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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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提要提要】+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具有内容上的公正性,包括客观合理性和主观合理性。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2、依法行政与行政应变性。+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在学说上,对行政法有各种各样的界定。这一方面反映了对行政法作出简单定义的困难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各位作者对行政法的不同理解。本书认为,行
2、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具有法的属性。+ 行政法具有特殊属性。+ 行政法具有民主性。+ 行政法具有集合性。+二、行政法的特点二、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的形式特点。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数量规模的庞大性。+(4)对社会的适应性。+ 行政法的内容特点。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权的支配性。+(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模糊性。+(3)效力的多元性。+(4)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三、行政法的地位三、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
3、的基本部门法。+ 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治的标志。+行政法的渊源,又称为行政法的法源,就是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宪法和条约一、宪法和条约+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根本法源。+ 条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需要在国内实施的,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涉及行政关系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二、制定法二、制定法+ 法律。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地方性法规。+ 规章。+三、法律解释三、法律解释+依通说,有权机关所作的法律解
4、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在立法法施行以前,我国的法律解释有宪法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和地方解释五种。现在,我国的法律解释则有宪法解释、立法性解释、应用性解释和司法解释四种。+四、其他渊源四、其他渊源+ 民法规范。+ 判例。+ 法律原则。+ 行政惯例。+ 学说。+一、行政法的空间效力一、行政法的空间效力+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及其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从整体上说,行政法在我国全部领域内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空间效力,除了与行政法在整体上的空间效力相一致外,还有以下两种情况:+ 小于整体上的空间效力范围。+ 大于整体
5、上的空间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时间效力二、行政法的时间效力+行政法的时间效力,是指行政法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有效即从何时起生效、至何时失效的问题,以及行政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行政法的生效时间。行政法的生效时间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效时间。+ 行政法的失效时间。行政法的失效时间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失效时间。+ 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三、行政法对人和事的效力三、行政法对人和事的效力+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我国行政法对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同时实行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原则。+四、行政法的效力等级四、行政法的效力等级+构成行政法律部门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
6、章,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由于制定机关的多元性和制定机关地位的差异性,行政法内部也就具有相应的效力等级或位阶。对此,我国宪法有关条文和立法法第78条至第82条都作了明文规定,即第一等级:宪法典和条约;第二等级:基本法律;第三等级:普通法律;第四等级:行政法规;第五等级:地方性法规;第六等级:规章。同时,省、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州、自治县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又高于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也高于其常设机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特定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
7、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指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即利益或负担。+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法律事实(二)行政
8、法律关系的运动形式 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有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形式。+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恒定性。+ 主体具有法定性。+ 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 内容的法定性。+ 权利处分的有限性。+【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2、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践意义+3、关于政府单方行为不能形成民事关系的判决要旨【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简述行政法与宪政的关系。+2、简述法的效力等级原理在“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3期)中的运用。+3、运用行政法律关系原理分析、
9、思考“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4期)。+【提要提要】+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具有内容上的公正性,包括客观合理性和主观合理性。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依法行政与行政应变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该原则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应变性
10、原则。+一、法律优位原则一、法律优位原则+ 行政法优先于行政。+ 行政法对行政的支配性。+二、法律保留原则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在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保+留原则可以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来认识。+ 立法上的法律保留。+ 执法上的法律保留。+三、行政应变性原则三、行政应变性原则+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合法性,是就行政法规范符合客观情况而言的,是就该行政法规范应适用于该客观情况的立法本意而言的。但是,立法者无法全面考虑到事后的每一种客观情况及其变化。并且,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变化又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和偶然性,并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在被发现后再制定或修改相应的行政
11、法规范既不可能又无多大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行政法规范已无法适用。如果对这种特殊情况继续适用原有的行政法规范,仍严格按原有的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行为,就不符合原有行政法规范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就有损公共利益,因而也就不是真正的行政合法。+真正的行政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真正符合公共利益。+行政应变性原则赋予了行政主体较大的自主性甚至于非常权力。+在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是从执法层面而不是从立法层面来认识的,立法层面的合理、公正在执法层面是合法性问题。同时,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还是从实体和内容而不是从程序和形式上来认识的,程序和形式公正被置入合法性范畴。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对待原则、比例
12、原则和严重不合理原则。+一、平等对待原则一、平等对待原则+二、比例原则二、比例原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包括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信赖保护原则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若相对人有理由对其信赖并进行作为或不作为,则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包括变更、撤销与废止)该行政行为。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且大于改变该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不得改变该行政行为。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且小于改变该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可以改变该行政行为,但应该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
