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义务教育立法问题与对策——基于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分析-胡劲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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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第3期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月No32016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Jun2016地方义务教育立法:问题与对策基于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分析胡劲松,陈朝勇【摘 要】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各省区陆续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通过对31个省区法规文本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地方立法循守上位法规定有余,创造性解决地方特殊需求则明显不足。未来地方立法应当准确定位“硬法”规制与“软法”引导的关系,确保地方立法效能;正确把握保守性立法与创新性立法的关系,凸显地方
2、立法特色;科学规范“兜底”发展和“差异”发展资源,实现地方立法宗旨。【关键词】义务教育 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 文本分析【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资助项目“广东省义务教育地方立法可行性研究”(GDl4CJY02);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政策再研究”(2012JK234)【收稿日期】2016-0412【中图分类号】G5223;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16)03-007507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颁行,2006年6月进行重大修订,2015年4月再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正。然而,近十年来各地在贯彻落实义务教
3、育法方面表现得差强人意。本文尝试对现行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进行统计分析,寻找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未来地方义务教育立法提供借鉴。本研究的统计样本包括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共31个省(区、市)(港澳台除外)的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1日。一、立法现状目前,中国31个省区现行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共有32件。其中,浙江省和安徽省各为两件,其余省区分别为一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14年4月9曰废止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暂无新法出台。(一)制定和修订由于2015年4月对现行义务教育法的修正只涉及教科书价格确定原则的内容,因此,现以2006年6月为起
4、始点,对现行32件有效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统计后发现:在2006年6月义务教育法重大修订之后,除黑龙江、广东、福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四个省区未及时重新制定新法或者修改旧法之外,绝大部分省区均重新制定或修订了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据跟踪调查,福建省已经完成了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制定工作,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程1 o;广东省也将1986年制定、1991年修改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修改列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表1 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情况注:浙江省为两件,分别属于两个时间段;安徽省为两件,均属同一个时间段;宁夏回族自治区暂时没有有效的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
5、 75教育学心理学论坛众义务教育法:实施三十周年专题讨论万方数据76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二)名称及沿袭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是地方性法规重要的形式要件,折射出立法者的法治追求和立法视野。各省区在出台地方性法规落实义务教育法过程中,使用了不同名称,呈现出差异化特征。表2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名称分类注:浙江省、安徽省均为两件,分别属于两个统计区间;宁夏回族自治区暂时没有有效的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在32件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中,名称为“术丰省(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为19件,占总数的594;名称为“半半省(市、区)义务教育条
6、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为9件,占总数的281;名称为其他类型的有4件,只占总数的125,分别是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和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法以来,在13个重新制定的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中,有8个以“条例”作名称,有5个则以“实施办法”作名称,其中江西、山东、贵州、甘肃、湖北5省区属于变“实施办法”为“条例”的典型。而通过修订方式修法的省区,则全部沿袭了原有名称中的“实施办法”或“条例”,其中采用“条例”的只有吉林省。(三)文本结构体例文本结构体例是法律文件的最直观形式要件
7、,其是否科学、合理,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也直接影响立法的质量。现行32件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的文本结构体例呈现出如下三种模式。表3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文本结构体例模式分类注:浙江省、安徽省现行有效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均为两件,分别属于两个统计区间。一是义务教育法模式。即,基本采用义务教育法的文本结构体例,表现为“八大件”,即“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新疆、重庆等13个省区完全沿袭了此文本结构体例;江苏省把“教师”提到第三章,把“学校”和“教育教学”合并;山西省把“教师”提升到“学校”前面,也作为第三章;而北京、内蒙古、河南、江西和安徽五省区均采取了
8、“八大件+1”的模式,分别增加了“督导”“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均衡发展”或“教育督导”的专章;海南则借鉴“上海模式”,把“学生”变通为“就学管理”,其他章的名称与义务教育法有细微提法上的不同,但主要内容是一致的。二是上海模式。即,基本参考并采用上海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的文本结构体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经修改于2009年6月1日生效)共包括总则、就学管理、基本保障、均衡发展、素质教育、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其亮点在于首次将“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内教育学心理学论坛众义务教育法:实施三十周年专题讨论万方数据胡劲松,等:地方义务教育立法:问题与对策基于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
9、规的文本分析容以专章列出。上海模式对于贵州、湖北两省有重大影响。两省的地方性法规都把“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以专章列出。江西省也受其影响,将“均衡发展”单独设章。三是其他模式。即,既不同于义务教育法模式,又不同于上海模式的文本结构体例,包括特殊结构和无章节两种情况。其中,黑龙江省参照了义务教育法模式,但“社会办学”和“奖励与惩罚”两章的设置比较特殊;福建省增加了“管理”和“奖惩”两章,而“学生”和“教育教学”则没有单独设章;而广西、云南和广东等6个省区的6件地方性法规则完全没有章节,法规文本直接由法条组成。统计显示,近三分之二(占656)的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完全或基本沿袭了义务教育法的文
