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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担保法案例篇一: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
2、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 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
3、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
4、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答案(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 (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
5、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
6、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 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
7、年10月5日。 答案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
8、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四、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
9、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 篇二:担保法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一审原告贺兰支行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22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
10、证合同,由原告给被告宽代公司贷款2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月息8.2125。抵押物为被告烨达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固原市试验区建业路的土地使用权、厂房;保证人为烨达公司、宋志敏、李淑萍、陶立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发放后,因被告宽代公司现经营停止,宋志敏涉嫌职务侵占,去向不明,保证人烨达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按期偿还贷款已存在较大问题。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该事实符合解除借款合同的条件, 原告故请求判令:1.依法提前解除原告与被告宽代公司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宽代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5万元、利息59824.51元(截止2022年10月9日)、律师代理费3万元,合计2022824.51元及贷款还清之日止
11、的利息;3.如被告宽代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本息,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烨达公司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烨达公司、宋志敏、李淑萍、陶立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宽代公司、宋志敏辩称,2022年7月宋志敏外出追债,并未逃逸,如追回外债就可归还贷款。被告宽代公司同意解除借款合同。 一审被告烨达公司、李淑萍、陶立新辩称,2022年被告宽代公司向被告烨达公司注资,成为烨达公司股东之一。2022年,宽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敏提出从原告处贷款为烨达公司购置汽 车配件等,以解决烨达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并要求烨达公司及股东李淑萍和陶立新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在与原告达
12、成上述共识后,宽代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原告向宽代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与此同时,烨达公司也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由烨达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抵押和保证担保;李淑萍和陶立新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该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尽管原告向宽代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该贷款却没有如约投入烨达公司的日常经营,而是全部归还了宽代公司法人代表宋志敏对外的个人债务。对此,银川市公安局也以涉嫌职务侵占对宋志敏予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烨达公司得知:宋志敏对外存在多笔债务,而此次贷款的真实目的则完全是为清偿其个人债务:原告在明知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故意隐瞒了宽代公司贷款的真实目的,
13、与宽代公司恶意串通欺骗了烨达公司及保证人李淑萍和陶立新,李淑萍、陶立新并不知情,使烨达公司、李淑萍、陶立新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担保人烨达公司、李淑萍、陶立新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烨达公司、李淑萍、陶立新的诉讼请求。 宁夏烨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淑萍、陶立新与宁夏银行贺兰支行、宁夏宽代工贸有限公司、宋志敏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 书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22)宁民再终字第4号 关键词 恶意串通,担保贷款,优先受偿,约定解除,抵押物登记 文书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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