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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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 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 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多达170万件,其中涉及药物纠纷的占3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成为被告已不鲜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大多数药物纠纷案件都不会简洁地归责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而是要以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为逻辑前提,依据详细情节定案归责。概括而言,只有两种状况下生产经营者才有可能担当法律责任:一是药品质量有瑕疵;二是药品发生了不良反应。从司法实践看,药品质量责任比较简单认定,只要证明存有质量问题,就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损害结
2、果予以判决;然而,药品不良反应则不同,须要仔细鉴别和论证,才能认定生产经营者是否担当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免责事由,探究医疗诉讼中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因应对策。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方法(试行),把不良反应定义为:“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 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一法定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需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需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瞩。不正常、不合
3、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 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以上三要素缺一不行,必需同时满意才可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分 医疗诉讼的缘由大致有两种,即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医疗纠纷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药物纠纷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二者有时会出现一案并存的状况,特殊是涉及药物治疗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分析另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言。药物纠纷可分为由药物本身引起和因药物运用引起的两类纠纷。药物本身问题包括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上市前临床试验中没有显现的其他问题;药物运用问题包括运输贮存造成的药品变质失效,临床或OTC用药不合
4、理(如对因对症、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问题)以及其他外部缘由。可见,药物不良反应属于药物纠纷中的药物本身问题,是药物纠纷的下位概念,二者不属同一层面。由于药品不良反应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所不能相识和解决的问题,而其他药物纠纷则多是人为过失所致,因此有必要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更下一更狭义、更周延的界定,严格区分药品不良反应和其他形式的药物纠纷,以利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 一、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纠纷案件一经鉴定为“不良反应”,事实上已经解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民法上不属于严格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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