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有关反担保合同锦集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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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有关反担保合同锦集5篇有关反担保合同锦集5篇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同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须要留意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反担保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保藏。反担保合同 篇1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担当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担当问题必需区分不怜悯形来分析。首先,假如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2、,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担当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担当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担当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3。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
3、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担当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担当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担当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担当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部分的1/3。再次,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与债务人对担保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
4、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反担保合同 篇2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须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供应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平安,丙方应甲方要求担当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担当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供应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一、 丙方供应反担保的形式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
5、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歼灭,保证责任也歼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干脆向丙方追索。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样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
6、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相识一样。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 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日期:反担保合同 篇3担保人:居处: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反担保人:居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7、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担保。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恳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供应保证担保。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实力担当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变更、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担当的保证责任。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供应反担保
8、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4 反担保人清晰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状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1.5 反担保人情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担当连带保证责任。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担当。其次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
9、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详细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详细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第三条 保证方式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担当连带保证责任。3.2 在反担保人担当全额担保之状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担当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范围4.1
10、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五条 保证期间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刚好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
11、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刚好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6.3 依据担保人要求供应相关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
12、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赐予帮助和协作。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应刚好书面通知担保人: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务;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
13、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实力的状况。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状况之前,必需书面通知担保人,并照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削减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6.7.5 反担
14、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6.7.6 其他须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状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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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有关 担保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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