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版)整本书电子教案完整版ppt课件全书教学教程最全教学课件(最新).pptx
《合同法(第六版)整本书电子教案完整版ppt课件全书教学教程最全教学课件(最新).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六版)整本书电子教案完整版ppt课件全书教学教程最全教学课件(最新).pptx(4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合 同 法(第六版) 普通第一章民法典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 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基本构造一、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构造(一) 合同法的构造 应该说,在有民法典的国家,基本上是不可能有独立的合同法的。因此,我们很少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规范都是民法典中 “债” 的组成部分,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二) 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又分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就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合同不仅仅在债法编中存在,在物权法及其他特别法中也都存在。因此,从逻辑上说,合同的“通则”应该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法典并没有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甚至在
2、很多方面是脱节的。这也进一步证明,我国民法典的此次编纂在体系 化方面,尚不和谐。第一节 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基本构造一、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构造(三) 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 1.我国的合同编并不是传统民法典中的纯粹的合同法律规范。在我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传统民法的“债法总则”,而是把债法总则的内容规定进了合同编中,当然,也有极少部分 内容规定在了民法典的总则编。 2.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所谓的“合同”似乎应该解释为“债合同”,即仅仅产生债的合同。(四) 合同与准合同 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产物,而准合同与意思自治毫无关系,因此,可以准确地说,准合同根本就不是合同。按照传统民法的一般理解,准合同包括无因管
3、理和不当得利。由于我国民法典体系上的结构安排,没有办法处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因而,将其以“准合同”的概念安排进了“合同编”。这可以说是不伦不类无论从体系上还是内容上,准合同根本与合同无任何相同的规则和制度。第一节 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基本构造二、合同法的概念 在作了上述澄清之后,再来看看我国合同法的概念如何界定。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 463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当然应该界定为: “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事实上,我国民法典第463条的这一界定是不准确的:因为在合同编中,还有准合同的规范,而准合同规范
4、的 对象却不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另外,我国 民法典的合同编中有很多传统民法的债的内容,这些也不能说是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因此,我国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 (合同法律规范) 的概念应该界定为:我国合同法律 规范是规定债的一般规则及调整除侵权行为之外的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一、我国民法典上合同的概念 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我国民法典上合同的基本内涵。(一) 合同是一种“协议”(二) 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三) 合同权利要受到诸多因素制约 (四) 合同
5、具有相对性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二、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 合同与决议的区别 合同是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得到尊重。合同当事人不可能被一种他没有同意的合同义务所约束。但决议就完全不同:决议一般是按照“多数决”作出的。在决议中,决议的参与者很可能被自己不同意 甚至反对的义务所约束。这是合同与决议的根本区别。 (二) 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从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定义看,其区别甚微,我们不妨来比较一下。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464条关于“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6、民事 法律关系的协议。”从这两条规定来看,两者的差别仅仅是“行为”与“协议”的区别,其他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也许其差别就在这里协议与行为的区别。第134条就明确了这种差别: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单方行为可能是法律行为,却不可能成为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二、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 合同与契约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契约”和“合同”这两个概念并不陌生,而且经常交互使用。但二者的内涵是否一致? 有的学者对二者的区别作过阐释,认为: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还有的学者列举了合同与契约的三个不同
7、点,认为合同与契约有本 质不同。但如果考察术语的来源并与汉语作相应的比较,或许能显示出问题的一二。我国学理和立法对契约和合同不为区别而为同义的使用。本书也不为区别而以同义使用,也可能交互使用,因为有时用契约可能更合习俗,如“契约自由”要比“合同自由”在语感上更顺畅;有时用合同比用契约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四) 合同与准合同的区别 准合同在我国民法典上,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我国民法典将其放在合同编中规定,是出于目前我国民法典体系结构设置的无奈。关于准合同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本书 的最后一章论述。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三、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 合同与非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共同的意思 (合意
8、)追求某种具有民法意义的后果 (权利义务),也就是我们前面已经详细论述过的“合意+权利义务”公式。在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合同时,应当同时采用两个标准。但是,在不容易判断时,应当以“合意”为主, 还是以实际存在权利义务为主? 在具体的规范性标准上,德国的学理与判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认为,区分一种行为是法律行为 (合同) 抑或非法律行为 (非合同) 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而客观标准则认为, 因此,通常情况下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一项明示的或者默示的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认定当事人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是一种欠缺实际基础的拟制。所以,应当采取客观标准来认定,即应当“考虑到
9、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义务。客观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风险,另一个方面是能否苛求有关当事人对这种风险承担责任。第三节 比较法上的合同概念一、罗马法上的契约概念 在大陆法系,民法的许多原则均源于罗马法,契约也不例外。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在私法上,除了债法,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中也有契约的概念。二、法国法上的合同概念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照该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
