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完整版课件整套电子讲义教学教程(最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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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 融 法 (第三版)第一章 金融法的基本范畴1金融的概念2金融体系3金融的功能4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5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6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重点知识重点知识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一)金融的含义 金融,是“资金的融通 ”的简称。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包括财政融通和信用融通。狭义的金融在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仅指信用融通。 金融活动必然涉及三个要素:(1)金融主体。金融主体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2)金融行为。金融行为十分广泛,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价
2、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金银、外汇的买卖;票据的发行、背书、承兑;支付结算;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3)金融客体。金融客体也称金融工具,包括货币、票据、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二)金融的一般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的分类也不同。 1根据有无金融中介,金融可分为:(1)直接金融。资金的需求者和资金的供给者直接进行融资或借贷,称为直接金融。如企业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等。(2)间接金融。资金的供给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主要是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在资金的最终供给者 (存款人)和资金的实际需求者(借款人)之间,将资
3、金的总流通分为两个环节。 2根据金融活动是否跨越国界,金融可分为:(1)国内金融。国内金融是金融行为以及金融行为的后果均发生在一国境内的金融。(2)国际金融。国际金融是跨国金融活动,它不仅以货币、信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国内金融要素为其基本内容,而且以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跨越国界流通与交易为其特定内容。国际金融作为国内金融的延伸,是各国金融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某些特殊现象。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三)货币与金融 货币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而用于交换的中介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与普通商品相比,
4、货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货币是表现商品价值的材料,它直接表现商品的价值。二是货币具有直接同一切商品相交换的能力。 货币是金融活动最基本的客体,其他金融客体如票据和有价证券,都是由货币派生而来或衍化而来的,而且,票据和有价证券的标的仍然是货币。因此,在某种意义上,金融就是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货币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的历史演变过程。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加密货币、数字货币 (如比特币)等新型货币的尝试。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一、金融范畴的界定(四)信用与金融 信用来自拉丁语,意思是 “我给予信任”。在广义上
5、,金融信用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信用。金融信用从主体方面来看,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保险信用、证券公司信用、信托信用、融资租赁信用、国家信用和个人消费信用等。其中,银行信用居于核心地位,因为一个国家的货币财富的最终表现形式主要集中于银行。金融信用从市场关系角度来看,有货币市场信用 (如存贷款、结算、票据信用、外汇市场信用)和资本市场信用 (如股票、债券、衍生证券市场信用等)。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二、现代金融体系(一)金融市场体系1金融市场的含义 金融市场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中义的金融市场是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场所;狭义的金融市场仅指金融产品交易的现实场所。2金
6、融市场的要素 金融市场的要素主要包括金融交易的主体、金融交易的客体和金融交易行为。金融交易的主体是指金融交易的参与者,分为:(1)筹资者、存款人和投资者,包括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2)金融机构。金融交易的客体是指金融工具,也称金融产品,它是金融交易行为的物化形式。金融交易行为,是指金融交易当事人设定金融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金融交易合同。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二、现代金融体系(二)金融主体体系 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主体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所以,这里的金融主体体系主要指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机构也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有不同的分
7、类:根据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金融机构可分为公司型金融机构、合作型金融机构和特殊法人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创造货币信用以及经营金融产品的不同,可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二、现代金融体系(三)金融工具体系1金融工具的含义和特征 金融工具是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表示货币或信用关系的凭证。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2)期限性。(3)流动性。(4)风险性。(5)收益性。(6)要式性。2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工具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表示信用关系的性质和功能,可分为货币和有价证券。 (2)根据金融工具的有效期限,可
8、分为长期金融工具、短期金融工具和不定期金融工具。 (3)根据金融工具的基础性和派生性,可分为基础性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二、现代金融体系(四)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目标,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与金融市场主体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早期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由于金融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出现了专业化的金融监管机构。不过,发达国家又出现了金融综合监管的趋势。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不断地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分别实施
9、对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专门监管。2017年,金融监管机构重新调整,将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三、金融的功能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和命脉,是国民经济资金的 “蓄水池”,资金来源于此,再流向它需要发挥功能的地方,最终又回归于此。金融业通过金融活动实现其目的,因而金融是经济行为的主线。金融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货币供应功能(二)融资功能(三)支付中介功能(四)化解风险的功能(五)资源配置功能(六)经济调控功能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金融主体的多
10、样性和金融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用一部金融法典将所有的金融关系进行一般性概括规定,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逻辑统一性和规范的严密性。因此,金融法只能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成的集群。 金融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重要的国际条约等。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金融组织关系 金融市场中最基本的金融主体是金融机构,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包括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关系、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的关系、金融机构因其组
11、织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而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市场主体在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因金融资产交易而进行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储蓄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等。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三)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市场不仅对微观经济产生影响,还可以通过对储蓄者和投资者的影响而产生一种对宏观经济的自发调节机制。同时,金融市场的存在与发展,为政府实施对宏观经济的间接调控创造了条件,金融调控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四)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业具有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外部性等特点,使得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非常突出。金融监管指
12、金融监管机构运用许可、检查、稽核、处罚、指导等行政权力,对金融业组织和金融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总称。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三、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社会关系经过金融法的调整和规范,就上升到金融法律关系的高度。金融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它是金融主体之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金融法律关系有一些特殊性:首先,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金融机构;其次,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金融产品,是虚拟资本,不是有体物或普通给付行为;再次,金融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严格的要式性,要受到外部监管,金融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其性质的差异,金融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3、:1金融组织法律关系。2金融交易法律关系。3金融调控法律关系。4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四、金融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金融法的民事责任是金融法律关系主体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金融合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者基于法律上的其他原因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或其他负担。(二)行政责任 金融法的行政责任是金融行政监管机关依行政程序,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所确立的制裁性法律后果。行政制裁只能由金融行政监管机关根据其职权,按照行政程序作出,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国家刑法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刑事制裁。通
