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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办法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运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下面学习啦我整理了消费者知情权的爱护方法,一起来了解吧。 消费者知情权的爱护方法 由于我国的市场竞争正处在一个从无序向有序转变的特别时期,经营者在满意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如利用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假如发生了这种状况,其竞争对手可以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广告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假如虚假陈述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照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假如消费者为了一己私利,参加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
2、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则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 (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很多消费者为了避开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给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当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当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爱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学问
3、,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与一些法律学问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爱护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根据实际状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解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假如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状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担当民事责任。假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
4、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假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1)人民法院应刚好受理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案件 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打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其次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供应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供应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切实爱护消费者平安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爱护消费者合法平安权益方面具
5、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扰时,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争议。而对消费者恳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服务人民、爱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便利消费者提起诉讼是
6、人民法院实现其爱护消费者合法平安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一般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平安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缘由是起诉不便利,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忧败诉,顾虑起诉进程奢侈时间和精力,造成了许多消费者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扰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爱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实行措施,便利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许多消费者在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能刚好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2)对已受理的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会刚好审理 所谓刚好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
7、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打算,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依据须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刚好审理供应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约了时间。 在这里特殊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爱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刚好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开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损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爱护广阔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爱护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缘
8、由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知情权爱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爱护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 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 这就干脆能说明白我国政府对爱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程度和爱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许多爱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爱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
9、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养能更好的爱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认为,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当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正确处理消费纠纷,要有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应做到 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公允对待,维护稳定,提升形象 从这五个方面动身,使重小事为民排忧树形象的目标落到实处. 消费者知情权责任分类介绍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划分标准,消费者知情权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两种,在共同责任中又可进一步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视为共同侵权的行为;在消费者知情权共同侵
10、权责任中根据责任形态又可划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两种。现将分类探讨: (一)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就是因单独侵权行为所担当的侵权责任的形态, 换句话说,就是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单独责任不难理解,主要以下几种: 第一,商家的单独责任。商家在出卖商品时违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以诚恳信用原则为核心的相关义务,有意或过失的误导、隐瞒所售商品品质,不论是否真正造成消费者误导,商家都要担当与过错相当的责任。 其次,媒体责任。媒体在报道相应商品制作、监管、销售、售后服务时要照实客观报道,不得隐瞒、夸大和带有主观推想性评判,媒体未尽到勤勉义务或其他缘由造成信息误导的,应担当责任。 第三,政府责任
11、。根据产品质量法24条规定,政府应当定期抽检商品,并定期公之于众,假如政府玩忽职守,有意或过失造成信息虚假,误导消费者的,政府应当担当相应责任。 第四,相关组织。这里相关组织包括有关专家和品牌代言人,它们在举荐、评比、代言、宣扬商品时,必需尽到最大诚信原则,假如妄自评判、昧心代言则要担当责任。 (二)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在消费者知情权侵权责任中,侵害主体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即享有多个恳求权,侵害人对赔偿负有连带责任,其恳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及其相关司法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具有共同的有意或过失,在消费者知情权侵权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家与政府
12、的寻租行为结合。主要表现为,商家贿赂政府规避定期质检,或使政府出具虚假材料公布于众误导消费者知情权;或者商家贿买政府授权的奖项,如免检产品等;或者有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重大讯息政府为商家隐瞒,实行地方爱护主义。其次,商家和媒体结合。主要表现为,媒体与商家相互勾结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在发生与消费者或公共利益重大影响的事务时,与商家勾结隐而不报;或者在采访调研中虚伪报道的;或者在各种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第三,政府与商家、媒体的结合。最典型的是地方爱护主义,商家出现问题时,政府联合媒体撑起爱护伞。第四,其他组织与商家、媒体相勾结,主要表现为,地方消协或其他团体组织滥用社会信任和权力,通过贿买贿
13、卖等手段处理相关产品荣誉的;或者明星代言和专家明知某商品广告不实而昧心代言宣扬等。 2.共同危急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上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责任确定上不能判明原委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在主观方面来看共同危急行为人表现为共同过失,即疏于留意义务。在归责原则上共同危急行为不能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共同危急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不能免责。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共同危急行为,主要是指多个侵害知情权的主体在共同过失的情形下实施消费者知情权,而且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能判定谁是真正加害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共同危急行为人担当连带责任,除非能证
14、明自己没有过失。在实践中,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往往由多个主体的共同行为所致,假如这些行为都存在有意,那么毫无疑问属于共同侵权,担当连带责任;假如有的侵害行为是有意行为,有的行为是过失行为,那么可以追究单独有意行为的责任;但假如这些侵害行为都是过失,那么就可以适用共同危急行为理论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例如,某市消协在对某一品牌质检测试时发生疏漏,错误的公布了检测结果,同时被一家媒体转载公示,此时某一消费者误信检测结果,购买商品致损。此时该消费者既看到了消协的公告,又看到了媒体的公告,我们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一份公告侵害了他的知情权,此时法律推定消协和媒体为共同危急行为,担当连带责任。假如该媒体可以证
15、明自己转载的消协公告属于权威消息来源,属于新闻侵权免责事由,则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因此免除责任,但是举证责任还是由该媒体主见。 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个侵权人虽无共同有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干脆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对此杨立新教授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共同过错,因此只有具有共同过错的侵权行为才是共同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行为根据高法司法说明根据共同侵权处理,因此将其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视为侵权行为主要特点在于数个行为的关联性,即干脆结合。对两种不存在事先或事后同谋或共同过失的,单独存在都不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干脆结合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根据现有的
16、司法说明,在责任形态上可以视为共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权利人有权恳求侵害人担当连带责任。 (三)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 侵权法中的按份责任主要适用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又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上的客观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 这种状况下,应根据缘由力比例或过失大小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与视为共同侵权致害行为最大不同就是关联性的不同,申言之,前者的关联性是间接结合,后者是干脆结合。在消费者知情权侵权类型中,此种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比较普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商家和媒体的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
17、,比如商家编造虚假广告,媒体未经核实即广而告之;其次,商家与政府的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比如商家刻意隐瞒产品缺陷,政府基于地方爱护主义或疏于检查没有刚好公示告知消费者;第三,其他组织与商家、政府的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结合,比如某消协虚报某品牌质量高上,政府不经核实擅自授予其 信得过产品称号等。以上都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因为事先没有共谋,又无共同过失,两种以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侵害人应依据各自过失程度和缘由力比例来确定应担当的份额,假如难以确定,则适用公允原则考虑其经济承受实力适当分割份额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猜你喜爱: 1.法律规定了什么患者权利 2.2022高考猜题卷政治 3.2022年初三政治中考模拟测试试卷 4.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5.损害知情权也属于欺诈吗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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