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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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方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方法(试行)和重庆市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运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医疗机构临床药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所运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每年度12
2、月31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特地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特地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干脆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培训安排,对干脆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专业学问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用的场所,依据药品储存及管理须要,配备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设施、设备。 第十条 医疗机构药房(库)应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储存药品时应符合药品说明
3、书标明的温湿度要求,并做好温湿度等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药品调配的区域,应当符合药品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需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运用的药品应当根据规定由特地部门统一选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选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资质,留存加盖鲜章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相关证明资质传递和
4、保存可以采纳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物相符。并加强购进票据的管理,以备监管部门核查。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须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时,应当检查配送企业运输条件和在途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在符合药品储存条件下进行转运和验收,并作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运用。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或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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