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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试行方法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看法(国发 2006 1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湖北省国有(含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下同)粮食企业。其他全部制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粮食企业的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保证粮食平安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粮油仓
2、储设施,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专用铁路途、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和供电、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检(化)验、计量、输送、清理、烘干、谷冷、通风、熏蒸、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其它经营管理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运用、修理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有关行为的限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 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必需保持与粮食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规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
3、强化监管职能,实行有效措施管理好本辖区内的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指导、协调社会粮油仓储资源合理配置,确保粮食平安。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要仔细执行国家和省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制度,刚好上报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报表,确保仓储设施统计数据真实、牢靠。 其次章 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依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规划、建设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规划粮油仓储设施网点布局,应有利于粮油商品的合理流通,有利于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库址选择
4、必需符合粮源足够、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第十条 粮油仓库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凡在库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都必需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要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可行性探讨论证,执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批准发布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 200158号)。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批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第三章 仓储设施的运用和修理保养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国有粮油仓储设施要
5、科学分类,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运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运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改造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运用和保存年限等,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粮食企业要针对粮油仓储设施不同的结构、性能、工艺流程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分别制定运用操作细则和详细管理方法。在保证粮油仓储设施完好、平安的前
6、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为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创建条件。 第十四条 在满意自身运用的前提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利用短暂空闲的粮油仓储设施和技术力气,向社会供应粮油仓储和技术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国有粮食企业要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运用和平安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 6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刚好修理、保养,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其符合粮油储存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粮油仓储设施修理坚持“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财政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国有粮食企业要主动自筹资金,有安排地对粮油仓储设施进行修理改造。地方财政预算每年也应支配肯定额度的资金对
7、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的修理改造赐予补助,不断改善粮油仓储条件,提升仓储设施功能。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预算支配的粮食仓储设施修理资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修理改造补贴,不得挪作它用。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贴的修理资金运用状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八条 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因特别状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需按管理权限和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改变等缘由须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需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并、占、转的报告,经省粮
8、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须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需首先由占用部门依据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因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或产权制度改革等缘由,须要进行企业撤并重组、全部或部分变更粮油仓储设施用途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国债资金建设粮库上收,必需征求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看法,经省政府同意,报经国家
9、有关部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国有粮油仓储设施需长期(一年以上)外租、外借的,须报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国有粮食企业可以利用粮油仓储设施潜在的商业价值,进行粮油仓储设施的异地置换。置换、占用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必需遵循“责任落实、谁占谁还、占一还 一、限期还建”的原则,以保证本地区粮油仓储设施的总体规模基本稳定。 其次十条 还建粮油仓储设施,按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其次十一条 粮油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达到或超过设计运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运用价值。
10、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难和设计建立质量等缘由,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确认无运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其次十二条 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需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确认,在征得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报废容量 1000吨以上的仓房、100吨以上的油罐(池)以及价值 10万元以上的粮油仓储设施,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限量以下的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其次十三条 为确保人员和储粮平安,凡已批准报废的粮油仓储设施,不得投入正常运用,必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废或拆除。 其次十四条 粮油仓
11、储设施经批准报废后,原仓储设施所在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负责在原地或异地复原其原有粮油仓储实力。 其次十五条 经批准已经占用、报废或新建、改建的粮油仓储设施,要按财务和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有关账务,核减或增加当年的统计报表相关数据。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六条 凡违反本方法规定,造成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流失或损坏的,将视情节肃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停止对该地粮油仓储设施建设、修理的资金支持,取消或建议取消违规企业的储备粮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由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说明。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试行方法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爱护方法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方法 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方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方法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方法 湖北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管理试行方法 湖北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管理试行方法 湖北省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压缩后1 粮油仓储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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