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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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总局令第16 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22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
2、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方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实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确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
3、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4、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记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精确、公允公开的原则。 其次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
5、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意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别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6、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缘由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状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确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须要持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
7、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状况,实行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持续的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须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
8、和地址、检验检测实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记,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依据详细状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
9、、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技术评审须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托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托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根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担当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觉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10、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觉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刚好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运用和监督制度。 其次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托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其次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
11、根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询问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技术隐私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值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其次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允公正、诚恳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担当社会责任。 其次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
12、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推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精确。 其次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实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其次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实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运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
13、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实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其次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记;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记;不得运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记。 其次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记。 其次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托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
14、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状况。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须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根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实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状况。 详细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托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技术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
15、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状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状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
16、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与其组织开展的实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激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实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
17、其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状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依据监督管理须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觉存在问题的,应当赐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持续或者依法不予持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
18、责刚好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方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
19、)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根据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与实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值理由拒不接受、不协作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实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实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
20、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
21、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供应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状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说明。 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试验室和检查机构资
22、质认定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发布(附全文) 12 2022年08月04日 10:5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已于今日起正式实施。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实行该方法,认监委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这15个配套文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最受关注。 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的若干看法中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旧适用。 认证君第一时间将该准则全文摘抄发布,供同仁参考。同时文末附15个配套文件,点击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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