14、过追究金融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障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惩戒犯罪者以及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第三节 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一、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因此,规范金融关系的金融法无疑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金融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术界一般是持否定态度的。 金融法本身是一个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法规群,在学术上可以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金融组织法、金融交易法、金融调控法和金融监管法。金融主体大多是营利的商事主体,但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不是商事营利主体;金融行为大多是营利的商事行为,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行为不是商事营利行为。
15、因此,对金融法进行定位,要正确处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总体把握和个别区别的关系,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 从体系的角度,将金融法体系定位于经济法比较恰当。我们说金融法是经济法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并不反对将某些具体的金融法律或法规划入其他法律部门,比如将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甚至证券法划入商法领域。我国采取民商合一主义,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我国合同法就规定了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在传统上把信托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待。第三节 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二、金融法的作用(一)规范金融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 金融法通过对金融组织关系、金融交易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规范,使金融
16、机构的职权、职责明确,金融产品的形式和种类合法,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具有法律依据,从而使金融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进入秩序轨道。(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金融法的宗旨之一。各国金融立法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规范体系和制度框架。第四节 金融法的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一、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2金融法律。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部门行政规章。5金融地方
17、性法规。6金融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第四节 金融法的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二、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金融法的制度体系,是现实的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者主线,将金融法的制度体系贯穿起来:按照立法效力,构成金融法的渊源体系;按照调整对象,形成金融机构法、金融市场业务法、金融调控法和金融监管法的体系;按照现实的立法体系,也就是按照立法文件形式,可以分为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管法等。 我国金融立法是根据某一类金融关系的特殊性进行规范,并以调整对象为主导确立金融法的名称。比如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关系的法律,并因此而得名
18、。但证券关系是相当复杂的,不仅涉及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关系,而且涉及证券公司组织关系以及对证券行为的监管关系。所以,现实的立法体系只是让我们对金融法体系有一个具体的把握,它只是让我们看出证券法具有相对独立的个性。但证券法从抽象的角度又归属于哪一个上位概念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挥抽象思维的能力,从而对金融法体系有一个更加整体性的认识。第四节 金融法的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金融法律、法规之中,对金融立法、金融执法、金融司法和金融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我们所指的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总体意义上的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
19、的基本原则可能规定于某些金融法规中,但具有代表性和普遍适用性。另外,金融组织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是最基础性的金融关系,在规范形态上,金融法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相融合的法律,因此,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对金融法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性,从现实和具体的角度,如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可谓不是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这里将讨论金融法特殊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二)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 (三)政府统一监管和金融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四)与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接轨原则思考题思考题1金融的功能有哪些?2现代金融体系有哪几个组成部分?3简述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4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地位?5金融法的
20、作用有哪些?6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二章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1金融体制的含义和主要类型2世界各国的金融立法体系3我国金融体制的变革4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重点知识重点知识第一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金融体制的含义与主要类型 一般而言,所谓金融体制,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各种信用活动组织、调节货币流通与资金运动的形式和管理制度的总和。金融体制是金融体系在制度上的表现,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在制度上的表现。在法律层面,金融体制主要指金融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职责、业务范围、内部构成,以及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金融体制的运作纽带是以市
21、场为基础还是以计划为基础,金融体制可分为市场经济金融体制和计划经济金融体制。第一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金融体制的含义与主要类型(一)市场经济金融体制 市场经济金融体制是以市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总和,法律是这种体制运行的基本依据。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制都是这种金融体制。市场经济金融体制又分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和没有中央银行的金融体制。(二)计划经济金融体制 计划经济金融体制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所采用的金融体制模式,其特点是金融机构是单一的国家银行制,该银行既发行货币,又从事信贷业务和结算业务。资金的运行按照高度的
22、计划指令实行统一分派,没有金融市场。苏联、东欧和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金融体制就是这种模式。第一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 通过对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归纳为两类模式:一类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一类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制。在前一类中,公司直接走向证券市场,以最便宜的价格 (即利率)融集资金 (通常是债券)。这种融资方式能够实现的前提是高效运行和流动性强的证券市场。这一类金融体制的突出例子是美国和英国。在后一类中,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不是证券市场,而是银行。一般来说,公司与银行的关系相当密切和长久。日本和德国都属于这种模式。第一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三、金融立
23、法的历史沿革 自从有了货币,就有了对货币关系的规范,在法律没有进行规范之前,依靠的是商品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当奴隶制国家形成之后,统治阶级就把涉及货币规格的确定、制作、收付、兑换、保管和借贷等各种活动中形成的习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然而,现代意义的金融法的形成,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银行出现后才有可能,银行法的产生标志着现代金融法的产生。1844年,英国颁布了 英格兰银行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金融法律规范。此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伴随着中央银行的建立以及商业银行纷纷登上市场经济舞台,纷纷制定了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金融市场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金融
24、信用关系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颁布了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等各种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第一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三、金融立法的历史沿革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经过一些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的努力,国际社会于20世纪30年代相继推出了一些经系统编纂的国际金融惯例并通过了多项条约。国际清算银行于1933年成立,国际金融合作开始走向制度化,仅在1931年至1937年间,世界各国就签订了170多个双边支付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金融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典型标志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形成。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
25、与会的44个国家的代表就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若干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统称 “布雷顿森林协定”。该协定确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际金融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国际金融条约有重大发展,产生了具有深远影响的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此后,在WTO主持下,于1997年12月签署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同时,国际金融惯例也得到了更新和发展。第一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四、世界各国的金融立法体系 就金融立法体系而言,综观世界各国,金融立法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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