10、本结构体例,只有不到十分之一(占94)的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采用了有所创新的上海模式。总体而言,虽然地方义务教育立法的文本结构体例各有不同,但有点是共同的,即相对单一和封闭。二、主要调整内容地方性法规是中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功能在于落实上位法和依据上位法创制新规范。分析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能从整体上把握地方细化落实和补充完善上位法的基本情况。通过对32件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立法宗旨”“政府职责”“教师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四个观测点的统计分析发现,中国地方义务教育立法存在如下共性问题。(一)立法宗旨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宗
11、旨相比,现行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实现了对义务教育及其权利的回归,并表现为三个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部分。其中,“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前提条件,“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是主要诉求,“提高全民族素质”是最终目的。但在如何具体细化落实这一立法宗旨方面,各地方性法规则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表4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细化落实上位法立法宗旨情况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因暂无有效地方性法规,不在本次统计之列。北京、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和青海共19个省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中较为全面地包含并规定了上述所有内容,但基本上都是简单摘
12、抄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未明文规定“免试入学”的省区是黑龙江、福建和广东;未明文规定“防止辍学”的省区是上海、广东、广西和云南;未明文规定“流动人口”(非户籍人口)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省区是黑龙江、福建、广东、广西,规定不明的省区是内蒙古、新疆;上海市没有对义务教育“九年制”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山西和广西两省没有就免除学杂费作出明文规定,黑龙江、福建、广东3省则只是规定免除学费;黑龙江、福建、广东3省未就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明文规定。对比分析发现,黑龙江、福建和广东3省的地方性法规文本2006年后均未及时跟进新法;广西的法规文本法条数目只有34条,容量太小,无法有效细化落实上位法;广
13、西、云南和西藏三省区具有较明显的民族地方特殊性,从而在落实上位法方面体现出一些民族地方特色和地方倾向性。上海市未摘抄“九年制”和“防止辍学”的内容,符合“上位法有明文规定,下位法原则上不重复规定”的原则,但却没有细化、补充的内容。当然,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一些亮点,譬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绝大多数地方均进行了细化,不仅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而且规定不得拒收本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总体而言,各地在落实义务教育立法宗旨方面,创造性立法不足,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的情形比较严重。尤其在保障流动
14、人口子女入学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各地法规结合地方 77教育学心理学论坛:义务教育法够实施三十周年专题讨论万方数据78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实际、细化落实和补充上位法的功能未能充分体现出来。(二)政府职责推进义务教育实施,政府负有主体责任。义务教育法从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督导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全面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但在现行地方性法规中,落实政府责任的相关规定存在内容趋同、创新性解决地方实际需求不足的共性问题。表5 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中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统计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因暂无有效地方性法规,不在本次统计之列。黑龙江、广西和福建3省区未明文规定义务教
15、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上海、广东、广西、西藏和福建5省区未就经费保障机制予以细化,缺乏操作性,而且几乎所有省区都未能在省级经费统筹方面有更加明晰的规定;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广东、西藏和新疆7省区未就学校办学标准问题予以回应,而这是校际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核心问题;城乡区域协调方面,内蒙古、黑龙江和福建3省区没有规定,广东省只是提及重视农村、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基础教育;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青海6省区未强调义务教育阶段违规收费的非法性;保障学生就学底线权利方面,吉林、黑龙江、山东、广东和广西5省区没有明文规定学生非特殊事由不被开除、留学、转移到特殊学校学习的权利;实施学校内部管
16、理制度方面,辽宁、黑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云南和新疆8省区甚至忽略了校长负责制;而有关推进素质教育的内容,在辽宁、黑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5省区法规文本里也找不到明确规定。当然,各地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在明确政府责任方面也呈现出些许亮点。在经费保障机制方面,至少有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J11、云南、西藏、陕西和甘肃等9省区明文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主体责任,免除了乡镇一级政府经费投人的强制责任,这更加符合国内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分配的一致性。针对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客观存在的现实,统计样本涉及的30个省区中有26个均就如何落实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17、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了不同程度的细化规定。而在管理体制上,辽宁和安徽等9个省区还突破性明确规定了市(州)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只是,其主体责任的规范词呈现差异,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各地不同的操作思路。表6九省区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中市(州)级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规范词统计(三)教师权益保障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办好义务教育的关键。作为义务教育实施的核心要素,教师权益保障是促进义务教育有序开展的基本前提。发挥义务教育教师的作用,贯彻落实教师权益保障法律规定应当是地方立法的题中之义。表7 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落实教师权益保障情况统计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因暂无有效地方性法规,不在本次统计之列。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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