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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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 篇一: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22 附件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2、(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 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
3、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三)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四)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根据退市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
4、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二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五)完善重新上市制度(不适用创业板)。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退市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精神,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根据退市意见中规定的七种主动退市情形,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十三章中单独增加一节“主动终止上市”,作出以下规定: 1丰富主动退市途径和方式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6、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明确主动退市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1)明确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撤回上市交易并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上市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以及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明确主动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在股东大会
7、召开通知发布之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告主动退市方案,充分披露退市原因、退市的方案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征询中小投资者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上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以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并公布。 股东大会对主动退市事项进行审议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次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说明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3)明确回购、收购、公司合并及自愿解散等主动退市的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
8、自愿解散等主动退市情形已有相对完备的规定。本次修订将重申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自愿解散、全面要约收购以及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回购、收购、重组、解散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规范主动退市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1)规范申请和受理程序 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增加关于主动退市申请与受理程序的规定,包括:申请时间、申请需提交文件、交易所受理时间,以及要求公司及时披露申请是否受理和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等。 (2)规范审核、决定、终止上市程序 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增加关于主动退市审核、决定、
9、终止上市程序的规定,包括:审核和决定期限、上 市委员会审核要点、终止上市时间及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3)规范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 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应对其退市后的股份转让作出必要安排,或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或依法作出其他安排,确保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针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缺乏操作性、难以有效执行的现状,根据证券法、退市意见关于强制退市的规定,在上市规则中对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作出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安排(创业板上市规则仅涉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安排)。主要修
10、订内容如下: 1新增重大违法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为避免“突然死亡”带来市场冲击,对于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将在暂停上市之前增加退市风险警示环节、提高信息披露提示频率的安排:对于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再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期间,本所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篇二:解读2022年修订版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 解读2022年修订版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
12、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13、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
14、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三是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为杜绝公司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来规避暂停或终止上市条件,规定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四是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在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的同时,为及时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规则 全面考虑可能的退市风险出现时点,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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