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docx
《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养息制度的几项规定 国发198262号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斗争、脱产享受供应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养息年龄的,实行离职养息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其次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心、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心、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
2、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须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
3、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托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心、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
4、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依据须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 3 -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离休干部 增发 离休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