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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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法财政法第一节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概述一、财政法的概念一、财政法的概念n财政和财政关系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n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财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二、财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中的地位 三、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三、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n财政法总则n 预算法n税法n转移支付法n国有资产管理法n财政监督法 四、财政管理体制四、财政管理体制n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
2、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n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n国家从1994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第二节第二节 预算法预算法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n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n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二、预算管理职权二、预算管理职权n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
3、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n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n 按照预算权主体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两类。 三、三、 法定预算收支范围法定预算收支范围n预算收支范围,是国家财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 。n法定预算收入具体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n法定预算支出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四、预算编制四、预算编制n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
4、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n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n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五、预算审查和批准五、预算审查和批准n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n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n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经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的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的总称。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部门负责。n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5、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七、决算七、决算n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八、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八、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责任n对预算、决算的监督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n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6、 国债法国债法一、国债的涵义一、国债的涵义n国债是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具体说它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借款)的方法,来募集一部分财政资金,以满足其行使职能的需要。n国债的形式特征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二、国债法的概念和中国国债立二、国债法的概念和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法的发展n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性。三、国债的发行制定三、国债的发行制定n国债的发行,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的投资者手
7、中的行为,是国债产生的主要形态。n国债发行的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n国债发行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代销、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和直接公募发行等方式。四、国债转让制度四、国债转让制度n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二是金融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n国债交易的主体: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二是机构投资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从事相当程度的持续性投资的法人,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等。第四节第四节 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一、转移支付法的概念一、转移支付法的概念n财政转
8、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n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1.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2.力求公平、公正3.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n依法确定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n依法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1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2.计算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数3.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n依法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1.计算确定少数民族省区政策性转移支付2.计算确定非民族省区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 三、我国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三、我国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与完善移支付制度现状与完
9、善n我国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n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n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第五节第五节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法概述一、政府采购法概述n政府采购法是指在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据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n按照采购主体的不同,采购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二、政府采购当事人二、政府采购当事人n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
10、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n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种类1、采购人2、采购代理机构3、供应商三、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三、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n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n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所应遵循的步骤一般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采购程序特殊采购程序招标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购询价采购程序四、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四、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n政府采购争议是指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政府采购相
11、关的纠纷。n解决途径(一)询问(二)质疑(三)投诉(四)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概述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与产品质量n产品的含义产品的含义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但是,它并不包括所有的物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n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法n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与
1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总和。n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两方面的经济关系:是调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它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调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或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方向的权利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n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方式的总称,它是促进和保障生产经营者从根
13、本上提高产品质量的基本手段,是国家从宏观上组织管理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n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n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n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子以证明的制度。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n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
14、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n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任法律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的含义产品质量责任的含义n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产品缺陷n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前就已经存在的。n依据产品缺陷的原因不同,可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表示缺陷、开发危险(是指依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可能发现的缺陷)。二、生产者、销售
15、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n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明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生产者的标识义务禁止性规定n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产品保持义务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禁止性规定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n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n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n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法与法律调整 一、 法的本质和结构n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法律,除特别指明外,均指广义的,即都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
16、保证其实施的,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称社会规范)。在这一广义意义上,两个概念是同义的。(一) 法的产生和发展n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产物,是在原始社会解体后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与国家相伴而生的上层建筑,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也不是永恒的,它将会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 (二) 法的本质和特征n1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历史上、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将来也不会有什么超阶级的法;n2 法所属于的阶级只能是取得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反映的也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n3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17、,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部分人(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n4 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为许多非基本的阶级意志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去体现的;n5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综上所述,法的定义是:“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是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 法的形式n法的渊源形式n法的结构形式。
18、 法的渊源形式n1 宪法。n2 法律。n3 行政法规。n4 地方性法规。n5 规章。n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n7 特别行政区法。n8 国际条约。法的结构形式 法的结构形式是指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组成的内部结构。三者的关系是:法律规范组成法的部门,法的部门构建法的体系。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三部分要素构成2法的部门。按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可将同类的或密切相联的法律规范,按一定逻辑顺序集中起来,形成各种不同的法的部门。3法的体系。各个法律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所调整的关系的相互关联状况,按照一定标准、次
19、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四) 法的解释和法的效力n法的解释,即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立法精神、法学理论,对现行法律规范、法律义务、概念、术语等含义、内容所作的各种说明。 法的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亦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些解释是在其解释者职权范围内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非正式解释如学理解释,不具有法的约束力。 n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生
20、效前的行为、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对人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可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 二、 法的外部关系n(一) 法与国家n(二) 法与政策n(三) 法与道德三、 法的实施和法律调整n(一) 法的实施n(二) 法律调整(一) 法的实施n法的实施是将一般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以实现法律规范目的的过程。它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种基本形式,具体地说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和全过程。n法的适用即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及它们的公职人员的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它们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组织
21、和个人的社会关系之中,作出判断、评价和处理,使之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或使之受到法律制裁,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 (二) 法律调整n法律调整是法的功能的体现和实现,实际上是法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目的)的体现和实现。n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以及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种调整的方式、手段和目的、结果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确认、许可、指导、引导、限制、鼓励、禁止、制裁、协调、调节、监督、检查等等。在不同的关系、不同的规范中,法律调整就会有不同的含义。 第二节 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一、 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n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n法对经济关系的调
22、整走过了合分合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早期的诸法一体的综合调整模式到曾经由民法或行政法分别调整模式直至现代社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几个主要法律部门分合并行共同调整的模式。(一) 古代综合调整模式n最早出现的法都是诸法合一,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都综合规定在一部法典里,诸法一体,刑民不分,而且以刑为主。 n古代的综合法典内也有不少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甚至某些单行法规。如调整财产关系和使用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税赋和徭役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农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专卖行业(诸如盐、铁)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度量衡、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等。 (二
23、) 民法调整模式n以法国民法典及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为标志,确立了民法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和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民法模式。n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亦日益显露出来。由于资本主义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发展和加强,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其需要。为弥补其不足,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大量的商事法规,有的还制定了商法典,因而又形成了以民法为基本法、以商法为特别法的民商法调整模式。但其实质仍为民法调整模式。 (三) 行政法调整模式n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形成的另一种分别调整的模式。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了实质上是产品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限制、缩小市场调节,企图绕过商品经济阶段,对社会经济生活主要靠通过
24、行政系统,依靠行政权力、运用行政手段调节从而形成了行政法调整模式。 (四) 现代综合调整模式n生产高度社会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外市场网络化,经济矛盾复杂化,使得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难以对这种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单独地分别调整,因而出现了新的综合调整的需要和要求。 n“私法公法化” 与“公法私法化” n经济法的出现,并不能取代传统的法律部门,现阶段,它也无法单独调整全部市场经济关系,必须与民法和行政法相互配合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民、经、行(以及刑)综合调整模式”。这是一种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的新的综合调整模式。 二、 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n(一) 国家直
25、接、具体地干预、参与和管理、监督市场经济关系n(二) 经济立法的社会化和对弱者的保护n(三) 由国内调整向国际市场延伸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n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应是公有制经济组织。n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着大量的生产资料,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行业,在经济生活中居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觉运用市场规律,调控经济生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应该由以下几个子系统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构成: n(一) 市场主体法1 按所有制立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 按财产责任制立法: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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