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姆斯法案》对公司收购中立立场的确立——基于美国国会档案的立法史考察-肖崇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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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垡丕遮洼太堂堂拯2Q!鱼生簋三塑威廉姆斯法案对公司收购中立立场的确立基于美国国会档案的立法史考察肖崇俊4摘要美国威廉姆斯法案以“现金收购要约”为主要方式的公司收购持中立的立场,与参议员威廉姆斯打击“不道德的”现金收购要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纵观威廉姆斯法案的立法经过,促成国会修改议案内容的主要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但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亨利曼尼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及其金融支撑数据摘掉了现金收购要约“不道德”的帽子。国会的睿智得到了美国学界的赞赏,因为它颁布的威廉姆斯法案符合美国经济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出色地完成了证券交易法的使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键词 威廉姆斯法案 现金收购要约
2、公司控制权市场投资者保护众所周知,威廉姆斯法案对公司收购持中立立场。但是,提案之初参议员威廉姆斯对当时流行的以现金收购要约为方式的公司收购抱有深深的敌意。是什么促使国会放弃打击现金收购要约的条款而最终采中立立场的呢?立法史的考察可以为我们揭开这一谜团。同时,我国或许也能够从威廉姆斯法案的立法过程中吸取金融监管立法的宝贵经验。一、威廉姆斯法案及其中立立场威廉姆斯法案因其议案提出者、来自新泽西州的美国参议院议员、参议院金融与货币委员会肖崇俊,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何勤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号11&ZD081)第14子课题“现代私法的变革”的阶段性研
3、究成果。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修改意见,感谢曾大鹏副教授和陈越峰副教授为本文提供的宝贵修改建议,当然,文责自负。150万方数据肖崇俊威廉姆斯法案对公司收购中立立场的确立证券分委员会(Committee on Banking and Currency,Subcommittee on Securities)主席哈里森A威廉姆斯(HarrisonAWilliams Jr,19192001)而得名,它指的是1968年7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的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修正案,法案编号“Public Law 90-439”。该法案以全面披露公司股权(corporateequity ownership of se
4、curities)为目标,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加入了第13条d款、e款,第14条d款、e款和f款,通过以下三种类型的规定对要约收购进行规制:(1)要求披露与要约收购相关的重要信息;(2)规定要约收购必须包含的内容;(3)禁止要约收购中的欺诈行为。【1趑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起草之初就确立的理念,那就是刘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18561941)所说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而灯光是最称职的警察”。1970年12月22日通过的、编号“Public Law 91567”的法案对其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将触发报告义务的持股比例从10更改为5,降
5、低了审查门槛,提高了监管标准;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Commission,SEC,以下简称“委员会”)就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对相关义务进行豁免以及对相关报告进行简化的权力。现在所称的威廉姆斯法案是1970年修订之后成形的版本。1967年8月29日,威廉姆斯向参议院做编号No550的报告。其中,他明确地表达了保持中立的立场:在听证会上,大家强烈主张收购要约不应该打击,因为它们为那些已经确立的但却无效率的管理层是一种有用的检测。我们同时也意识到,这些要约也会有很多其他的目的,并不总是为了增进公司的管理效率。因此,委员会(银行和货币委员会)极为小心地
6、努力避免让规制的天平向管理层或者收购要约人的任何一方倾斜。本法案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设计了全面、公平的披露要求,同时又为要约人和管理层提供陈述自己立场的公平的机会。2这些内容是以威廉姆斯为代表的美国参议院银行与货币委员会采纳中立立场的证明。这些理念随着威廉姆斯法案的颁布和生效而成为立法的构成部分,这也是1 982年怀特大法官在“迈特案”【3中判定印第安纳州反收购立法违宪的重要依据。1968年7月12日,美国众议院州际和对外贸易委员会(Committee on Interstate and ForeignCommerce)主席、来自西弗吉尼亚州的哈利O斯塔格斯(Harley OStaggers,19
7、07。1991)向众议院做编号No1711的报告。L4 J除新增的四项具体修订建议外,这份报告几乎原文再现了威廉姆斯在参议院的报告内容,只是对各个部分的结构稍微做了一些调整。上述引用的威廉姆斯报告中的文字也出现在了斯塔格斯的报告中。1968年7月29日法案颁布,文本首行赫然写着“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规定对公司股权的完全披露”。【5 J就此,秉持中立立场的威廉姆斯法案最终出台。但是,威廉姆斯最初提交到美国参议院的议案与威廉姆斯法案的内容有较大的差异。参议员威廉姆斯在介绍法案内容与目的时,表现出了对现金收购要约的敌意。1 美莱瑞D索德奎斯特:美国证券法解读,胡轩之、张云辉译,法律出版社2004
