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工作制度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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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工作制度16 郴州佳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证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给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其次章 董事会组织结构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5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在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产生
2、。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状况;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看法,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 董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 董事有向董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殊会议的建议权; 郴州佳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工作制度 (四) 为了查询或调查董事会的专项
3、工作,董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状况; (五)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 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 (七) 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 董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隐私的义务; (九) 董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全部,造成的损失
4、应当赔偿; (十) 董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遇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七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 帮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供应、提示并确保其了解国家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帮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负责董事会内部沟通,并处理公司董事会与公司总经理、管理部门、股东之间的有关事宜; (三) 按法定程序负责董事会、股东会
5、的有关组织和打算工作,列席有关会议并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做好会议记录,负责会议文件的保管; (四) 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主动了解驾驭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执行进展状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刚好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 处理与中介机构、媒体的关系; (六)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郴州佳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工作制度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内容(职权) 第九条 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内容包括: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年度报告; (六) 制订公司的
6、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 (八)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破产方案; (九) 在股东授权范围内,确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以及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对外投资、出售资产等事项; (十) 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定员编制方案; (十一) 依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依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并确定其酬劳和奖惩事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人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1.公开聘请; 2.经理人员举荐; 3.董事举荐; 4.股东举荐。 (十二) 确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
7、置;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供应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郴州佳运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工作制度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一) 定期会议。 1.年度会议。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2.半年度会议。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第六个月后两个月内召开,
8、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二) 临时会议。在下列状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如有本条第 2、 3、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书面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详细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题确定: (一)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 以前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 董事长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 监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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