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证据法学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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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一章第一章 证据法在何处证据法在何处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 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可谓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法律支柱,三者须臾不可分离,相互之间也不可替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司法活动本质上都是人类遵循法定程序、揭示案件真相进而定分止争的专门性活动。其中,实体法的核心目的是追求实体正义,程序法的核心目的是实现程序正义,而证据法的核心目的则是保障发现真实。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 在不同法系国家,甚至在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证据法都呈现出式样各异的风格。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
2、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是其共同特点。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 从字面上看,证据法可以被解读为有关证据与证明的法律规范。但是,由于世界各国证据法的模式差异很大,所以人们在理解证据法的含义时所面对的困难并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有差异。四、证据法的渊源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证据法的渊源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以其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如下若干个层面: 法律层面; 法律解释层面; 行政法规; 国际条约层面; 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 证据法的选择适用,有两个基本思路: 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结点; 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适用的法律条款
3、,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 思考题思考题1 1 如何理解证据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如何理解证据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 2 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模式有何不同?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模式有何不同?3 3 以证明责任、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为主题,列举以证明责任、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为主题,列举我国有关这些内容的分支法律渊源。我国有关这些内容的分支法律渊源。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二章第二章 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神明裁判(上) 中国古代奉行“定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原则,所以审案官员常用刑讯来获取被告人的认罪供词。 人的权威不足以维持司法裁判的权威,便只能求
4、助于神的权威,于是,各种各样的“神明裁判”应运而生。 “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在神灵面前做某种行为或接受某种考验,然后根据行为或考验的结果或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征象来判定案件事实。 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 神明裁判(下) “神明裁判”在当时社会中不仅具有存在的必然性,也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神明裁判”是一种“非证据裁判”方式,换言之,司法裁判的依据不是证据,而是神的示意。在“神明裁判”中,神通过“水审”、“火审”等考验的结果告知裁判者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和民众谁是有罪者或者谁是应该败诉的一方。二、如何理解“证据”一词的基本含义? 辞海对证据的解释:“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从此意义上
5、讲,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证据一词,实际是借用法律术语。 从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 三、证据都是真实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证据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当时人们对证据问题的研究及有关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证据的意义或重要性上,还没有深入到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等理论问题。不过,当时的一些法规性文件在强调要重视证据调查的同时,也谈到了什么是证据的问题。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一)从司法实践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
6、观点也难以立足。 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下定义 所谓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只有具有关联性的事物之间才可能具有证明关系有关联才能证明,无关联则不能证明,所以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 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
7、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证据的基本含义? 2 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 3 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4 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5 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 6 如何理解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采纳标准等概念之间的关系?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三章第三章 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案 例A公司老总一审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侵占公司钱款,只是调用部分资金到自己名下的另一个公司B,属
8、于自己所有的公司之间的借款,没有犯罪。二审中,被告人不仅向法庭出示了各种财务会计账册,而且还提交了数位著名的刑法学家对此问题开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B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具的款项转账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犯罪。二审法庭认为,“法律意见书”和B公司“转账证明”不符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出具的其他证据不充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裁定维持原判。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的法定形式的概念 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或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 学界也有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与证据的分类间的区别
9、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只是一种学理分类。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二)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特征 第一,证据种类的数量较多。 第二,证据种类比较具体、细致。 第三,专门用法条列举。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三)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由来 我国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主要继受苏联的证据制度。其中,苏联的“诉讼形式许可规则”,对我国有关证据种类的立法影响甚大。所谓“诉讼形式许可规则”,指所有的材料必须具有法定诉讼形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四)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作用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作用,除了前述的法定必要性以外,在证据法上还表现为明确特定形式证据的提出
10、方法、质证规则和审查判断要领。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提出方法,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据生成方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 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二)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书证的典型表现形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
11、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证人作证应以口头形式为原则。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证言可信性保障条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四)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家意见。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是广义是的证人,当事人陈述是广义的证人证言。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如何把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辩解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
12、,目前法律和实务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六)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通常理解为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记录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不像鉴定结论、口供那样表现为单一种类的证据,它实际上是一个“口袋”证据,自身构成了一个证据体系。(七)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数字电子技术产生的、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它具体的表现形式诸如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八)笔录类证据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思考题 1 如果强调证据的本质属性是相关性,有没有必要规定
13、,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能作为定案依据?2 日本的证据学理论将认定案件事实的素材的人或物称做证据方法,将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称做证据资料。根据证据方法的不同,把证据分为人证(口头证据)、物证(证据物)和书证(证据文书),由此建立相应的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这种立法规定与我国的列举式规定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四章第四章 证据有哪些分类证据有哪些分类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如下的区别: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以语言表现,具有人的主观性;后者以物质表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两者的形成过程不同。前者经过主体感知、判断、记忆、表达等过程,后者经
14、过发现、提取、保存、鉴定等阶段。 两者的证明价值不同。前者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较为明显,可以全面、动态、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后者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并不一定明显,通常是局部、静态、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 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的第二手材料。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即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
15、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通常认为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在刑诉中为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民诉中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在行诉中则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 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本证与反证 在刑事诉讼中,以证据的证明作用为划分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加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是控诉证据; 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证据,属于辩护证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16、,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在于,提出的证据是用来支持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支持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反证。思考题1、对证据进行学理分类的意义何在?2、若同时规定“实物证据证明力一般优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优于言词证据”,就逻辑上说,存在矛盾吗?为什么?3、法律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种证据有何利弊?4、试举例说明如何根据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五
17、章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什么是司法证明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 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先要区别。 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 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 相对性有两个要点。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 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
18、证明是指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相互可以转化的。 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在这种模式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三)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为与此相对应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 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主要在证明对象、适用范围、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二、司法证明的分类(四)刑诉中的证明、民诉中的证明与行诉中的证
19、明:刑诉证明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确定是否发生了犯罪行为、谁是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轻重和其他有关事实的活动。民诉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参加下,通过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活动,查明或者阐明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的诉讼活动。行诉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参加下,查明或阐明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三大诉讼证明主要在: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和证明程序五方面有着不同。三、什么是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定义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
20、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理解该定义时,要明确如下四组关系: 证明对象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证明对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证明对象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纳入证明对象范围的主要有:法律事实、免证事实、程序法事实及证据事实。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的核心。免证事实,又包括自然科学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有关诉讼程序进行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成
21、立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记载的事实内容。 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的认定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方法一,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 方法二,按照诉的类型对证明对象进行归类。 方法三,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将证明对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方法
22、四,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确定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 方法五,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采取的做法,即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研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第六种,也即新的界定方法是,认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由下述方面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一)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 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
23、的事实 1. 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2. 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 3. 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4. 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厂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 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是指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 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 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3、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 4、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 5、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 6、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 7
24、、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 8、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等。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四)涉及案件审理的特殊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能遇到一些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必有直接的联系、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思考题1、如何理解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之间的区别?2、司法证明的特点是什么?3、什么是免证事实?具体包括哪些情形?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的事实?5、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的事实? 简明证据法学简明证据法学第六章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一、
25、实事求是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活动”。 而实事求是,即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二)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 不顾程序公正去追求事实真相的态度是一种偏颇;但是,不顾客观事实去追求程序公正的态度也是一种偏颇。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二、遵守法制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容 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所谓“两个重心”,指立法即法律的制定和施法即法律的实施。所谓“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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