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集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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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集锦5篇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集锦5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许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担保合同 篇1合同编号:_保证人: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债权人: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情愿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样,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
2、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其次条 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3、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干脆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供应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全部保证责任。担保合同 篇2论文摘要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六、结语摘 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的义
4、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见权利而丢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殊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确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觉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须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运用过程中才能发觉的瑕疵,属于隐藏瑕
5、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都应担当责任。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状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关键词: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
6、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需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探讨。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殊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削减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运
7、用价值,运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运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削减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别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别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意,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确定的。一切有偿
8、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其次、由于科技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爱护。这就须要出卖人根据诚恳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状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别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殊爱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
9、买卖交易的平安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依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担当担保责任,必需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需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假如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担当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旧存在。假如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全部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
10、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假如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全部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全部人仍旧有效,承租人仍旧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见权利使买受人的全部权丢失或受到限制。假如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担当瑕疵担保责任。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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