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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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篇一:对一起中学校长受贿案的深入剖析 对一起中学校长受贿案的深入剖析 佳木斯市院预防处 去年十月,佳木斯东风区院预防处对佳木斯市第四中学校长姚亚春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初查。 经查,案犯姚亚春于2001年利用职务之便,在订购教材同步训练册中,收受回扣共计99700元。此案转至东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现法院已作了有罪判决。 此案的查处在我市引起很大反响。认真分析此案,对深入研究教育系统预防犯罪对策,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特点 1、犯罪主体身份集中。由于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管理和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相对较少,因而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掌握实权的
2、单位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2、犯罪性质单一。主要是利用订购教材、图书、采购电教设备和订做校服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受贿犯罪已成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3、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此案作案次数达十几次,作案时间距案发长达六年之久。 4、作案手段隐密,侦查难度较大。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知识水平,为逃避侦查,对抗打击,往往在犯罪前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由于行受贿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和防御心理,且相互建立了长期的利益关系,往往暗中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行贿人不积极配合,使侦查工作难度增加。 二、发案原因 剖析这一案件,我们不难发现
3、,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主观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别越来越大,个别教育工作者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经不起风浪,价值观念扭曲,产生心理失衡,导致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搞钱权交易,特别是一些身居要位或临近退位的领导干部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驱使下,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 客观上,随着我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教育系统基建采购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建筑商、书刊发行社、服装厂、保险公司等商家“进攻”的目标。一些商家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来拉拢教育系统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加之学校梳于管理,特别是在基建、采购等重大事项上缺乏民主监督,给犯罪分子
4、可乘之机。可见,缺乏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诱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因素。 三、防范对策 通过对此案的认真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教育系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控机制,防范职务犯罪。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制约。对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要实行轮岗制。 二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预防教育,特别是财会、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三要严格坚持民主决定重大事项,缩小个人决策的权力空间,从客观上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要充分发挥教职工职代会作用,扩大教职工在任用干部中的民主参与
5、程度,确保广大教职工在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篇二:鲁甸县十名中小学校长受贿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建议 鲁甸县十名中小学校长受贿犯罪原因分析及防 范建议 今年4月以来,鲁甸县检察院查办了该县教育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案件涉及1名行贿人、1名教育局计财股长和10名中小学校长。涉案领域均集中在图书教材及教育设备采购环节。现12件案件均已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的11名被告人已被当地法院宣判有罪,另1名正在审理中。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发现该串案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点及五个方面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 一、案件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近
6、年来,随着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对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教育资源得到高度整合,教育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在此背景下,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问题也随之增多,尤其是教材及教学用品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等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已成为易发高发的新领域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重点。 (一)受贿主体多是“一把手”,权钱交易明显。当前实施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相当大的人事权和财权,同时,中小学校长普遍存在长期掌权的现象,有的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使学校校长不同程度地产生“家长制”作风,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往往成了校长的“独立王国”,校长大权独揽为其腐败滋生大开方便之门。与此同
