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四版)PPT完整版课件全套ppt教程最全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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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主编 郭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目录第一编 导论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三编 专利法第四编 商标法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编 导论第一章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概述第一章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述知识产权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第三节第三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本章学习目标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了解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分类熟悉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
2、识产权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就国内而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大体上有下列几种:(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专有权和工商业标记专有权的统称。(3)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4)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事实上,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不仅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就是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中也是众说纷纭。这从各个国际组织在各自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对知识产权范围所作的限定即可看出。比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的规定同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
3、知识产权协议第1条第2项中的规定,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专门对工业产权的范围作的界定等,在内容上都存在一定差异。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由于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法学学科还处于幼年时期,因此,目前国际社会以及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概念莫衷一是的状况是完全正常的。在各种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我们认为,下面的界定或许更为恰当,即: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尽管这一界定不是形式逻辑上从概念内涵角度给出的严格定义,而是一种以罗列概念外延的方式所给出的一种列举而已,但其内容更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构架。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严格说来,知识产权的特征与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不同的。特征或特点是指
4、此有别于彼的差异,即个性所在;而属性则不限于彼此间的差异,还包括构成此同时也包含于彼中的一些共性。我们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便是就知识产权的属性而言的,前述债权、物权等同样具备民事权利的属性。首先,民事权利无不为权利人所专有。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何以专有性为其特征?只要法律上承认因某一事件或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这其中的权利即具有专有性。故而专有性只能被认为是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的属性,而非特征。其次,所谓地域性是指一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在他国有效,比如一项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技术并不因其在中国的专利权而在其他国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5、然而任何法律都仅在其法域内有效,这导致因法律而产生的权利也必然具有地域性,即任何因法所生之权利必然在特定法域内有效。考察一下民法制度,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除斥期间的概念便可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即所谓时间性的具体表现。理由如下:第一,除斥期间的起算日和长短直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或终止问题。第二,法院可以直接依法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像消灭时效制度那样必须由当事人自行主张。第三,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不同于诉讼时效仅消灭胜诉权。在概括知识产权的特征之前,必须弄清其定位,找准参照物,否则便无法概括出逻辑上能够自圆其说的所谓“特征”。在这里,我们将知识产权限定在民事权利的范围内
6、来讨论其特征。我们之所以在众多民事权利之中专门设立知识产权,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着与众不同的特征。无论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记,都是以无体状态存在于世的一种信息,是无体财产的一种。“无体”应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个自然属性。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存在方式是一种可为人感知的信息状态,因而其被占有、使用方式的法律意义都不同于有体财产。有体物不可能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因而占有成了权利公示的一种方式;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则可能为多数人同时占有。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存在方式是一种可为人感知的信息状态,因而不应当完全牺牲公共利益来片面地只强调保护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因为信息的自由
7、传播关系到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机制,比如言论自由等社会的基本人权和监督制约机制都与此相关。综合前述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对世权。这应是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很显然,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不具有广泛的对世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则不像知识产权受到诸多限制。这里所称的限制是一种狭义的限制,不同于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之类的广义的限制。在法律规范上,这两种限制的表现不尽相同。狭义的限制往往表现为对法律明确的授权范围内部的限制。而广义的限制则往往表现为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严格地讲在法律的授权规范中根本就没有将其作为权利规定。因此,在权利范围之内存在若干公共空间应被视作知识
8、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1条第2项中规定,知识产权一词是指在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七节中所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类型。该协议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七节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
9、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很显然,这一条约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乃至日常生活中均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前述所罗列的内容并没有穷尽所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事实上,以列举的方式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尤其在技术发展如此迅速的信息时代更是如此。在20世纪末,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课题大都与信息技术相关,比如网络传播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电子数据库、域名以及与网络技术相关的商业方法等的法律保护问题。在21世纪,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还将有一系列新的保护对象诞生。生物技术在21世纪将从定性描述的学科向定量描述学
10、科转变,这必将为人们带来众多全新的发明创造。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有关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比如基因专利问题等,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课题。此外,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冲突,也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由此可以推知,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专有权中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其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分类。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已有一个被奉为经典的分类原则,即实用与非实用的二分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被分为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
11、法。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包括作者权、邻接权等。其权利标的或者保护对象多为不具有实用功能的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如作品。对于工艺美术品或实用艺术品,在著作权法上则全然不考虑其实用功能,而是将其作为作品来保护。无论在世界上哪个国家,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绝不在任何意义上延伸到实用功能。而工业产权法则完全不同于著作权法。工业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全都在一定意义上具备实用性或功能性价值。而且其权利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延伸到相关实用功能上的。知识产权法的种类也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前述集成电路保护法在立法体例上采用了单独立法的形式,国内外多数学者认为它介于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之间。有学者称其为工
12、业版权法。这种提法本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实用和非实用的二分法原则。技术的发展可能还会造就出一些更具有挑战性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法也必将随之而向前发展。二、知识产权法的起源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或者私权,其产生除了需要前述民事权利赖以存在所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之外,如商品经济的存在等,还需要有其特别的条件,即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相对发达。就人类社会中的竞争而言,从历史或宏观的角度看,早期还主要依靠体力,或者说体力因素在这种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还非常大。在这样的时期,无体财产在社会财富中所占份额非常微小,自然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对作为无体财产之一的智力成果的保护要求,因而也不会有知识产权
