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有关物业服务合同模板锦集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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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有关物业服务合同模板锦集10篇有关物业服务合同模板锦集10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服务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物业服务合同 篇1甲方:*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 合同宗旨及原则为加强和保证*区人民医院平安防范、保洁质量及维护水电路的正常运用,经双方友好 ,在同等互利、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甲方将医院安保、保洁、洗涤、水电路日常维护工作托付乙方管理,详细事宜协商如
2、下:其次条 服务范围1、保洁(人员随科室投入运用而逐步增加,费用和前面的相同)a、门诊大楼(9层):大厅、急诊科、输液室、办公室、报告厅、通道、电梯;b、医技综合楼(5层):检验科、放射科、功能科;c、外科大楼:内儿科、妇产科、外一科、外二科、及icu、手术室;d、医院的外围环境:车场、走廊;公厕卫生;e、洗涤房:床单、被套、医务人员、手术室服装的洗涤。(注:各幢楼房外墙清洁等高空作业不在服务范围内,若需清洁,费用另计)。2、安保服务:整个医院的平安防范及兼管氧气房的正常运用。3、水电服务:水电路的日常维护及电梯的日常管理(不含材料更换费)。第三条 人员配置1、和谐卫士:5人,其中2人兼管电梯
3、和氧气房;2、水电技工:1人;3、保洁(洗涤)人员:10人;(注:人员随工作量增加而增加,详细事项双方共同协商)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责任和义务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安、保洁、水电服务费;2、负责支付保洁人员工作服装及水、电、保洁消耗品的费用;3、无偿为乙方供应保安住房及保洁用水、用电;4、对乙方服务应随时监察检查,发觉质量问题刚好要求乙方改进和完善,达到质量标准;5、教化有关人员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甲方良好环境,爱惜院内公共设施;6、为乙方供应办公(或仓库)用房1间,在各科室、各服务点,供应必要的工具存放处;7、负责协调和明确保安、保洁的工作职责;合理调整手术室、急诊科
4、、icu、洗涤房保洁员的上下班时间;8、主动接受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乙方妥当处理有关投诉,为乙方提出合理化管理服务建议和看法;9、负责处理非乙方因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10、有主管人员帮助乙方做好保安、保洁、水电等医院后勤服务工作;11、对乙方配置服务人员不满足的可提出更换看法;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担当的其他责任。二、乙方责任和义务1、负责水、电、保洁消耗品的订购,其选购流程(双方协商约定)按规定运作;3、对工作时间及人员支配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保证承包项目的服务质量,接受甲方的监察、指导;4、保证按时发放人员工资;5、管理人员每天到现场管理,业务上随时与甲方各科室主管领导沟通和沟通
5、;6、仔细完成承包范围内规定的工作项目,确保质量及平安防范;7、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齐,在工作期间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由乙方负责;8、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工作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察指导,并按甲方平安管理要求、保洁标准进行各项工作;9、乙方派出一名主管及一名消耗品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日常保洁工作、质量检查、紧急状况的处理;10、乙方教化工作人员爱惜甲方建筑物及室内各种设施,留意节约用水用电;在工作期间拾到任何物品第一时间找寻失主或刚好交甲方管理人员,通过失物招领归还失主;11、乙方在作业中
6、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好各项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12、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平安管理,确保平安工作,在工作中发觉的工伤,由乙方负责;13、乙方合理向甲方申请配备保洁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材料、药剂和日用品等;1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要对甲方财产物资进行妥当保管、运用,对有意损坏、遗失,乙方负赔偿责任。第五条 服务金额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承包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2、付款方式: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于次月5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提前)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承包服务费*元整,在合同最终一个月结清全部合同余款(*元)。第六条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1年,自20xx年9
7、月10日至20xx年9月9日。第七条 合同解除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经乙方催讨后仍未支付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2、乙方严峻失职造成甲方因保洁、保安、水电工问题影响正常工作的,经期限整改达不到标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3、任何一方发生严峻违约后,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实行补救措施,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八条 违约责任1、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乙方付费,经乙方催讨后仍未支付时,对逾期未付的费用每逾期一周,按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2、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优质的服务,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剩余合同款3违约金。第九条 其它1、合同
8、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区人民医院物业服务人员配置及财务预算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物业服务合同 篇2一、当前理论界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托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团体在同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管理公司供应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为业主及业主团体,即托付人;另一方为物业管理公司,即受托人。通说认为物业服务合
9、同是一种托付合同,其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符合托付合同的特征。详细体现在:(一)两者的价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样托付合同是托付人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处理肯定事务的合同。而业主作为物业的全部权人,依据“自己事务自己管理”的原则,其本应亲自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业主由于人数众多、精力、时间、实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亲自管理物业,因而授权业主委员会代替业主,与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以期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见,就价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与托付合同基本一样。(二)两者均以相互信任为订立合同的基础托付合同的托付人既
10、然是利用受托人的优势为自己供应服务,就必定要对受托人的资信、技能等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签订合同。作为托付方的业主之所以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替之对物业进行管理,是因为国家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公司要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实力,其从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且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参见20xx年9月1日起先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和第33条)。业主也只有在了解了上述状况并对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信、服务业绩、业绩等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才会依据自己的意志在公允的条件下,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当然
11、,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确定是否接受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托付。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没有法定或约定缘由,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明显,物业服务合同和托付合同均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而且更加强调托付人(业主)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三)有偿的托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合同。在有偿的托付合同中,托付人主要担当缴纳费用、支付酬劳的义务,受托人则负有处理托付事务以及报告的义务,相应地,双方互享有权利。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也完全符合这一特征。托付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负有缴纳服务费用、支付适当酬劳以使物业管理公司接着经营的义务,而受