7、时,校长也成了商家的重点“攻关”目标,稍有不慎,便会成为被腐蚀的对象,走上犯罪道路。从该批案件情况来看,11名受贿人员中,除1人系教育局计财股长外,其余10人均是中小学校长。由于这些人都是学校的一把手,教育主管部门又把采购的决定权下放到学校,而经销商之所以主动地巧立名目向他们行贿,看中的恰恰也是这一权力,一方出钱,一方“卖”权,权钱交易特征十分明显。 (二)行贿集中、受贿分散,一人“放倒”数人。由于学校是社会大系统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学校之间其功能和需求均具有同一性。正因为如此,一些供货商往往在与其中某一学校有业务往来后,便会向其他学校扩张业务,这一过程中,一些商家往往会采用暗送回扣等不法
8、手段将学校负责人捆绑为利益共同体,成为一根线上的“蚂蚱”,使这些中小学校长欲罢不能,达到迅速扩张业务的目的。既而出现查获一名行贿人带出数名受贿人,查处一案牵出数案的情况。如该批案件查办的11起受贿案的行贿人均系同一经销商徐某。如此突出的“一行众贿”现象,在全市已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中是较为典型的。 (三)犯罪手段单一,金钱“攻关”放长线,获取一路绿灯放行的效果。从该批案件来看,行贿人的犯罪手段相对单一,均是以直接送钱为主。图书经销商徐某2022年进入该县从事经销活动,在第一次以低价位报价招标获得了向教育系统经销图书的资格后,与各学校有了业务往来,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2022年初徐某开始了金钱“攻
9、关”,怀揣现金不断登门“拜访”各中小学校长,然后以“好处费”、“感谢费”、“年节红包”、“回扣”等名目向他们行贿。最终在近三年的图书经销活动中,达到了不通过招投标就获得图书经销资格,而且图书价格在原基础上高涨几倍却一路绿灯的境界。 (四)作案时间短,波及面大。从该批案件可以看出,作案时间短、波及面大也是这一串案的显著特点。行贿人徐某在该县真正从事非正常经营活动仅两年,却向该 县11个乡镇的大部分中小学校领导及县教育局财务人员行贿。该县中学和中心小学共29所,有16名负责人被波及其中,占全县中小学校长的55.2%,其中10人被立案调查,涉及面较广。 (五)发案环节集中在图书采购环节,变相折扣受贿
10、使查证困难重重。从所查办的该批案件分析发现,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图书采购环节。在实际操作中,经销商与校方负责人绕开其他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经销商在图书第一进购价的基础上,成几倍提高图书价格后销售给校方获取高额利润,之后再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折扣,向有图书采购审批权的财务负责人及有图书采购决定权的校方负责人行贿,此折扣在财务帐目上无任何显示,大多是在秘密场所、非工作时间、纯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不需任何手续,手段隐蔽,极难查证。 二、发案五个方面的成因分析 教育系统受贿案之所以集中爆发并呈现出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既有受贿人员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上教育系统体制缺陷和机制漏洞等因素,应当引起各
11、级各部门尤其是教育系统及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权力下放,“一把手”自主空间大。教育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多发生在校长等“一把手”身上,主要原因就是教育主管部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不力,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在这批串案中,主管部门权力下放过宽,尤其是在教学设备的采购过程中,把本不应当下放的采购审批权交由内设机构计财股审批,对应当整合统一采购的各学校同类物资,却没有进行整合并统一采购,而把采购权完全下放到各学校,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采购审批走过场,采购招标、评标过程中制衡机制不到位,监督缺位。从所查办的该批案件来看,教学图书、教育设备采购未经过严
12、格的招、投标程序,所有教学图书、教育设备采购均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采购权到学校,学校制定采购计划,报县教育局计财股审核,并由计财股以学校为单位分别报县采购中心批准,而县采购中心仅对作申报采购事项表册盖章认可,采购权仍然完全掌握在学校,使得整个监督流于形式。 (三)验收走过场,孕育了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在案件查办中还发现,采购完成后的验收环节形同虚设,流于形式。2022年该县有关部门曾接到举报,一些学校在图书资料进购中存在大量非法出版物,2022年该县文化稽查部门展开调查,确认该县一些学校存在大量非法出版、盗版书籍,而这些书籍全部是经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可见验收过程走过场明显,验收的监督流于
13、形式。正是因为大量低次劣质书籍的存在,导致了教材购销业务中的标价与实售价相差较大,经销商利润可高达几倍,在如此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使经销商更加不惜代价,以较高的回扣向相关人员“攻关”。也正是因为验收走过场,使这一“攻关”在走过场验收人员的眼皮下轻而易举地“过关”,滋生了“攻方”与“被攻方”的侥幸心理,孕育了行贿受贿的“沃土”。 (四)学校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把拿回扣当违法,不把收受贿赂当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教育系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对学校教学质量、学生升学率等比较重视,而忽视了对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纪律及法治教育,致使一些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
14、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为商家轻而易举地拉拢、腐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利益诱惑,铤而走险。在一些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下,纯洁的教师队伍和教育工作者已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在被查处的校长中,曹某、马某等二人系“二进宫”,在之前也曾因腐败问题被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过,然而他们仍 然不思悔改、吸取教训,在金钱面前抵不住诱惑,总认为伸手不一定会被发现,从而铤而走险,最终触犯法律。 三、防范建议 多年职务犯罪防范经验证明,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教育、监督、制度的“防”和查办的“打”上同时着力,才能筑牢教育系统,尤其是“校长”这一特殊群体无远离职务犯罪的防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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