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融资租赁合同合集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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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融资租赁合同合集15篇融资租赁合同合集15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融资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融资租赁合同1合同号码: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融资租赁合同书融资租赁合同书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 传: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传 真: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 传: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传 真:第一条 租赁物件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
2、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运用该物件。其次条 租赁期间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第三条 租金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2.前款租金是依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
3、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4.依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供应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运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改变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
4、受益或负担。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1.乙方依据自己的须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确定权,并干脆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确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依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2.乙方须向甲方供应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依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
5、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需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干脆支付。甲方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马上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托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
6、状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刚好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4.因不行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缘由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担当责任。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刚好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供应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
7、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状况,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担当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2.租赁物拖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全部,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担当。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运用和费用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运用租赁物件。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运用。3.乙方平常应对租赁物件赐予良好的修理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修理、保养,由
8、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运用等致使第三者遭遇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运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担当(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
9、理至完全正常运用之状态。(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3.依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第九条 保险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担当。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马上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1)作为第八条第1
10、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状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实行下列措施:(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2.虽然
11、甲方实行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4.当乙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实行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拖延支付期间的拖延利息,拖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拖延利息为止。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状况时,应马上通知甲方并供应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状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实行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
12、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运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需刚好通知乙方。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的修改,必需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
13、(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接着承租,或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全部权转移给乙方。第十五条 担保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根据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乙方供应必要的状况和资料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供应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状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状况表。甲方要
14、求乙方供应上述状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甲 方:法定代表人:乙 方:法定代表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地 址:开户银行:电 话:邮政编码:传 真:帐 号:相关学问: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经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织。这种效力上的交织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
15、,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肯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见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织,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见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
16、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原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状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见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既然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相互交织,那么其中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能否对另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产生影响呢?对此,日本已出现了相应的判决。其中大阪高等法院的一个判决认为,除
17、有特殊情事外,其一契约之有效无效,对另一契约的成立与生效不生影响。该立场已为其他判决所接受,形成为一项判例法原则。而日本有学者对此项判决提出指责,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之间有较为亲密的联系,当租赁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如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如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卖契约应不受影响;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租赁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这一观点值得我们思索和借鉴。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是实践的产物,而非法律的创新;它是一种仍在接着发展改变的交易形式,
18、而非进入了相对的稳定期。因而法律应敬重并反映这一客观现实,预留肯定的法律空间,而先不要作出强行性的规定。更何况,当事人欲实现两个合同的相互影响时,完全可以经由彼此间的约定来实现。融资租赁合同2抵押人(下称甲方):抵押权人(下称乙方):鉴于:乙方与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为便利车辆管理和营运,融资租赁车辆落户在甲方名下。为确保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有效保障乙方债权实现及其对车辆所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就车辆设定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如下机动车辆(下表不够填写可另列清单)设定抵押,为乙方与承租人依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供应抵押
19、担保,并担当设定抵押的有关费用。序号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抵押物价值/选购价(元)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以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前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乙方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4、甲方应主动协作乙方或其托付方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5、在车辆抵押登记完成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或车辆抵押证明文件由乙方(或托付方)负责保管。6、车辆抵押期间,甲方必需确保车辆足额购买了乙
20、方要求的保险,并确保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7、车辆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对抵押车辆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并协作乙方对抵押车辆实施检查。8、在抵押期间因甲方缘由造成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灭失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9、在承租人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全部租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负责协作甲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交还甲方,承租人要求车辆过户的,甲方须协作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承租人未能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则乙方(或其托付方)有权依法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10、本合同一式等法律效力。叁份,甲、乙双方及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各持
21、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融资租赁合同3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需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肯定要首先仔细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
22、否超越其经营范围。二、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需注明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质量标准,以免发生错误。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运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预先考虑因正常运用等缘由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并在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三、 租赁物的交付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干脆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担当瑕疵担保责任。四、 租赁物的修理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修理不是由出租人修理,而是由承租人来修理的。五、 租赁物的最终归属1、承租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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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融资 租赁 合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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