13、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个:+1、信赖基础。+2、信赖表现+3、信赖值得保护+四、严重不合理原则四、严重不合理原则+行政裁量是否公正,必须坚持以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专业人员(法学家、法官等)和智力非正常者(精神病患者等)的判断,取两者的中间值即正常人、一般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只有在大多数正常人认为严重不合理时,才构成违反合理性原则。这就是所谓的严重不合理原则,在英国一般称为“韦德内斯伯里原则”。对此,又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1、不道德的动机+2、不相关的考虑+3、违反法定目的+4、反复无常、独断专行+【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法律保留原则有关判决要旨+2、关于严重不合
14、理原则的判决要旨+3、关于上级指示与行政法规范+【课后复习课后复习】+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运用法律保留原则分析“夫妻看黄碟案”和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熟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判决要旨法公布(2000)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0号。+ 试析平等对待与比例原则的关系。+【提要提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即第三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但受
15、委托组织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权力难以一一介绍,而只能努力找出它的界限即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域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问题。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都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对相对人和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适用民法规范。+【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行政主体的特征或资格。+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要求。+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
16、政权限纠纷的解决。+ 行政委托与职务协助的区别。+ 相对人的权利。+ 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资格的认定。+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组织包括自然组织和社会组织两大类。+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的权力。+ 自己的名义。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特定行为。+ 承担法律后果。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行为所可能产生的行政
17、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综上所述,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才能成为行政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这些特征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资格。+二、职权行政主体二、职权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依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三、授权行政主体三、授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授予的行政主体。+ 授权的形式。+ 授权内容。+ 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四、受委托组织四、受委
18、托组织+ 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取得行政权,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委托的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委托应符合下列要求:+(1)明确具体。行政委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口头委托只能是事后认定上的无奈之举。+(2)委托条件。行政委托一般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的委托依据,并且以委托确有必+要为条件。+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很多,并且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我们认为一一列举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概括说明行政权的强制性又缺乏可操作性。
19、相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务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是行政权限问题。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域、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问题。+一、行政管辖权一、行政管辖权+ 事务管辖权。+ 时间管辖权。+ 级别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客观对象错综复杂,再加上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行政主体的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问题。+ 行政机制。+ 法律解释机制。+ 司法机制。+三、职务协助三、职务协助+ 职务协助的含义。+ 职务协助的情形。+ 职务协助的实行。+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20、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说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广义的相对人,除了狭义的相对人外还包括第三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我们认为,在行政法上区分相对人与第三人是有必要的。+一、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很多,并且因相对人地位的不同而不同。+二、相对人的法律适用二、相对人的法律适用+ 行政法规范的适用。+ 民法规范的适用。+三、第三人三、第三人+ 第三人的
21、含义。+ 第三人资格的认定。+四、私人公法行为四、私人公法行为+在行政法学上,私人公法行为仅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第三人在行政法关系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申报、申请、同意或承诺等。私人公法行为不同于行政行为,应无疑义。它与民事法律行为有许多共同之处,却又不能完全等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所作的法律行为,其形式和内容一般均由民事主体自由约定。行政主体认可私人公法行为而未发现其瑕疵,所作行政行为以此为前提的,则该行政行为并非必然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仍应按合法要件予以认定。【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学校系授权组织的判决要旨+2.关于行政诉讼
22、当事人资格认定的裁判要旨+3.关于无法律依据的授权应当视为委托的裁判要旨+4. 关于行政相对人身份的认定【课后复习课后复习】+ 行政主体的特征有哪些?+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和职务协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如何解决行政权限争议?+ 相对人有哪些权利?+ 相对人和第三人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特点?+ 私人公法行为有哪些规则?+【提要提要】+行政行为即行政作用,泛指行政主体一切的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具有服务性和无偿性等时代特征。对行政行为可以作各种各样的分类。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应当以拘束内容和相对人是否可统计等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
23、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4个要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作相应的分类,以认识各自的特征。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内容上表现为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时间上表现为存续力,即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生效、失效、溯及既往、延迟或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存在的错误可予以更正,对所出现的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瑕疵、一般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的瑕疵并适用补正、撤销或宣告无效等相应补救方式。+【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行政行为的体系框架。+2.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原理。+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5.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及其更正。+6.具体行政行为的瑕
24、疵及其分类。+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各种各样解释最多的概念之一。本书认为,行政行为即行政作用,泛指行政主体一切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1.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2.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3.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区分,是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的。+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其
25、他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我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法律效果的存在。+ 表示行为的存在。+总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3有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无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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