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定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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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定性 工商部门该用何法查处“虚假宣扬” “虚假宣扬” 在反不正值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惩罚部门不同、惩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那么在何种状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 一、“虚假宣扬”的界定 按着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扬”是11种不正值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扬或者引人误会的宣扬。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扬,一类是引人误会
2、的宣扬。虚假宣扬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扬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状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扬为获奖产品。引人误会的宣扬是指可能使宣扬对象或受宣扬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状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扬。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事实上是运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扬的推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扬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会的宣扬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推断为标准,即使宣扬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会后果,仍旧是违法的。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
3、假宣扬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退影响,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扬的形式、虚假宣扬的内容、虚假宣扬的法律特征、虚假宣扬认定的条件、虚假宣扬应担当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值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首次明确了虚假宣扬这种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内涵。该司法说明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扬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会的,不属于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日常生活阅历、相关公众一般留意力、发生误会的事实和被宣扬对象的实际状况等因素,对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行为进行认定。该司法说明对引人误会
4、的虚假宣扬有三条: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扬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好用于商品宣扬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会的方式进行商品宣扬,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会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宣扬。 二、虚假宣扬与虚假广告的区分 1、虚假宣扬。 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状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详细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扬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扬。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
5、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供应者担当费用,通过肯定媒介和形式干脆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供应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 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瞒性的销售诱导; 2、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 3、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扬材料; 4、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说明; 5、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扬报道。 2、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实行广告的宣扬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广告的特点主要是利用了宣扬
6、媒介,既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等,也包括托付他人代办的媒介,如广告牌、霓虹灯、票证、宣扬册等等。 虚假广告的推断标准,应依据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依据广告制作者或发布者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细致分析广告内容的留意力,只是以一般留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留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购买人又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化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阅历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行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分人产生误会,就应当判定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3、二者关系。 虚假宣扬行为涵盖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全部的宣扬行为。也
7、就是说,虚假宣扬行为不只是广告,也包括其他形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形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扬形式。 另外,还有 “虚假表示”问题。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商品标识作虚假标注。“虚假标注”问题。虚假标注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虚假表示”、“虚假标注”,其外延小于虚假广告,更小于虚假宣扬。 三、虚假宣扬的法律适用 先看个案例:2005年11月16日,创业公司在某报上发布的食品广告中运用了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用语,广告费14
8、00 元。某市工商局立案调查,以创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为由,依据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创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惩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广告虚假宣扬行为的惩罚,应当适用反不正值竞争法还是广告法。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扬的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退影响,可以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观点认为,前者制定时
9、间晚于后者,应适用前者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系法条竞合,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力,适用后者惩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广告法。理由如下: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该款是对不正值竞争行为中有关广告活动的特殊规定。该法其次十四条是对违反该款规定的罚则。同时,广告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值竞争。”该条则是对广告活动中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特殊规定。而该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本法规定” 明显包括了广告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告法对利用广告虚假宣扬进行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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