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担保合同模板集合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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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担保合同模板集合十篇担保合同模板集合十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担保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担保合同 篇1保证人名称: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住 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贷款人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借款人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2、: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称丙方):因甲方的恳求,丙方乐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供应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样,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凭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其次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须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也许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干脆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关
3、照后 个业务日内清偿上述款项。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变更、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去。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打消,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关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担当。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须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也许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实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照实供应。第七条 本合同
4、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其次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丙方违反本合同其次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授权托付书,乙方有权托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干脆扣收,并可视状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经典诗句 付出违约金。给乙方形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补偿乙
5、方干脆经济损失。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也许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担保合同 篇2博士后 与山东高校签订了山东省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赁合同XX第 号。我仔细阅读了合同,情愿做合同担保人,如 不履行合同义务,我担当担保责任。担保人:工作单位:山东高校担保人联系电话:年 月 日 (签字)担保合同 篇3合同编号:借款人:_出借人:_保证人:(1)_(2)_借款人因_须要,向出借人申请金额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借款。
6、经各方协商一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借贷利率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_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其次条担保内容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出借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保证人和借款人担当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出借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4.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刚好供应财会报表等资料。5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应担保,不得损害出借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出借人的同意。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改变,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出借人损失,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8.借款人出现违约逾期不还款状况由出借人登报声明公示其违约信用信息第三条合同的变更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借款人因客观缘由造成不能还清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1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出借人确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
8、延期还款协议。3.当出借人按约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出借人有权将本合同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出借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时,债权转让依法生效。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居处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出借人。第四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合同附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补充协议书、授权托付书、保证人供应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出借规定办理。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
9、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居处:保 证 人:居处:保 证 人:居处:出 借 人:住 所: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担保合同 篇4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实力人或限制行为实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
10、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全部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反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篇5具保证人:依据xx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同41条规定,保证人自愿并慎重签署本协议书。第一条、保证
11、事由由保证人xx对xx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文件和补充协议自愿向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供应以下担保保证。其次条、保证内容1、税、费:a、建筑经营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化附加费,所得税,印花税等;b、按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规费;c、按规定向分公司上缴的管理费;d、民工工资支付、材料费支付;e、债务偿还。2、 质量、平安、文明施工、工期、违约:a、因发生平安责任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罚款处理和违规惩罚全部费用等;b、因出现质量事故而发生的返工整改费用;因工期延误发生的违约损失;因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被惩罚造成的损失和费用。3、债务:拖欠的工人工资,拖欠的建材款项以及赊购的材
12、料物资。以项目部工程(项目专用章、项目工程技术专用章)或工程名义借款、贷款、欠款、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第三条、保证责任1、对其次条所例条款内容,由保证人担当民事责任和经济偿付;2、保证人首先应自行对经济和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清偿或赔偿;3、假如保证人自行清偿或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用担保人财物和资产清偿或拆抵赔偿;4、假如保证人不主动主动履行清赔偿责任,由分公司为保证人的托付代理人干脆用保证人的财产(担保)物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条、保证方式(可选一种或二种)1、保证人一次向分公司缴纳保证金xx元;工程总价的xx%。2、保证人自愿供应以下资产担保物,抵押担保物列后:第五
13、条、抵押担保保证权的实现凡是因本保证书其次条所产生的清偿和赔偿,保证人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分公司以保证人的托付人以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清偿;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还保证人全部,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接着清偿;第六条、抵押物返还1、假如保证人保质量,保工期,保平安,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且没有留下债务,保证人供应的抵押物如数归还给保证人,担保责任消逝。2、抵押物返还的程序是:(1)工程保修期到期,经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办清手续.(2)保证人工程所在地公开公告或登报公告,90天后,假如未发生债务纠纷或索赔,抵押物归还给保证人,用法人资产担保保证的解除担保合同
14、。(3)保证人接收所返还的抵押物时,必需如数归还原始收据。第七条、保证人声明:以上保证条款和内容,纯属本人自愿,完全履行此协议书条款。第八条、本合同同时为xx工程合同第43.3-2款的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保证人(单位):代 表: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担保合同 篇6摘要: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实行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开或削减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
15、需以其全部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2)特殊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依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殊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供应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供应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全部权保留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肯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主动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
16、定金方式。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殊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需实行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困难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纳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
17、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纳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原委采纳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一、担保法律关系探讨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一)主体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供应担保的一方。1.接受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2.供应担保的一方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供应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
18、,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实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运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需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全部权人、处分权人或全部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全部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依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
19、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全部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运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全部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运用权进行抵押。财产全部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事实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状况下,假如发生纠纷,因财产全部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实践中应留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
20、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3)出质人。出质人必需是动产质物的全部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二)客体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运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
21、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三)内容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一)保证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状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
22、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状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行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状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马上告生效。(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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