13、法。如果撇开市场经济这一必要条件不谈,仅凭较高的文学艺术发展水平仍不足以导致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比如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都曾有辉煌的文学艺术历史。但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成本太高,以致人们难以通过作品的使用获得财产利益,因此在当时也都没有诞生知识产权法。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在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具体的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作为保护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在理论上超越科学技术而独立发展。第二,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程度和范围是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知识的普及为全民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了可能,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制定出真正反映民意的,并能够为大多数民众自觉
14、遵守的相应的法律。因此直到19世纪,知识产权法才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为人所接受。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尽管知识产权法从产生到现在已有三个世纪,但从理论上看,现代知识产权法在理论上尚不成体系,作为一个学科还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同其他法律学科相比还很不成熟。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现有的各个部门法的发展历史看,两三百年的时间不可能造就一整套完备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故而现阶段就诸多问题存在争论是完全正常的情况。第二,从近一百多年来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看,其发展过程并非是完全理性化的。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特定阶层利益的反映,知识产权法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或民族功利主义的制约和实用主义的影
15、响。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直接相关,这些保护对象恰恰是整个人类文明的基础。因此人类现代文明进步的每一个脚印都将直接反映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上。这就是说,知识产权在内容上将紧跟人类文明的脚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只能在集成电路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可能产生。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各个法律学科中要算是最为年轻的学科。以最为年轻的法律来调整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宏观上肯定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基本和谐的程度。从微观上讲,每一个特定技术领域在其产生和发展时期都会
16、向法律提出一系列的新问题;法律针对这些具体问题会在一定时间之后做出回答。从宏观上讲,知识产权作为直接反映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永远不可能达到完全协调或适应的层次。这是因为科学技术永远不可能止步不前,永远会有新的技术领域提出现有法律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知识产权法也就必须紧跟随技术发展的脚步,对这些问题予以回答。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致使各国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原因在于各国法律的形成分别经历了不同的历程,各国有着不同的国情、各自的习惯,最终反映在立法中则表现各异、千差万别。但是在各类法律中,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却在许多方面有着惊人的相
17、似之处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协调还表现在各国间的相互借鉴。一国所建立的国内法律制度对与之有着密切交往的他国往往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二、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在1880年的巴黎外交会议上起草,1883年由11个国家签字,1884年7月7日生效的。订立巴黎公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成员国间有关工业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巴黎公约的第1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反不正当竞争。该公约将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规定,是因为在国际上发明与专利常被作为同义词。类似地,服务标记在这里也未被
18、当做商标处理,故这里的商标仅指产品商标。巴黎公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现在都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制度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在该公约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的。依照该公约,成员国间应当实行国民待遇,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一成员国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也应享有国民待遇。巴黎公约提出的优先权原则如今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广泛采用,不仅适用于发明专利,还适用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其他保护对象。关于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在有关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章节中将详细介绍。该公约中还规定了各国专利权、商标权等相互独立,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以及针对其他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相应保护措施。同时还就有关权利的限制作了规定,如交
19、通工具临时过境等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各国的国内法影响甚大。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就完全照搬了巴黎公约的条文。我国在1984年加入该公约时公约的成员国还只有90多个,如今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早已超过100个,覆盖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三、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该公约分别于1896年在巴黎、1908年在柏林、1914年在伯尔尼、1928年在罗马、1948年在布鲁塞尔、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1971年在巴黎等地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79年。伯尔尼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一个著作权公约,它有100多个成员
20、国。这是其他任何著作权公约所不能比拟的。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伯尔尼公约同巴黎公约一样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另外还规定了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缔约国间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创作完成,都受公约保护。该公约还规定了著作权独立原则,即无论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状态如何,缔约国均应根据公约给予同本国国民同样的保护。也就是说,一国给予某作品著作权保护,不受他国法律的影响。同时,该公约对缔约国的著作权保护规定了最低限度标准。四、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一个国际条约,是与贸易(包括冒牌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缩写。该协议于1993年底形成最后文本,是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
21、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一系列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的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该协议逐渐转为世界贸易组织下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前面介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时曾提及该协议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从总体上看,该协议对各种知识产权都给予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不仅如此,该协议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以及争端的解决办法等内容。这些原本都是贸易公约的内容,如今都被引入到知识产权公约之中。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该协议在实体权利的规定上还有一个特点,即大量
22、援引既有的国际公约。五、其他国际条约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非常之多。不算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就有几十个。它们分别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管理。这其中,我国参加的公约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有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约、TRIPS协议等。还有一些公约我国政府已经在其最后文本上签字,但目前尚未在我国生效,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另外,我国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
23、条约和表演和唱片条约。当然,也有一些国际公约我国尚未参加,但它们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比如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国际条约(简称罗马公约)在邻接权的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必然也会随其发展。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自然也会越来越多。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起草和讨论关于数据库保护和广播者权利的两个国际条约,以及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等;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就公共健康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问题达成框架性协议。这些都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大政方针之下,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还将根据需求参加更多的国际知识产
24、权条约,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章小结1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利。其保护对象既包括智力成果,又涵盖了商业标志。2知识产权是一种受限制的对世权。这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很显然,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不具有广泛的对世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则不像知识产权受到诸多限制。3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利益。具体地讲,主要包括有关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广播节目、技术发明创造、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电子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权利以及商业秘密、域名等相关保护对象上所凝结的利益。4知识
25、产权法是指调整在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区别性商业标志专有权中所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返回目录书页返回目录书页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概述第三章第三章作品作品第四章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第五章第五章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第六章第六章邻接权邻接权第七章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著作权的利用第八章第八章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限制第九章第九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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