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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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平安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平安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落到
2、实处。 第四条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纳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运用阻燃的平安网。 其次章 消防平安职责、制度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平安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平安员担当),详细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平安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方法或制度: (一)施
3、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平安教化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平安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方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方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方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平安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方法。 第三章 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意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意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意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
4、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意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意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
5、的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意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意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途指示标记。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纳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
6、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需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运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 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纳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运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
7、能满意火灾持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依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纳市政给水管网、自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意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运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急的场所。 第十八条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 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
8、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自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自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 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其次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需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爱护装置; (二)严禁运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袒露的导线; (三)当采纳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爱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纳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运用电气设备。 其次十一条 施工作业支配时,宜将明火作业支配
9、在运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急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纳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刚好隐藏,严禁在袒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干脆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运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急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平安地点进行。 其次十二条 施工现场须要运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急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平安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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