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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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l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l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l 其特点是:l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l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l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l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l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l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l (三)公力救济: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l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l 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 l 四、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l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
3、事人的个性化的利益需要而设计的制度。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不追求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充分的保障,与之相反,这种制度追求的是当事人个性化的诉讼需求的满足,由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权衡并作出相应的选择。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是当事人,以存在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功能相当的程序机制为前提,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在充分权衡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来实现。 l 民事程序选择权直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谓程序主体性,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应当居于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地位,诉讼的进程应主要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不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推动。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诉讼权
4、等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国民的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公民在法律上的主体性,赋予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不仅包括实体利益,而且也包括程序利益(如劳力、时间、费用等)。作为程序主体,当事人应不仅可以请求法院实现其实体利益,而且可以请求法院维护其程序利益。就法院而言,法院一方面应当赋予当事人发现真实(追求实体利益)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应当同时赋予当事人促进诉讼(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如果法院没有赋予当事人相当的机会,可能造成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受损,有害于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近代以来,各国普遍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5、法l 一、民事诉讼l (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l 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l (二)特点:l 1、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l 2、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广泛性。l 3、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被动性。l 4、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权威性。l 5、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l 二、民事诉讼模式l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及意义l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l 所谓当事人主义,是
6、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为核心而展开,依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法院只就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l 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对象的确定以及证据资料的调查收集等方面均具有主导权。职权主义侧重法院的职权,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控制诉讼的进程,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l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l 三、民事诉讼法l (一)民事诉讼法的制定l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l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l
7、(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l (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l 1、空间效力l 2、时间效力l 3、对人效力l 4、对事效力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l 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l 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极为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事诉讼法呈现出宪法化的特点: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法严格遵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实践。在此意义上,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称为“被适用的宪法”。l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8、。无论是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还是当事人诉权和程序基本权的保障,都应当贯彻宪法的要求。l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的关系l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l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l 三、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l 联系: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l 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2基本原则不同3审理方式不同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5执行方
9、式不同 l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l 1、诉讼主体不同。l 2、举证责任不同。l 3、审理方式不同。l 五 与仲裁法的关系l 1、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l 2、受理的前提不同。l 3、当事人的选择权限不同。l 4、具体程序步骤不同。l 六、与公证法的关系l 1公证文书的特殊证明效力。l 2诉讼前的证据保全。l 3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l 一、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l (一)程序公正l 1、法官的中立性。l 2、当事人的平等性。l 3、程序的参与性。l 4、过程的公开性。l 5、程序的安定性。 l (二)诉讼效益l 1、科学设置诉讼程序。
10、l 2、缩短诉讼周期。l 3、裁判结果正确率。l 4、诉讼行为的有效性。l (三)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l 二、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l 1、实体公正。l 2、秩序价值。l 三、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l 一、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l 1、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l 2、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l 3、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准确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从而保证民事诉讼立法意图的充分实现。 l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l
11、 (一)国外的学说l 1、私权保护说。l 2、私法秩序维持说。l 3、纠纷解决说。l 4、程序保障说l 5、多元说。 l (二)我国学界的观点l 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说。l 2、纠纷解决说l 3、民事诉讼目的多元说l 4、程序保障说。l 5、利益保障说。 l 三、简要的评价l 1、既往各学说都存在不足。l 2、民事诉讼的实际功能是多元的。l 3、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因案而异、因主体而异的。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l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l (一)一面关系说l (二)两面关系说l (三)三面关系说l 此外,还有若干种学说。l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采纳两面关系说。 l 二、民事诉讼法律
12、关系的特征l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l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l (三)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间的分立又统一 l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l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三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l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l 1、人民法院l 2、诉讼参加人l 3、诉讼参与人l 4、人民检察院。 l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l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l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l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l (一)诉讼上的法律行为l (二)诉讼上的事件第四节
13、诉与诉权l 一、诉l (一)诉的概念与构成要素l 诉是指原告针对特定被告而向法院提出的、审理其实体法主张的请求。诉是由原告以起诉的方式提起的,具有使诉讼程序开始、形成诉讼系属的功能。l 诉讼的构成要素l 1诉讼当事人。原告与被告l 2诉讼标的。l 3诉讼理由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l (二)诉的种类l 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l 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告所拥有的支配权。l 3.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
