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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矿安全员工作职责 驻矿平安员工作职责 一、对所驻煤矿贯彻执行员和国家的平安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条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参与亲建、改建、扩建、复工、修理工程和煤矿的投产验收。 三、参加所驻煤矿安会规划、平安规章制度和平安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四、监督检查平安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运用,监督检查工程平安质量、设备平安质量。 五、坚持执行每天请示汇报制度,每天早上向站领导汇报检查中发觉的新状况、新问题,特殊是存在有重大平安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可行的整改看法和合理化建议。 六、对所驻矿中每月不得少于25天的平安检查,每天下井入坑天数不得少于22天,在平安检查中,对
2、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需当班当时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除刚好上报外,还要做出限期整改工作看法,做到落实整改措施到位。 七、每次入坑检查都要仔细负责,一丝不苟;现场解决问题,要做到不讲情面、不打折扣。 八、按时参与煤矿的平安例会,刚好通报隐患排查状况 驻矿平安监督员工作职责 驻矿平安监督员是政府向煤矿企业干脆委派的,深化到煤矿生产一线的代表政府督促检查煤矿平安生产的专职人员,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国家煤矿平安法律,法规的实行状况。 二、监督煤矿平安管理规定、措施的实行状况。 三、督促检查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层、防冒顶等平安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检
3、查防范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完善。 四、督查下列平安生产隐患和行为,并督促煤矿马上停止生产、解除隐患: (一)超实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行靠的; (六)有严峻水患,未实行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急,未实行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峻,未实行有效措施的; (十)运用明令禁止运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双回路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
4、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获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修理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瓦斯超限时、停电时和有水害危急时,作业人员没有用时升井的; (十五)有其他作业平安隐患的; 五、检查督促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停产整改工作。 六、检查督促煤矿对管理有员和作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状况,检查督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 七、督促煤矿定期召开平安生产会议用各种制度制定、落实状况。 八、每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状况。 九、督促煤矿主管
5、部门对煤矿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的整改看法落实到位。 十、驻矿平安监察员每周五上报一次平安工作检查记录,同时汇报上周查出平安隐患复查状况。 反局 五月十八日 职 州权 二一四年 渎 侵 驻矿平安监管员 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 (探讨稿) 根据-平安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平安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平安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方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平安监管员每天照实填写平安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平安检查表,并刚好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平安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平安生产状况评估报告和
6、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平安检查,随时驾驭煤矿平安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途及检查状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平安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实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状况和对平安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状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
7、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平安隐患整改状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平安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平安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安排和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限制入井人数状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动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建设状况; (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平安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平安状况,检查发觉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急、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状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平安时,要马上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马上整改,并向县平安监管局
8、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马上向县平安监管局报告; (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状况。仔细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状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八)检查所驻煤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状况:是否对存在的平安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料预报
9、、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状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看法,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十一)对未严格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需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平安装备,进一步完善平安设施设备,严格根据“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依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觉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马
10、上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平安生产,并刚好将状况上报县煤安局。 (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平安培训和平安管理人员、特别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状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状况; (十四)刚好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平安隐患刚好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平安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损害程度,促进煤矿平安、健康发展。 完成县平安
11、监管局支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需参与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平安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扬有关煤矿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平安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平安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平安意识、提高平安素养。 四、驻矿平安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方法 (一)全部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状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
12、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刚好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平安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支配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化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
13、的,予以解聘。 (二)各驻矿平安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需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缘由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 (三)驻矿平安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赐予嘉奖;发觉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觉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务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驻矿平安监管员在驻
14、矿期间严格根据本管理方法要求做好驻矿平安监管工作,月考核发觉存在对所驻矿基本状况不清,不仔细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考核中发觉存在所驻煤矿基本状况不清,不仔细履责的,视状况赐予指责、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平安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平安监管员汇报工作必需运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别状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经核查不是所驻煤矿座机、老
15、板、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的,按办公室记录累计处理。 五、驻矿平安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聘请驻矿平安监管员上岗前,必需由县平安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依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平安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实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煤矿平安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难特点及防治基本学问等。 驻矿平安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 七、有下列严峻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平安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一)对发生伤亡事故
16、隐瞒不报告的; (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供应便利的; (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四)涉嫌犯罪的。 六、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县平安监管局对驻矿平安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 (1)对平安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刚好报告或实行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4)不按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平安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赐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赐予严峻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平安监管员资格证
17、并予以辞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县平安监管局依据驻矿平安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县安监局备案。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刚好发觉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平安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平安状况明显好转,精彩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主动,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中不仔细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养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听从工作支配,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峻失误的;无故不参与年度考核,经教化后仍拒绝参与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
18、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平安监管员,由县平安监管局提请县政府赐予肯定物质嘉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平安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果特殊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平安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赐予肯定的物质嘉奖。在县、乡平安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状况下可由县局举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 驻矿平安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由所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赐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驻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
19、、隐藏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二)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觉未能刚好发觉和同一隐患多次检查仍旧存在的; (三)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刚好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五)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酬劳、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六)参与所驻煤矿支配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消遣、旅游等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对企业吃、拿、卡、要的; (八)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九)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十六条 驻矿平安监管员因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工作职责、平安监管不力被开除的,3年内不得在园区煤炭行业从事煤炭生产、平安、技术询问等相关工作。 驻矿平安员工作职责 平安员职责平安员职责 平安员工作职责 驻矿平安员招考简章 平安员工作职责 平安员工作职责 平安员工作职责 平安员工作职责 平安员工作职责 平安员工作职责 平安员工作职责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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