10、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遂成为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或原因。第三节 比较法上的合同概念三、德国法上的合同概念 法国民法典在对契约下定义时,使用了“合意”这一术语,而德国民法典将契约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之中,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放在总则编第三章第三节中。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指出,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一再认为,把合同法规定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是不必要的, 在民法典的总则编
11、中,合同只是表现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而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中,合同仅仅被当作“债的关系”的个别形式。四、英美法系中关于契约的一般概念 就英美法系国家来说,流行较早的是威廉布莱克斯通在其1756年出版的 英国法律释义中对合同所作的定义:合同是 “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该定义中包括了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对价与协议。美国法院在贾斯蒂斯诉兰格案中对合同所下的定义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缔结合同能力的人以有效的对价自愿 达成的交易或协议去执行或者不执行某个合法的行为。”这一概念可以说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较有权威并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第四节 合
12、同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比较法上的合同制度的私法地位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较大的差别。在大陆法系,因其有法典化的传统,故有关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则多规定于民法典的“债编”中,作为债发生 的原因之一,学理上多称之为“契约之债”而没有单独的契约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契约与债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意或协议是不能被称为契约的。契约与债的这种关系 自罗马法学家至今天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者均是认同的,这一点也可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及大学教育的教科书上得到确实的认证。 由于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其民法典中都有关于 “债”的一般 概念,因此,合同法律制度仅仅是这种
13、“债”的制度下的一种规范制度。甚至在德国民法典中,合同制度虽然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但也不是意思自治的全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就有很大的差别:因其没有如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体 系,也没有关于“债”的一般概念和制度,因此,合同与侵权甚至可以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故其具有自己独立的合同法就极其自然。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法的书籍处处可见。第四节 合同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二、合同制度在我国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 合同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下两个主要的原因导致了我国合同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定位比较困难:(1) 在民法典中没有“债法总则”; (2) 在民法
14、典中合同制度独立成编。合同制度独立成编,而且把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纳入其中,这样一来,我国民法典中债的制度被分割为三大块:一是总则编中关于债与法律行为的规定;二是合同编中关于债的规定;三是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债的规定。可以说,尽管我国民法典上的合同制度仍然不失意定之债的本质,但其作用和地位,从民法典的结构看,就不同于德国民法典。 (二) 合同制度在我国整个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不仅在民法典中可作为基础规则的法源地,而且能够为特别法上的合意甚至债提供一般规则,成为这些特别法的法源基础。尤其是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毫无疑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基础制度。当然,商法
15、规范本身有 自己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第五节 合同在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契约是产生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二、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的目标三、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四、契约可以使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私人事务作出合理的安排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 分类的标准与概念 这是依照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双务合同是最常见、最重要、最 活跃的合同。必须强调,单务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它仍然是合同,具有双方的合意
16、,仅仅在义务的负担方面为一方负有义务。(二) 分类的意义 1.在合同的生效方面。 2.在合同的履行方面。 3.在合同变更或者撤销方面。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二、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这是以合意的内容以及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如果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关于物权变动,并且其效果意思也是直接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该合同即为物权合同;如果双方的合意内容仅仅是关于对相对人的请求权,并且效果意思也是直接产生请求性权利义务的,便是债权合同。(二) 分类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但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实可以被其他方案替代,但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该分类对非违约方的保护是无法替代的
17、。 2.有利于民法典的构建。我国民法典既然有物权编,也有合同编,还有规定有“法律行为”的总则编,承认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的区分也应该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三、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这是以契约的成立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是否尚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划分。诺成契约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告成立的契约,无须为实物的交付;要物契约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的契约。在我国民法典上,有三种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定金合同 (第586条)、个人借贷合同 (第 679条)与保管合同 (第890条)。(二) 分类的意义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契约当事人一经
