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docx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限制,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风险限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精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审慎监管须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供应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2、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看法。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看法。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 1 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看法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详细状况和达标状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
3、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审慎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审慎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
4、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其次章 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 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5、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 (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淌资产与流淌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
6、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 (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7、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供应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8、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全部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四)对全部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限制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 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限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限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证券公司 风险 控制 指标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