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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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依据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 (一)申报打算 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发起人(出资人)应当符合暂行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组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组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
2、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3、制定组建方案。申请人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拟设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形成组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向出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根据公司法、暂行方法、省金融办的要求和实际状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内容参照省金融办制定的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范本)。 6、打算相关资料 (1)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2)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3)企业法人股东
3、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4)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有效证明文件。 (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6)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辅导看法。包括辅导状况、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以及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等内容。 (7)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1)申请人就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市金融办进行沟通。 (2)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省金融办。 (3)参与省金融办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考试。 8、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在收到省金融办关于融资性
4、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后,选举董事、监事,确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组建方案、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 9、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于申请人将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上报省金融办后5-1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撤销设立申请。 (二)申报辅导 在各项打算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监管部门申报,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各级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申报辅导。 1、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后报市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市
5、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 2、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市金融办备案后,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3、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市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由省财政、省属或中心驻鲁企业出资设立,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申请人向省金融办申报,由省金融办辅导。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5、涉及政府出资的,应在报省金融办的同时,将申报材料有关内容报省财政厅备案。 6、申报
6、辅导期间,市金融办应适时与省金融办沟通辅导状况。 (三)审查批准 1、受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金融办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 (1)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须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说明。 (2)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托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干脆进行实地核查。 3、审批 (1)对
7、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批复文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不予批准的批复文件。 (2)批复文件和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以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4、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的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14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以下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须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说明的,自书面看法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说明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 须要对有关状况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确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四)公示。对省金融办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通过在
8、省金融办互联网站上或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五)登记开业 1、申请人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持经营许可证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金融办和所在地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3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开业,并在开业5日内向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 3、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逾期未开业的,由市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转送省金融办。 二、设立申请要件 1、市金融办或金融创新示范县金融办的辅导报告。 2、设立申请登记表。根据省金融办制定
9、的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填写。 3、可行性探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 4、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实力、利润安排预案、内控机制及限制目标、打算金提取方案等。 5、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等。 6、公司章程草案。应当包含暂行方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7、股东名册 (1)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居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状况。 (2
10、)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处、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居处、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 8、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居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假如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托付代理人签字)。 9、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
11、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10、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状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状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供应上述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说明。 11、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供应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12、股东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应供应人个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法人股东应供应企业基本状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
12、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信证明。 13、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供应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看法。 14、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1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附银行进帐单)。 1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9、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平安保卫等制度。 20、发起人大会(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21、省金融办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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