18、合意契约即告成立;要物契约除此之外,尚要交付标的物。 2.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契约成立的时间即是合意达成的时间;要物契约成立的时 间为物的交付时间。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一) 分类的标准和概念 这是以契约类型是否在民法典或者特别法中被赋予一定的名称并且有独立的法律规范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名契约又称典型契约,是指法律对这类契约赋予一定的名称并且对这一类型设有专门的规范规定的合同。无名契约又称非典型契约,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特别加以规范也未赋予其特定名称,而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契约。无名契约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对这类契约类型未明确规定,故其无自己独立的规则,只能适
19、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合同在“有名”与“无名”之间的归属站队并非永恒不变,有许多原先属于无名合同的合同,一旦经过立法机关规范,便成 为有名合同。 (二) 分类的意义 其区分主要是在法律适用方面:有名合同首先适用法律为其专门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专门的规则没有规定 时,才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则及民法典的其他规则。无名合同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自己的特别规则,只能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及民法典其他各编的一般规则。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五、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这是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而作的分类。有偿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取得利益而须支付对价的契约。”无偿契约则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
20、无须支付对价的契约。在实践中,多为有偿契约,而无偿契约极少,康德认为,无偿契约主要有三种: (无偿)保管、借用和捐赠。(二) 分类的意义 1.对有偿契约的调整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适用买卖契约的规定;无偿契约则不然,其债务人不负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特殊情况例外)。 2.当事人所负的过失责任的程度不同:在无偿契约中,给付只对一方有利,对债务人自 身无利益,所以债务人只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在有偿契约中,给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利益,债务人对此应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契约,但可订立无负担的 无偿契约,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第
21、六节 合同的分类六、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这是以契约的成立是否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所作的分类: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契约为要式契约;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契约为不要式契约。要式合同是指这样一种合同:其法律效果依赖于它的作成形式或者表示方式,而不依赖于交换中给付的充分对价,也不依赖于信赖它的受要约人的任何地位变化。而不要式合同其法律效果不依赖于其作成形式或者表示方式,大多数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都依赖于为换取允诺而给付的充分对价。在现代各国,以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故以不要式契约为原则而以要式契约为例外,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对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契约
22、仍规定为要式契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要式契约有:不动产买卖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二) 分类的意义 对契约进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区别形式对不同类型契约的效力。我国民法典并不采取不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的原则,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原则。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七、即时清结的合同和不即时清结的合同(一) 分类标准及意义 这是以给付是否具有连续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即时清结的合同又称一次性给付的合同, 如果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给付能够一次性完成的 (尽管有时候分期完成,但其完成不具备连续不断的特点),即为即时清结的合同,例如,特定物的买卖。如果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应
23、为的给付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完成的(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则为连续给付的合同,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二) 分类的意义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因无效或撤销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就一次性给付的合同而言,其无效或撤销具有溯及力,即当事人已为的给付应当返还;但在连续性给付合同,其无效或撤销不具有溯及力,例如,雇佣合同无效或撤销后,雇主不可能要求已提供劳务的雇员返还已领的工资,同样,雇员也不可能要求雇主返还其已付出的劳动。也就是说,非即时清结的合同在无效或撤销后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八、民事契约、商事契约和行政契约(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由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历来有民商分离的传统,于民
24、法典之外又制定了商法典,故将契约分为民事契约和商事契约是极其自然的事。但这种分类的标准比较复杂。简单地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为民事契约;适用于商人之间的契约,即以商事交易为目的的契约为商事契约。除此之外,法国还有其独特的行政契约。这种分类被英美法系学者称为大陆法系契约的“三大基本分类”。(二) 分类的意义 1.案件的管辖方面。 2.法律适用方面。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九、本约与预约(一) 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分类的标准是合同的目的,即是否具有为将来签订合同而缔约的目的。我国民法典第49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
25、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预约合同。也是对我 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二) 分类的意义 这种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当事人违约后的具体违约责任和救济手段不同。因预约的目的是未来签订本合同 (预约的主要条款),因此,其主要的法律救济是签订本合同。而违反本合同的目的,是直接实现合同规定的标的负担。第六节 合同的分类十、涉他合同与非涉他合同(一) 分类标准和概念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合同是否涉及第三人。如果合同的效力涉及第三人,则为涉他合同;如果合同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而不涉及第三人,为非涉他合同。因相对性为合同的基本原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法 第六 电子 教案 完整版 ppt 课件 全书 教学 教程 最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