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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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长春市河道管理方法业经2022年7月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春市河道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平安,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沟渠、行洪区、蓄洪区等)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水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在国家、省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市、县(市)河道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分段管理。其他河道在市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分段管理。 1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堤防平安和依法参与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市、县(市)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本级
3、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爱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 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须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整治规划和整治方案的看法。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平安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对有关规划和设计的看法。 第九条 河道整治、堤防加固取土须要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
4、手续。 汛情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土地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据须要优先支配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界河(省境界河除外)和跨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在河道内修建排水、引水、蓄水等工程以及进行河道整治工程。 已给对岸或者上、下游造成危害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实行补救措施,不能实行补救措施的,应当限期拆除。 2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的范围,由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依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根据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支配告知河道主管
6、部门。组织施工时,应当根据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卫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根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蓄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
7、设阻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弃置带有杂物、融雪剂的冰雪以及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种植高杆作物、树木(护堤林、护岸林除外); (四)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平安和其他阻碍河道行 3 洪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设置游乐设施;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占滩行为。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
8、取土、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但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一)堤防迎水侧50米以内; (二)河床凹岸、堤防险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边100米以内; (三)铁路桥及国家级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500米以内;一般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四)航道整治工程上游300米,下游200米以内; (五)拦河闸坝、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300米以内; (六)水文测验断面和设施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 (七)跨河道电缆、高压线的塔(杆)及穿河道管线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第十九条 从事采砂(取土、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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