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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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继续开展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教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
2、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
3、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老民族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且以往继承人结业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考虑。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4、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参与第一、二、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
5、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学位指导老师申报表,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交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前三批继承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地区正高级中医药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下达指导老师分配名额。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
6、,填报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并组织考试考核。 3根据考试考核成绩和继承人跟师志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原则上选择本地区指导老师。 4对拟入选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后公布。 四、继承教学要求 继承学习时间,连续3年。全国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学习,具体起止时间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 (一)学习方式与教学内容 1学习方式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
7、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其中:跟师学习不少于1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不少于250个工作日,集中理论授课时间5-6个月。 2教学内容 继承教学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要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经典理论学习要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继承人要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中药专业继承人应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今年出版的中药大辞典等经典的有关内容,并重点掌握1-2项中药技术。民族医药的继承人要学习本民族
8、医药学经典。 (二)教学要求 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4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
9、为同一专题。 5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60份。 6结业时须提交2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2000汉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管理考核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务院
10、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管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继承工作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衔接工作的管理。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学位课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学位教学管理。 (三)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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