14、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本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l (三)诉的合并、分离与变更l 1、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l 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有:(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3)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诉的客观合并的类型: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 l 2、诉的分离l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从案件中分离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并分别进行审理和解决。诉的分离的原因在于合并审
15、理会造成审理的复杂化,导致效益低下。在我国,诉的分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将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各诉分开审理;将第三人之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单独审理;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分别进行审理;将反诉与本诉分开审理;等等。l 3、诉的变更l 包括:诉的主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l 狭义:指替换变更,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诉的诉讼标的,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l 广义:还包括追加变更,即维持原来的诉讼标的而另外增加诉讼标的。实际上形成诉的客观合并。l 诉的客观变更的要件: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3新诉不属于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16、和协议管辖l 1、反诉的概念l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被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被称为“反诉被告”。l 2、反诉的条件l (1)反诉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l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l (3)反诉的诉讼标的及其防御方法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其防御方法有牵连。l (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类诉讼程序。l 二、诉权l (一)诉权的概念与意义l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l (二)民事诉权论诸学说l 1、私法诉权说(亦称实体诉权说)l 2、公法诉权说l (1)抽象诉权说。l (
17、2)具体诉权说。l (3)权利保护请求权说。l 3、“二元诉权论”。l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l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l (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l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l (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l (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l (3)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18、l (4)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l (三)民事诉权的要件l 1主体方面要件(主观要件):即有权请求诉讼救济的主体,主要包括具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等。l 2客体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拥有民事审判权、诉的利益、不受既判力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无合法的仲裁协议等。第五节诉讼标的l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意义l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表明的具体的权利主张,或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在国外,还将诉讼标的称为“诉讼请求”、“诉讼上的请求”、“诉讼对象”、“系争标的”、“诉讼物”等。l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l (一)诉讼标
19、的识别的学说l 1、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l 2、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说)l (1)二分肢说。l (2)一分肢说。l 3、新实体法说 l(二)诉的种类与诉讼标的的识别l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的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具体事件或行为。l2、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主张。l3、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要求变更或消灭特定法律关系或法律效果的主张。 l 三、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l 在程序法层面,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在当事人制度(第52、54、56条)上使用了诉讼标的的术语,立法者并没有对其含义提供精确的解释。由于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方面
20、缺乏共识,使得民事司法中在确定案由、诉的合并与变更、禁止重复起诉等方面难以规制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l 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倾向于采纳实体法说。 l 1、简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l 2、如何认识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关系?l 3、简述诉的构成要素。l 4、简述诉讼标的的概念及其识别标准。 l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l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l 民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l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l 1、地位上的基础性。l 2、内容上的抽象性l 3、效力上的指导性。 l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21、体例l 尽管各个部门法实际上都存在能够反映其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则,但是否将就民事诉讼法而言,各国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明文规定的方式与不明文规定的方式。l 明文规定的立法例,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地加以规定。苏联、东欧各国以及法国、俄罗斯等采取的就是这种立法例,即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章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国采取此种体例。l 不明文规定的立法例,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典中没有专门的章、节或者条款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是将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精神隐含于具体规范或者制度之中。德、日等许多国家采取这种立法例。 l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l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为“
22、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第516条被认为属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包括:(1)同等原则;(2)对等原则;(3)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6)当事人平等原则;(7)自愿、合法调解原则;(8)合议原则;(9)回避原则;(10)公开审判原则;(11)两审终审原则;(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13)辩论原则;(14)诚实信用原则;(15)处分原则;(16)检察监督原则;(17)支持起诉原则;(18)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l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l 当事人
23、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l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l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l (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l 二、平等原则的依据l (一)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要求l (二)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与民事争议的性质的要求l (三)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必然要求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l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l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l 二、调解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24、l (一)自愿原则l 1、程序上的自愿。l 2、实体上的自愿。l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l (三)合法原则l (四)保密原则l (五)灵活性原则 l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l (一)调解的开始l 1、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l 2、法院调解的阶段l 3、法院调解适用的案件范围 l (二)调解的进行l 1、主持调解的人员。l 2、传唤和通知的方式。l 3、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l 4、调解的具体方式。l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l 6、调解方案的提出。 l (三)调解的结束l 法院调解程序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而结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当
25、事人;对于依法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或者附卷,从而结束案件的审理程序。l 二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享有反悔权,但依照调解规定第13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反悔。,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l 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l (一)调解协议l 调解协议,是指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确认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结束诉讼而达成的协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调解协议的事项作了如下规定:l 1、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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