12、托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依照合同约定供应物业管理服务,修理、养护物业,保持区域内整齐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义务。相应地,托付方享有获得良好物业服务的权利,受托方享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四)托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说明托付合同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一种有偿托付合同,物业服务的目的在于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物业管理公司运用
13、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向小区业主供应综合性、专业性的服务,相应地就必需要求业主支付费用和酬劳,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的基础,也就失去了供应物业服务的动力。(五)两者均是诺成性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即可成立的合同。一般理论认为托付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主要是面对全体业主的,只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意思达成一样,合同一旦签订即告成立。二、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托付合同,至少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托付合同20xx年8月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条,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
14、于托付合同,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物业服务合同与托付合同相比,还有许多特别之处。详细如下:(一)主体的特别性在托付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涉及两方主体,即托付人与受托人,且双方不以其它条件为要件。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即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阶段,详细涉及的主体是不一样的:1.物业起先销售后,业主入住达到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比率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此时,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2.在物业销售起先后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则由开发商
15、作为“大业主”选聘临时的物业管理公司。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开发商、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三方主体。3.由于我国现实还存在部分小区是由上世纪六七十年头的公房转化而来,业主团体自治意识还不是很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自行托付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此时,合同法律关系就仅仅存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方主体。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签订阶段,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享有肯定的权利,负有肯定的义务。此时,合同法律关系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四方主体。另外,物业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只能是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不仅必需是独立的法
16、人,而且必需具备相应地资质。这是因为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的、专业性强的活动,只有具有相应管理实力的组织才能供应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相同的管理服务。(二)形式的要式性托付合同可以为要式也可以为不要式,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要式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三)解除合同的严格性托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10条:“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须要有严格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业
17、主大会作出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确定,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样对于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约定,错误地行使权利或不履行相应地义务,使物业管理公司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在肯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假如任由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必定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且造成社会资源奢侈,激化各种社会冲突。(四)转托付的范围限制性不同托付合同中受托人要亲自处理事务,经托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托付,没有范围限制,因为托付合同是基于双方信任才成立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则规
18、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不须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爱护小区业主利益。(五)隐名代理问题托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干脆约束托付人和第三人,发生的后果干脆归属于托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在合同履行阶段,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使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也只能约束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的后果干脆归属于物业管理公
19、司,而不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例如: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清洁工签订合同并且清洁工知道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当清洁工因为意外事务受到损害,此时应由谁来担当责任(解除物业管理公司与专业清洁公司签订合同,因为此时涉及的是民法中雇佣关系,应由清洁公司担当责任)?假如由业主来担当责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托付合同,发生的后果干脆约束托付人与第三人),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因为业主并没有为任何侵权行为,依据“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理,要求不是行为主体的业主担当责任是不合适的,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因为业主的利益与之签订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必定得出由业主担当责任的结论,同时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子数众多
20、,假如由业主担当责任,原委如何安排才能公允?因此由业主担当责任是不公允而且是不现实的;同样由业主委员会担当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如何本身还不统一,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法人机构,是否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的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一般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做出清晰的回答,虽然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场所,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无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因此,由物业管理公司担当责任是最可行也是正确的。(六)归责原则托付合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详细体现在:1、假如托付合同是有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2、假如托付合同
21、是无偿的,那么,只有因受托人的有意或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而物业服务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过错,只要其没有根据合同供应物业管理服务或者供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或者标准,就应当担当法律责任。三、结束语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一种托付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托付合同,现行合同法中没有任何一个合同类型可以包涵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混合型合同。国家建设部20xx年9月6日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是以20xx年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2章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托付合同”,而是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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