8、年版,第226页。【2 J See Senate Report No550 to accompany S5 10,August 29,19673SeeEDGAR vMITECORPETAL,457US6244See House Report No171 l to accompany S510,July 12,1968【5 “Providing for full disclosure of corporate equity ownership of securities unde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PublicLaw 90-439,90t
9、h Congress,S510,July 29,1968151万方数据坐盔遮洼太堂堂拯2Q!鱼生箜兰翅二、美国参议院1967年第510号议案威廉姆斯法案系脱胎于美国参议院1967年第510号议案(Senate Bill 510,以下简称“s510”o这份议案包含两个条款,分别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和第14条进行修订。议案坚持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一贯的披露理念,但同时又选用了事前审查等强有力的行政措施试图打击现金收购要约。(一)目标:通过披露保护投资者1967年3月21日,美国参议院银行与货币委员会证券分委员会就S510举行听证。证券分委员会主席威廉姆斯主持会议并介绍议案的内容和目的。他
10、赞扬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通过完全披露的方式为美国的股东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增强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进行完全披露的领域,而现有的法律却还没有加以规定。S510就是一份将要填补这一空白的法案。“它要求在有人试图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公司控制权的时候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1)现金收购要约和(2)通过公开市场或者私下协商购买股票。当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回购自己股票的时候也同样要进行披露。”l 6 J虽然法案是针对两种情况下的购买股票行为的披露要求,但其核心还是在规制现金收购要约。威廉姆斯的讲话重点强调了对现金收购要约进行完全披露的必要性:收购出
11、价(takeover bids)或者现金收购要约(cash tender offer)已经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获取公司控制权的方法。它通常都比代理权征集要快且便宜。同时,证券法也不要求披露相关的事实,而在代理权争夺或公司采用股票交换的方式进行要约的情况下却要进行披露。现金收购要约成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越来越常用的方法可以通过这一事实得到印证,1960年涉及上市公司的上述要约仅有8起,而1966年就有107起。根据现有法律,个人或者集团可以通过在报纸上简单地打个广告表示有意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就可以获取公众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价格通常会设定在比现有市场价格高出20的水平,而这对于希望快速获利的投资者是很
12、有吸引力的。通过使用现金收购要约的方式,试图获取控制权的人可以在完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他不用说明其资金来源;有哪些联合人;为什么要夺取公司控制权;以及如果他得到了打算做什么。除非现任管理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说明其立场,否则投资者无从知道任何事实,因而也无法得到任何判断他是否应当接受该要约的依据。我们今天面对的这份法案就是要修订证券交易法,在现金收购要约中提供完全的披露。(7在上述发言中,威廉姆斯着重指出了现金收购领域缺乏立法规制导致股东无法获得决策的充分信息的问题。这一问题与通过其他购买方式获得超过10的股份的问题以及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问题是一样的,本质都是公司控制权问题。S5 10对这些问题提
13、出了解决方案,但针对这三种类型的股权变动所采用的披露措施并不相同。其中,对现金收购要约的规定异常苛刻,目的在于通过事前审6Introduction by Williams,“Full Disclosure of Corporate Equity Ownership and in Corporate Takeover Bids,”Hearing beforethe Senate Banking and Currency Committee,90th Congress,1st Session on S510,March 21,19677Introduction by Williams,“Full
14、Disclosure of Corporate Equity Ownership and in Corporate Takeover Bids,”Hearing beforethe Senate Banking and Currency Committee,90th Congress,1st Session on S510,March 21,1967152万方数据肖崇俊威廉姆斯法案对公司收购中立立场的确立查等措施对其进行打击。(二)举措:打击“不道德的”现金收购要约正如参议员威廉姆斯所指出的,在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多种方式中,现金收购要约相较于股权收购和代理权征集具有完全的隐蔽性,很多人利用其来达
15、到清算目标公司以谋取短期暴利的目的。因此,这一方式从一开就被贴上了“不道德”的标签。对此,S510采取了三个方面的举措来严厉打击现金收购要约。第一,要求对以获取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现金收购要约或者其他购买行为进行完全的披露。1967年1月18日的S510第2条第2款规定,其完成将使出价人获得某类股票10以上的受益所有权的,应当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特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1)收购人的身份和背景;(2)用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和数量;(3)获得控制权之后将出售发行人资产、将其与其他公司合并、对其业务或者公司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4)收购人及其联合人所持目标公司股份;(5)收购人签订的与发行人证券相
