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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服务四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到各级机关询问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仔细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次依照职责接待行政相对人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其次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热忱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刚好高效的原则。各级机关应当依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状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询问或办理事项、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马上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
2、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各级机关干脆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依据单位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对于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赐予指导帮助。对把握不准的,或特殊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刚好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通过电话询问、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仔细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室的,应将相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供应帮助。 二、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级机关根据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其次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审批特殊是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平安、救灾赈济、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须要刚好办理
4、的事项。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各类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根据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机关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刚好办理。 第四条 各级机关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刚好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涉及重大事项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对下级机关请示性事项要刚好探讨,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明确办
5、理事项名称类别、办理机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实施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岗位责任人、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场所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需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单位编制项目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协办单位予以协作,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结的时限,主办单位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状况负总责。各级机关受理的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起先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
6、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级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须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九条 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须要延期的,各级机关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缘由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若因行政相对人自身缘由和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已按
7、时办结。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须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级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制,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履行面对社会和公众服务职责的各科(室)及下属职能单位依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详细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担当违诺责任的制度。 其次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公开透亮、公
8、允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形式敏捷多样,特殊是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服务承诺的详细内容。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足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服务规范承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热忱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2)服务效率承诺:办件精确、快捷,确保全部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9、,力求提前办结;办结事项刚好告知服务对象;对因特别缘由不能办理或按时办结的,应提前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要求: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3)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供应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4) 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主动主动服务, 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5)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严防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
10、、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次条 各级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赋有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县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以及其它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
11、纳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托付他人代为投诉。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失职责任,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予以通报指责外,追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失职责任,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建议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12、; (2)应当场办理而有意不当场办理,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刚好协调解决的; (3)未按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的; (4)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有意推诿刁难或作风粗暴、服务看法生硬的; (5)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报告或不刚好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7)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所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得;应当赐予行政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有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8)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的; (
13、9)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相对人礼金、礼物,或参与由行政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消遣活动的; (10)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情形的。 第六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确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八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方法和万年县行政问责暂行方法予以行政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赐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窗口服务四制度 窗口服务投诉制度 窗口服务 窗口服务 影像科窗口服务制度 窗口服务检讨 窗口服务明星 窗口服务群众 窗口服务承诺 窗口服务素材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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