进行质量限制、技术指导和培训。 3.4.6制定培训安排,开展对乡镇(社区)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的培训。 3.4.7制作
12、、发放健康教化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4.8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安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根据药品管理要求存储药品,刚好检查库存药品数量和效期。 3.4.9 开展对乡镇、村级结核病患者发觉、治疗管理和健康教化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3.4.10承办上级机构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社区)级 3.5.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3.5.2 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 3.5.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3.5.4举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
13、做好相关记录。 3.5.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 3.5.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 3.5.7发放健康教化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3.6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6.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视察病情改变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具体记录。 3.6.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6.3举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帮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3.6.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3.6.5向患者和公众宣扬结核病防治学问。 3.7 医疗机构 3.7
14、.1对初诊发觉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 3.7.2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峻合并症患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刚好转诊。 3.7.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化活动。 3.7.4接受疾病预防限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基本工作条件 依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参照医疗卫朝气构的相应建设标准供应工作用房,保障人员和工作等经费,配置相应仪器设备。 4.1 设备参考清单 4.2 房屋参考标准 试验室:各级依据工作须要,保证明验室用房达到生物平安标准,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诊室:开展患者诊断和治疗的机构必需设有诊室和处置室。 X光室:依据X
15、光机的大小,配备足够的房舍,保证满意X线防护的条件,要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药品仓库和药房:各级建立符合标准的药品仓库;负责患者治疗管理的机构要有药房,保证便利患者领取药品。 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用房:具备安置计算机的足够空间,通风良好。 资料保管用房:具备存储档案、病案等特地用房。 其它办公用房:依据运用目的设置。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其次章 编辑 其次章 患者发觉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目的 实行措施主动发觉肺结核患者,使之刚好得到规范的治疗和管理,复原健康,削减结核菌在人群中的传播。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限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制定患者发觉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16、;开展肺结核患者筛查工作;负责落实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患者、现症患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工作;完成肺结核患者追踪工作和亲密接触者检查;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转入患者的登记管理,并将非结核病患者转回原医疗机构诊治。 2.2 基层网络 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任务是:发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刚好告知和督促患者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接受登记和免费检查。 2.3 医疗机构 2.3.1 结核病专科医院 对门诊发觉的肺结核患者应马上报告,对不须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应刚好转诊,对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出院后刚好转至患者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专
17、业机构。 2.3.2 综合医疗机构 发觉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将患者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确诊;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刚好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并供应患者住院诊治信息;同时要根据要求刚好做好传染病网络直报。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工作内容和方法 3.1发觉对象: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及痰涂片阴性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是患者发觉的重点对象。 3.2肺结核患者发觉的主要方法:细菌学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是目前诊断肺结核患者的主要方法。 3.3 患者发觉方式:因症就诊、患者追踪、重点人群检查是发觉肺结核患者的主要方式。举荐可疑症状者是基层网络发觉肺结核患
18、者的主要方式。 3.4 免费检查和报病激励政策: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实行免费的痰涂片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对发觉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赐予报病嘉奖。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肺结核诊断 4.1 诊断原则 肺结核的诊断是以细菌学为主,结合胸部影像学、病史和临床症状、必要的协助检查及鉴别诊断,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的。咳嗽、咳痰2周或咯血等是发觉和诊断肺结核的重要线索,应予重视并刚好进行相关检查。 4.2 肺结核诊断程序 4.2.1 问诊:对因症就诊或转诊的初诊患者,应具体询问:与肺结核患者亲密接触史;是否有咳嗽、咳痰或咯血、低热、盗汗、乏力、厌食等症状,症状持续时间;既往用药史等。 4.2.2 填写初诊
19、病人登记本:要求采纳全国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统一的初诊病人登记本。 4.2.3 痰涂片抗酸杆菌和胸部X线检查: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或血痰者进行痰涂片显微镜检查及拍摄胸片。 4.2.4 肺结核鉴别诊断:肺结核的症状、体征和X线表现同很多胸部疾病相像,在诊断肺结核时,应留意与胸部肿瘤、肺炎等其它疾病相鉴别。 4.3 肺结核诊断分类 传染病报告分类: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试验室确诊病例。 细菌学检查分类:涂阳肺结核、涂阴肺结核。 4.4 结核病分类 分为:原发性肺结核、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其他肺外结核。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第三章 编辑 第三章 试验室检查 结核病预防限
20、制工作规范目的 结核病试验室检查是发觉传染源的最主要手段,是结核病确诊、治疗方案选择、疗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结核病预防限制工作规范主要任务 2.1 疾病预防限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试验室2.1.1.1负责全国结核病试验室工作的规划、质量限制和生物平安等技术管理,为各级结核病试验室供应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2.1.1.2 依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国结核病试验室的工作,参加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1.1.3 制定和推行结核病细菌学检查试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2.1.1.4 建立可行的全国结核病试验室质量限制标准和质量保证系
21、统,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试验室工作。 2.1.1.5 除常规的分枝杆菌检查项目外,担当其它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和基础探讨,担当分枝杆菌最终的菌种鉴定工作。 2.1.1.6 开展有关的应用性探讨。 2.1.1.7 培训结核病试验室技术人员。 2.1.1.8 接受跨国参比试验室的技术指导。 2.1.1.9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国结核病试验室质量限制数据。 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试验室2.1.2.1负责全省结核病试验室工作安排的制定和实施。 2.1.2.2 开展结核病试验室培训和督导等工作,为全省各级结核病试验室供应技术支持,并接受国家结核病参比试验室的
22、技术指导。 2.1.2.3 依据国家结核病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试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2.1.2.4 对本省各级结核病试验室所用耗材、试剂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核准,为全省统一供应抗酸染色试剂,为省内开展分别培育的试验室统一供应培育基。 2.1.2.5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涂片镜检、分别培育、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别株的初步鉴定,有条件的省级参比试验室可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分枝杆菌菌种库。 2.1.2.6 开展有关科研活动和应用性探讨工作。 2.1.2.7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省结核病试验室质量限制数据,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结核病参比试验室上报各类表格和资料。 2.1.3
23、地(市)级结核病试验室2.1.3.1制定本地(市)结核病试验室工作安排。 2.1.3.2组织实施本地(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并按要求向省参比试验室报告结果。? 2.1.3.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在省参比室的核准和指导下开展分别培育及药物敏感性测定工作。 2.1.3.4 对县(区)级试验室以及乡镇卫生院查痰点供应技术支持,统一供应试验室试剂和耗材。 2.1.3.5 培训所辖县(区)结核病试验室技术人员。 2.1.3.6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试验室质量保证的数据。 2.1.4 县(区)级结核病试验室2.1.4.1制定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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