16、关的证券转让(transfer)、联合经营(joint ventures),贷款或者期权协议(10an or optionarrangements),卖出或买人选择权(puts or calls),贷款担保(guaranties of loans),损失担保或者利润担保(guaranties against loss guaranties of profits),损失分担或利润分配(division of losses or profits),代理权的授予或拒绝(the giving or withholding of proxies)等合同、安排或者谅解。如果收购要约披露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17、,也要及时披露。L 8 o该议案第2条的披露内容实际上是援引第1条的规定。其第1条规定的是所有通过收购方式获得某类证券10以上的人的披露要求。其披露内容的第三项规定,如果收购或者预期的收购是为了获得对该证券发行人业务的控制权,那么该人应当披露其可能清算该发行人,出售其资产,或者将其与其他人合并,或者对其商业或公司结构进行重大改变的计划。【9 J而这些内容在现金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是无条件披露的。反观这一披露内容本身,无论是清算发行人还是出售其资产,都是恶意收购者谋取短期暴利的手段。披露这些内容,无疑会让这些投机者无所遁形。第二,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现金收购要约进行事前审查。1967年1月18日S5
18、10的两条规定,在披露时间的要求上有很大差异。其第l条规定获得某类股票10以上受益所有权的人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是“该收购或者获得该收购权之后7日内”;【l oJ而第2条规定将使收购人获得10以上股份的现金收购要约的披露时间是“发出该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前5日”,如果披露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应当在更正后的材料送交证券持有人“之前至少2天提交委员会”,“而且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该说明书进行询问或调查”。同样是得到某类证券10以上的受益所有权,但是现金收购要约需要提前披露,在行政审查措施中采用最为严格的事前审查的方式,反映的是立法者对现金收购要约的“不信任”。第三,在交易过程中给予股东更多的保护
19、。议案S510在其第2条规定了撤回权、比例收购原则和公平价格原则,为股东提供更多的保护。8See S510 of90th Congress,1st Session,in the Senate ofthe United States,January 18(1egislative day,January 12),1967,section 2(2)(9See S510 of90th Congress,1st Session,in the Senate ofthe United States,January 18(1egislative day,January 12),1967,section 2(1
20、)(iii)10See S510 of90th Congress,1st Session,in the Senate ofthe United States,January 18(1egislative day,January 12),1967,section 2(I)153万方数据笙塞邀洼盘堂堂拯2Q!鱼生筮兰翅议案的逐条释义中说,第2条第4、5、6项“处理的是收购要约引发的一些实质性问题”:第4项将允许已经预售(tender)其股票的人在收购要约发出后7日内,或者在最初的收购要约发出60日后撤回其股票,除非委员会有其他的规定。这将提供一个短暂的时间,以便那些要约之后立即预售其股票的人可以重
21、新考虑,这或许在得到管理层的对抗性的主张之后;同时还将阻止预售的股票被无期限地占用,否则股东将一直等待要约人决定是否购买它们。第5项将规定,如果据收购要约预售的证券数量多于收购人愿意购买的数量,那么预售的证券应当依据每个预售人预售的证券的数量按比例进行收购。这将宣告那些建立在先到先买原则(first-comefirst-servedbasis)基础上的收购要约不合法,从而消除那些犹豫不决的股东的压力。第6项将规定,如果做出收购要约的人后来提高了对预售股票的价格,那么增加的价格应当同时支付给在提价前已经预售股票的人和之后预售的人,从而保证所有预售股票的股东都得到平等的对待。11由此可见,立法者对
22、于现金收购要约是不能完全接受的,其“不道德”的一面让立法者认为投资者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在立法措施的选择上表现出对现金收购要约的严格监控和对投资者的更多的保护。这份议案于1967年1月12日进入立法程序,1月18日在美国参议院两读后提交参议院银行与货币委员会,在该委员会证券分委员会的主持下于3月21日、22日和4月4日举行听证形成修订稿。1967年8月29日,证券分委员会主席威廉姆斯向参议院作编号No550的报告,1967年8月30日,修订后的S510在参议院进行讨论并获得通过。8月31日提交众议院州际和对外贸易委员会(Interstate and Foreign Commerce Com
23、mittee)。1968年7月1日,州际和对外贸易委员会商业和财政分委员会(Subcommittee Orl Commerce and Finance)主持对议案S510的听证,并形成少量新的修订方案。1968年7月12日,众议员斯塔格斯(MrStaggers,fiom the Committee On Interstate and ForeignCommerce)向众议院做编号No1711的报告,并介绍了议案S510及州际和对外贸易委员会对该议案的修订建议。1968年7月15日,众议院讨论并通过了修订后的S510。1968年7月18日,参议院讨论并同意了众议院的修订。1968年7月29日,法
24、案最终以PL-90439的序号颁布。那么,国会的立场是怎么发生改变的呢?纵观整个立法过程,对法案的实质性转变做出最大贡献的莫过于证券交易委员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而促使国会放弃打击现金收购要约目的的更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及其支撑性的金融分析数据摘掉了现金收购要约“不道德”的帽子。三、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修改建议1967年3月21日和22日在美国参议院银行与货币委员会证券分会主持的关于S510的听证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发言顺序都分别被安排在了当天的第一个,可见其重要性。从法案的修订内容来看,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修改建议也是最重要的,同时也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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