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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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信息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确保各类信息发布刚好、流转高效、内容精确、平安牢靠,依据国家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公安部信息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方法等,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及所属网站发布的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秘书处(科)统一负责管理;各类信息根据业务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处、室(科)负责对其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真实性以及涉密问题等的审核把关;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网络信息的技术处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包括: (一)在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的非密级的确定、公告、通告、通
2、知、通报等文件;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的机关工作动态、基层工作动态、调研文章等; (三)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的工作简报、火灾及其他灾难事故抢险救援等重要信息; (四)有关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会议的非密级文件以及相关声像资料等; (五)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六)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有关消防工作的公务活动状况等; (七)可以公开的各级领导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等; (八)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编印的各种业务工作的参阅材料等; (九)各地网站开办的工作建议、业务询问栏目等包含的内容; (十)其他在公安网络上发
3、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网站发布、传输的文件、信息、资料等,应由详细承办单位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凡属隐私级以上的文件、信息资料,一律不得上网发布,严防失密、泄密问题的发生。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限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平安”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单位及所属部队网站信息发布的审核、报批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审核、报批程序。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发布的台帐,根据“谁报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并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信息、资料一律不得在网络上发布。 第七条 除特别要求外,全
4、部网络信息一律不得越级上传。通过网络传输上传到公安部消防局网站的文件、信息以及资料等,应统一由各公安消防总队对其政策性、技术性、真实性、平安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审批后运用专用帐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安排给各总队)上传。 第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办公室或秘书处(科)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本级网站和所属单位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确保各类信息的精确性和平安性。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安专网上粘贴与工作不相关的文章、信息。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网站一律不得设置个人网页。 第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网站设立的“工作建议”等栏目,应当安装配套的有害信息过滤软件,并建立对栏目内容的严格审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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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信息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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